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昝爱宗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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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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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的“霸王条款”

     
   新闻出版总署,近年来丑闻不断,是一个尽给中央添麻烦的“麻烦部门”。禁书是它,随意注销记者的记者证也是它。当它需要对自己行为进行负责的时候,却又不是它了。难道它是一个法外机构?
   一个小小记者站,就已经足够让这个总署大小头目手忙脚乱的了。记者站出事最多,年年有点风波,几乎套路都很相似,新闻敲诈和有偿新闻。总署刚开始时总是睁只眼、闭只眼,实在熬不过了就去张罗管理。敲诈和有偿新闻总禁不住,记者挨打总禁不住,虚假新闻也禁不住,小道消息更禁不住。若去管理吧,却没有国家的法律作为依据。不管理吧,新闻出版总署就会成为聋子的耳朵,是一个摆设。怎么办?
   就这样一个新闻出版管理机构,正如丑闻不断的城管一样,屡被非议。这里,我却要说,不要新闻出版总署这个机构行不行?
   本在中南海机构的排行榜中不占什么份额的新闻总署,其实是一个“弱势机构”。中宣部面前,它是孙子;国务院各部委中,它只是小弟弟,腰也直不起来。可是,这个总署既然愿意当孙子,就有当爷爷的时候。比如最近,总署又开始整顿报社记者站,拿出自己的“霸王条款”,若记者站不老实,“格杀勿论”。说白了,总署是记者的爷爷,总是干着欺负记者的活。

   对于记者站及其记者的“霸王条款”是这样的:报社记者站记者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才能开展工作,未领取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记者站从事新闻业务活动。报社及记者站因工作需要,安排聘用时间未满一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在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记者站人员变更,报社应注销记者证。
   首先我对此表示质疑和不满,因为这样的规定是混帐逻辑。报社是一个以尽到社会责任和以赢利为目的的具有双重责任的企业,隶属于自己的主管部门,在具体业务上只要不违法,或者在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情况下可以任意开展工作。新闻出版总署不具有对记者工作进行行政许可这样的行政许可权,若它行使这样的许可权就是非法的。记者证,由各自的报社所发,并对其负责。记者证不是律师证,律师有《律师法》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而记者却没有《新闻法》和由法律规定的国家统一记者资格考试,记者证也仅仅是报社的雇员证明。看中央电视台,几乎超过一半的新闻从业人员,没有新闻出版总署的记者证。而记者证注销,明明是新闻出版总署动用权力从网上直接注销,现在却又变成了报社注销。对此,你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必须”,又有多少权威?还有新聘用人员,一年之后才可以领记者证。这个“一年之后”有哪些法律依据?是不是新闻出版总署乱许可呢?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就自己闭着眼睛乱许可,难道一个国家的部门就可以如此任意地张口就是法律吗?公道何在?公理何在?
   团派出身的柳斌杰,领军新闻出版总署快一个月了。新官上任,难道就烧这么一把闷火吗?按照总署的规定,新任记者需要一年以后才能领记者工作证。那么,依此类推,你柳斌杰才当上署长不到一个月,我也“张口就是法”——按照宪法41条规定公民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我来给你下个规定:请你一年之内必须在老署长龙新民的带领和指导下工作。你愿意吗?所以说,柳斌杰应该好好清理一下自己部门出台的规定,不要张口就是法,你蒙谁呢?2008年5月1日《信息公开条例》将要实施了,部门规定若要违法,我们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到法院告你了。虽然我们此前告你,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不敢受理,但明年我们的法律依据就更充分了,你们再经常蒙骗大众,小心把你们告倒,让你丢人,让你付出代价。有可能的话,甚至可以把总署告倒、倒掉——就像现在臭名昭著的郑晓萸治理下整体腐败的国家食品和医药监督管理局一样,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所以,柳斌杰们(包括龙新民、石宗源、蔡武、田聪明、王太华、王晨、俞剑明、苟天行、刘云山等官场上的名流)要好好学习《宪法》和《行政许可法》这几部法律,没有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权,你们也不要乱用。若你们轻视法律这个民主武器,必然为法律所治。
   最后奉劝一句:柳斌杰,你是骡子是马,只有拉出来溜溜就知道了。若是人才,就积极改进,励精图治,勤政为民,促进新闻立法,依法管理新闻行业。若是庸才,趁早下台,免得日后官司多了,把你告下台,坏了自己一辈子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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