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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第一 法律第一
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上海逐渐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商业城市。商业得以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契约的形成。马克斯•韦伯在他的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曾有过精彩的论述。上海既然是得西风之先的地方,在吸取欧美商业文明精髓的同时,也开始接受西方的法律观念。汪康年之《汪穰卿笔记》对沪上新风的记述中,有不少是涉及法律事件的。法律已经开始深刻地影响到上海人的生活,与他们的生活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新旧观念之间不断地冲突并磨合,这一切都是不知不觉的进行着的,当人们意识到的时候,那些前所未有的东西已经深深地根植在他们的内心深处。
笔记中有一则写当时商人的商标意识。中国古代一直是扬农抑商,中国人的经商意识极不发达,而具体到商标意识,根本就没有。世纪之初有一家百年老店开始注册商标,在汪氏看来是件新鲜事:“泰西商律繁密,吾国所订亦多从其法。然市中人昏然未尝过问,而奸人乘此生心者多矣。苏友冯君守之为余言,苏之稻香村,百年老店也,近忽在农工商部注册为稻香村有限公司,未知为之者何意也。然假使店中管事因加有限公司,伪为添招股份也者而入虚股无算,以分股东之利,则股东不大受亏损乎?”汪氏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但他没有考虑到,即使是百年老店,在新的形势下,也应该进行公司的注册,这是商人法律意识进步的一个标志。商法繁密自有其弊端,但繁密的商法却能适应千变万化的商场形势。80年代以来,中国迈进商业时代,新闻中报道了好些起抢先注册商标的事件,回过头来看百年东南沿海众多商家的举措,不能不拍案叫绝。我们今天所做的事情,其实一百年以前的人们就已经做过了。
清末民初的上海,律师队伍日渐庞大。但整个社会对这一新型职业的认识还很肤浅,以至于闹出不少笑话来。“绍兴人经某,以电争立储事出走,居澳门。”这里的“立储事”,指的是戊戌以后,慈禧立大阿哥并打算进一步取代光绪的帝位。此事遭到西方列强和南方士绅的强烈反对。经某即经元善,是晚清较为开明的著名绅士。“某宫保以不获于粤之故将使返国,乃控经欠公款。”满清大员也学会了用法律来办事,尽管手段卑劣,但不再像过去那样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因为西方国家对于“国事犯”尤为敏感,所以该大员就想出了如此下策,冠之以“经济犯罪”的名义,企图就其引渡归国。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也是一种进步。当然也同澳门、香港处于治外之地有关。面对这样的形势,经氏这边如何应对呢?“经之徒亦延请律师抗争,已而有出助经者,特自海外来经理其事。因询律师何人,乃某宫保常年所延之律师也。经元善大诧曰:‘与人对控而延敌人平日所用之律师,天下事之怪无过斯者。’座人皆笑。”
这则材料很有意思,经元善看待律师的方式依然是看待“绍兴师爷”的方式,所谓“忠字当头”也。他认为,一日为某人的律师,便终身为其律师,律师应该像忠臣一样不事二主。殊不知,律师这一职业基本的要求就是“变”——“变”的是服务的对象,“不变”的是法律的条文。用法律的条文为任何人服务,这就是律师的职业特点。要求律师永远忠于某人,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悖于律师的原则。聪明如经元善,却对律师隔膜至此。由此我发现,比起一般的百姓来,士大夫们反而更难于接受新观念和新思想,因为他们的心中早已有了一套既成的理念,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他们不会轻易打破“心理上的长城”。西方律师的一套原则是不言知明的,而像经元善这样的士大夫的一套原则也是不言自明的,磨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在我们尽可嘲笑经元善的无知,却忘记了把他的话放在彼时的时代背景中来看。
“苏报案”是晚清的一个大案,是清廷实行的最后一个文字狱,不过却以清廷的惨败而告终。“苏报案”里,满清王朝大大地丢了自己的面子,并且将自身的愚昧和野蛮暴露无遗。汪氏的笔记没有写审理过程的唇枪舌剑,而抓住一个细节来生动地揭示了中国古来有之的讼师与现代律师之间的区别。“苏报馆被封,主笔有被捕者,馆中人恐,即仓皇出延请律师。适值星期六,诸律师依例闭门,至一处叩门丐急,乃得入,因陈其请。此律师详审之,叱之曰:‘汝等报馆中人乎?汝报干犯法纪,吾方为官穷究,幸汝女流,否则即唤捕拘矣!’此人闻言乃仓皇走,后询之人,乃知为文状师之伙某状师办事处也。”状师的心中,有一个自以为是的“正义”在那里,所以会“大义凛然”地谴责“乱臣贼子”们,他们认为自己是公正的化身、是国家权力的代言人;而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则把“法”作为是最高的准则,他们只是熟悉法律的一类人,而不是正义的化身,他们独立于国家之外,甚至帮助公民与国家抗争。
直到今天,我们的法律意识都有很大的偏差,例如我们很多人对美国前两年的辛普森案迷惑不解:对于这样一个坏人,为什么还有律师为他辩护呢?我想,除了高额的收入以外,同样重要的是,他们的心目中法律是第一位的。作为律师不应考虑类似于“正义”之类的价值问题。林达所著之《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对此有详尽的论述。律师究竟应该是一个怎样的社会角色呢?林达在研究了美国的法律制度之后认为:“律师只是类似于一个咨询加上服务的机构,他只是向客户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知识、信息和服务。他和顾客之间只是一个平等的交易过程,顾客付费,律师提供服务,任何一方不满意的话,都可以解除契约。由于律师咨询内容比较特殊,使这一行业比其他技术咨询行业增添了更多的感情色彩和社会内容,但是实际上,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压在这个角色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可能使这一职业发生畸变,所以说,直接的寻求和追求社会正义,本来就不是一个律师的职责。律师是有他的职责的,他的职责就是,不论他的顾客是什么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他的顾客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当这个社会上的每一个人,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够通过这样的法律服务充分享有了公民权利,真正的社会正义就已经充分得到体现了。”用这段话来反证上面的那个故事,对于生活在今天的我们依然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像以上三个有趣的故事,在晚清的笔记中还有很多。这些材料,值得今天的法律工作者和一切关心中国法制现状的公民细细阅读。在晚清民众的心目之中,讼师依然比律师更值得信赖。比讼师更高绝的是所谓“刑幕”,即为各级官员处理法律方面的事务的参谋。刘体仁之《异辞录》有“刑幕功用胜于律师”一则,举了若干例子说明刑幕才具有“中国特色”。绍兴刑幕,一般是师徒相传,“初学者必自大幕始,年满之后随事勤习,师以为可用则推荐到州县去,由道府至督抚,年事既到则声望随升,格式尽通则操纵在握,无他长也。”这些并没有真正学过法律的文人一旦掌权,便把法律作为玩物,哪里有一点法律观念呢?
从晚清笔记里可以看出,法律在中国一直就是一种稀罕物。中国人什么时候才能树立“法律第一”的观念呢?直到今天,我们回答这个问题还为时过早。一百年来,我们所走出的确实只有小小的几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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