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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爱宗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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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为何不理会学者提出给民众发红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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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的国度,却不知道什么才是谣言——抗议无锡政府拘留“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传播者

    
   谣言,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谣言?什么又是宪法意义上的谣言?
   在中国,值得悲哀的是,“谣言”一词,没有定义,没有概念,甚至法律也毫无作用。
   这是一个谣言的国度,处处是谣言,只要官方指定的话。
   最近,无锡市民丁某被当地警方指控为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这则谣言,给予行政拘留10日。这个时候我想起我自己,2001年,我因写短文“严打,新的恐怖主义”并公开发表被指控为散布谣言,被杭州市下城区公安局处罚5000元;2006年,我因写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政府强力拆除在建的耶稣基督教堂等报道文章被杭州市公安局网络监控分局指控为散布谣言,被拘留7日。

   我和无锡的丁先生一样,都是出于对新闻不自由的无奈而勇敢地表达对新闻自由的追求,可是不免被打击。这是时代的不幸,更是公民的不幸。
   可是,什么又是谣言呢?谁来为谣言定性呢?
   5月9日,香港具有共产党背景的凤凰卫视在新闻中打出“黄菊逝世”的字幕,随后让身在北京梅地亚的该台台长刘长乐获悉,惊了一身冷汗。于是凤凰卫视赶紧解释刚才播出的是谣言,要赶紧道歉。因为中共宣布系统有规定,在新华社没有公布黄菊死之前就擅自宣布黄菊已死,在中共体制内就是散布谣言。按照中国现行的对于丁某以及对于我本人使用的法律,应该对凤凰卫视居住北京的台长/总裁拘留5至10日行政处罚,为什么刘长乐没有被法律制裁呢?难道刘长乐在北京还属于一国两制管辖使他有豁免权吗?
   5月9日,黄菊在北京协和医院还没有真死——据说当时就差拔掉管子了,医生已经称医治无效了。有消息说,当天医生确实建议拔掉黄菊身上的管子,也有消息传出去了,谁知说拔而未拔,但黄菊也未必活过来。6月2日,黄菊真的死了,新华社发布的就不是谣言了。6月5日黄菊被火化,连一个星期时间都未来。从这个情况看,凤凰卫视5月9日报道未必是假,那他们为什么要道歉呢?这里面就有很多奥秘。
   2007年06月06日新华网发布“无锡市民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谣言被拘”消息,全文如下:新华网南京6月6日电(记者郭奔胜)无锡市居民丁某采用发手机短信形式,散布“太湖水致癌物超标”的谣言,涉嫌扰乱公共秩序,6日被无锡警方查获,现已被依法行政拘留。近日,无锡市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利用手机短信散布谣言,称“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引起一些市民恐慌。警方立即组织警力调查走访,很快查明散布此谣言的是家住无锡沁园新村的丁某。据丁某交代,自5月31日晚起陆续向130余人散布了上述内容的手机短信,并导致了更大范围扩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手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据此,无锡警方依法对丁某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决定。
   这里我质疑这个消息,虽然这个消息不是假新闻,但起码这个消息不全面。第一,无锡确实出现了太湖水不能喝、发臭的事实,为什么不能喝,恐怕其中有太湖水致癌物超标甚至致命的成份,否则为什么市民抢购纯净水?由此可见,丁某发短信是出于善意,不是造谣,完全是善意的忠告和提醒,无锡市政府部门不但不能拘留他,还应该感谢他有先见之明。正如非典时期,张文康卫生部长公然造谣,说北京非典已经得到控制,让中外游客放心旅游,事实证明他张部长传播的是谣言,北京公安和国保却没有拘留他,导致他继续危害社会。甚至北京的《人民日报》还公然造假,继续宣传张文康的话,这是非常恶劣的,应该拘留《人民日报》的总编辑王晨。可竟然都没有。这难道是法治中国的执法环境吗?
