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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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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型财政”转为“公共财政”尚待时日

   (博讯2007年1月11日)
   政府花钱办事,由“财政”支付。如果账户钱不足,自然由政府想方设法地解决,比如扩大税收,增加收费项目,总之不能让“财政”觉得没有米下锅。政府也不是万能的,自然也没有做“无米之炊”的能力,于是就出现了“税不够,费来凑”的乱收费现象,中央三令五申,屡禁不止。
   
    最近,宁波海王星广告公司因为宁波奉化市政府额外增加“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费”而将政府告上法庭,海王星因为4个设在高速公路两乡村土地上的T型广告被收费3.2万元(每个8000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利获得胜诉。此后,浙江省金华、台州等地的广告公司1月6日联名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质疑其收费的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部门2006年11月21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没有上位法依据。至于这个“空间”是否“属于国有”,是否应该收费,引发沸沸扬扬的争议,受到新华社《现代金报》、《中华建设报》以及诚信网等媒体广泛关注。
   

    既然财政是国家的钱袋子,那么就有了这么一个问题:财政的钱是从哪里来的?简言之就是来自广大纳税人,即“人民财政(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正是广大纳税人支撑了这个庞大政府的有序运转。1月8日出版的今年第1期《财经》杂志披露:“2006年中国税收总额37636亿元,增长21.9%,即增收的数字高达6770亿元。”按照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的分析,从每年赤字数据的变化看,2004年是3198亿,2005年3000亿,2006年2950亿,2007年则应该在2800亿左右。除了赤字以外,政府“钱袋子”还不够用,所以非税的“收费项目”也十分惊人。2006年12月1日《宁波日报》文章“政府部门一年收费近10亿元?”援引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的话说,他曾多次撰文指出在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部门利益带来的危害,并且估算出各级政府部门每年收费总收入约为8000亿元。《2006年中国经济普查年鉴》统计的实际数字是“2004年全国工商、质监、城管、建设、交通、消防等政府部门收费达9367.67亿元”。周天勇教授推测2005年全国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收费高达12500亿元(约占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一),这些都是很难监管的政府“非税收入”。
   
    那么,这些由纳税人努力“贡献”出来的资金,政府又是如何花的呢?为什么财政的钱年年不够花,而“额外”大量巧立名目乱收费弥补“财政”不足呢?周天勇教授直接点明了政府收费积极性的背后:这些执法机构存在的重要目的就是为了罚款。正如上面所言,“税不够,费来凑”,其实后面还有一句,“费不够,罚来凑”。
   
    从1998年起,中国即宣布从“建设型财政”转为“公共财政”,但“八年来公共支出所占财政支出比例不升反降,而政府投资与行政性支出占比双双提高”。当前不能不表示忧虑的是,“借财政收入再度大增之机,必须防止各级政府主导型投资升温,避免财政无端为政府和利益团体的经营失误埋单,并进一步加快财政体制向公共财政的转型。这意味着应当尽快归还本应由政府支付的、属于公共支出范畴的经年‘欠账’,逐步加大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领域的支出。与此同时,因为经济周期终难避免,整体财政安排仍应量入为出、居安思危,避免在短期内增加过多刚性支出,为未来埋下隐患。”
   
    一方面,财政大量缺钱,同时又有大量财政的钱没花在正确的地方,另一方面,纳税人依法向国家纳税,为财政贡献自己的所得高达25%,但政府之外又要收这费那费,不堪负担的纳税人可以抵制吗?浙江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所庄道鹤研究员指出,所谓“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际上是变相设置新的行政许可,纯属滥用职权,枉法收费。对于没有法律依据存在争议性的或者非常明确属于非公共产权性质的资源,不顾实际地搞一刀切、乱收费,就是违法行为。在非税项目上,省级政府部门的非税收费也应以国务院《非税收入目录》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由此可见,政府下发的“通知”在国家没有出台法律之前就如此“创新”,是否应当给主管部门办个法律扫盲班?
   
    由纳税人供养的政府,应该尽快转变职能,不要动辄收取什么费用,只要盖上政府部门的大印,甭管有没有法律依据,自然也就成了天经地义,进而误以为“到手的权力都是有效的”,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公共利益私有化,后患无穷。
   
    现在,虽说浙江的部分纳税人敢于向“财政”叫板,但其实这也是一种无奈,纳税人不能有效监督自己所纳之税,恰恰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法治精神的。
   
    ---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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