   第二,谣言不能由公安机关定性,也没有由党委政府定性,应该由法院根据法律定性。随意对传播所谓谣言的公民处以拘留,应该说是公然对宪法言论自由的蔑视和抵制,更是对法律上认可的谣言标准任意发挥和解释,严重了说就是无锡警方以法律的名义强奸丁某。这不是依法治国,而是以权治国。谁的权力大,谁就有权利用法律;谁无权无势,谁就活该被拘留。
   此刻,我看到我的朋友、《杭州日报》评论编辑魏英杰(孤云)6月6日在中国江苏网发表文章“谣言不会止于'行政暴力'”,该文认为:时值(6月5日)世界环境日期间,无锡太湖水污染危机举世瞩目。当这起公共事件逐渐淡出媒体视野的时候,当地发生一桩不大的治安案件,同样值得引起关注。据新华网报道,无锡市居民丁某因以手机短信形式传播“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的“谣言”,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10天。他认为,当地此举并不明智,而且对中止“谣言”流布作用恐怕不大。太湖水体污染,严重影响市民日常生活,由此各种(包括不实)信息散播,实属正常。这也可以说是公众参与的一种表现形式。一旦危机解除,“谣言”自止。就事论事,这首先是一个科学问题。换句话说,如何认定“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是否属于谣言。在这方面,我是外行,相信很多无锡市民也不怎么懂。在网上查阅学术论文,却不难发现,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国内就有相关研究证实,饮水污染与肝癌高发有关。蓝藻(也就是这次无锡水危机事件的罪魁祸首)水华污染可产生藻毒素。“蓝藻产生的毒素可分为肝毒素、神经毒素和其他毒素三类,其中肝毒素由于发现其具有强促癌作用尤为人们关注。”(《福建省部分水源微囊藻毒素污染调查》,《福建医科大学学报》2006年10月第40卷第5期)
   这不无清楚地表明,蓝藻水华污染与癌症之间具有高度直接关联性。当然,这不能直接证明“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更不能说,此次太湖水污染危机,必然导致饮水者致癌。但这已经足以证明,丁某所传播的内容,至少不是捕风捉影。当地警方以“散布谣言”行政拘留丁某,值得商榷。即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警方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丁某进行行政拘留,也不无随意性。在许多类似事件中,我们看到某些官员大放厥词,有意隐瞒事实真相,事后却没有因“散布谣言”而被行政拘留。为什么,在同样的事件中,我们却经常看到有公民因为合情合理(却未必属实)的言论而获罪?说得更直接一些,丁某肯定不是唯一散布“谣言”的人,只惩罚他一个,能否起到澄清事实的作用,也要存疑。毫无疑问,在这时候,行政权力随意或过度介入,很容易引起公众反感,不可能是化解危机的有效措施。因此,与其拘留一人,不如公开应对,消除公众疑虑。这件事情,在某种意义上,还应超越法律(管制)思维来看待。大家都记得,去年重庆彭水县的秦中飞因“短信议政”招罪,但是,当地公检机关最终承认,秦中飞诽谤案是一桩“错案”。魏英杰认为,这是对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的必要的尊重。在丁某一案中,我们希望在无锡警方身上,同样看到这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维护……说到底,无锡发生水危机,当地政府首先应向公众道歉,并拿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而不是诉诸“行政暴力”,拿公民“出气”。否则,这实在会让公众质疑当地政府的执政能力!
   凤凰卫视散布黄菊提前病死的“谣言”,不拘留;时任卫生部长的张文康散布非典谣言也不拘留……这是因为政治需要。
   江苏宜兴以欺诈勒索罪关押太湖环保卫士吴立红,江苏南京关押博讯记者孑木(孙林)……也是因为江苏权力部门保护太湖的污染真相不被人民知道的需要,更是因为政治需要。
   无锡市民丁某因“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几个字的短信被拘留10日,重庆市民秦中飞因“短信议政”招罪险些被判刑……也都是因为政治需要。
   幸亏新闻界、网络界的正义感支持了秦中飞。现在轮到新闻界、网络界的正义感声援丁某了,希望这个案子能够大白于天下,让人们知道无锡市政府无视太湖污染的事实,抗议无锡市政府打击善意提醒市民不喝有问题太湖水的市民丁某的不义行为、打击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违法、非宪行为。
   呼吁无锡市政府、无锡市公安局善待市民,尊重和保护人权,还丁某等人的言论自由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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