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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我的梦想在燃烧》(当代世界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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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中国,谁更“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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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陈凯歌《少年凯歌》
·读黑塞《纳尔齐斯与歌尔德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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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谁在败坏“忏悔”的名声?

   
   
   究竟谁在败坏“忏悔”的名声?
   
   余秋雨先生在访谈录《对于历史事实我从不谦虚》中,摇身一变由文化明星成了法律卫士。他大义凛然地说:“我暂时未必起诉,但要现身说法,留下一些为文和做人的规矩。套用西方法学界的一个说法就是‘尽管你们人数不少,声音很大,我也要向你们喊一声,你们头上还有法律!’”乍一看,他似乎很懂法律,也有能力将法律输入文化界。然而,认真阅读他的这篇谈话,却让人啼笑皆非。稍微有点理性的读者都会思考:究竟是谁不懂法律?究竟是谁在败坏“忏悔”的名声?

   余秋雨先生将包括我的批评在内的许多批评都一概归纳为“诽谤”。但他知道什么是诽谤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所谓诽谤就是“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我的两篇文章所列举的都是黑纸白字的证据,是当年明确署名“余秋雨”的文字,没有一个地方是我自己“捏造”的——他发表那些文章的时候我还是个婴孩,没有能力进行“捏造”。同时,我对余秋雨人格的判断,是根据他的实实在在的言行作出的,并不存在任何“丑化”的成分。因此,既没有“捏造”也没有“丑化”,何来“诽谤”之有?不仅我没有诽谤余秋雨,反倒是余秋雨关于我“诽谤”的说法,造成了对我严重的诽谤。将对“忏悔意识”的呼唤说成是“铺天盖地的诽谤”,真不知道余秋雨究竟依据的是哪条法律?
   余秋雨还说:“二十年前,中国政府和司法部门在总结文革的惨重教训之后,正式宣布今后再也不准任何人离开法律程序对其他公民进行非法的调查、取证、审查。”我不知道在图书馆中查阅当年公开发表的文章、采访写作组的当事人和历史学家,是不是属于“离开法律程序”的行为。于是,我就此咨询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学专家,他们给出的结论是否定的:以上行为没有任何“非法”的成分。我更加疑惑了:难道余秋雨先生因为自己是名动天下的大学者,就有权宣布谁的言行合法、谁的言行非法吗?难道了解、梳理自己国家的历史,从中总结沉重的教训,不是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吗?法律岂能成为剥夺公民知情权的工具?
   孙光萱教授发表在上海《文学报》上的文章,在我看来是有理有据、持论公允的。孙教授当年是写作组的副组长,曾经与余秋雨共事。他充分肯定了余秋雨在散文创作上的成就,也赞同他作为现代知识分子利用传媒传播文化的选择和努力,同时对当年的情况作了详细的揭露。例如,讨论通过“石一歌”的命名的时候,余秋雨当时就在座。而在给我的公开信中,余秋雨却把自己完全打扮成隔岸观火的世外高人。对此,孙教授追问说:“当时的情景至今历历在目,余秋雨怎么能装作不知情的局外人呢?”在文章中,孙教授对我也提出一些批评意见,建议我更多地了解文革的情况,力求做到“‘知人’必须‘论世’,‘论世’才能‘知人’”。尽管我不完全同意孙教授的观点,但我感到,他的态度恰恰是“严肃而又宽容,认真而又虚心”的,他勇敢地站出来凸显历史的真相,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避免悲剧的重演。
   然而,在谈及孙光萱教授的文章的时候,余秋雨居然这样不屑一顾地说:“他的最终愿望居然在文章中表述无遗:把我拉扯成他的‘同事’之后,希望我在写自传的时候把他的这篇文章收进去。这种企图出名的强烈愿望使他的证言失去了公信力。”这里,余秋雨又犯了一个起码的、也是严重的法律错误:判断证据、证词有没有可信度,标准不是推测证人的“愿望”、“态度”、“目的”,而是证据、证词本身的真假。如果余秋雨要否定对方的证词,他就必须拿出更充分、更准确的证据来。有意思的是,余秋雨丝毫不敢对孙教授文章中一桩又一桩的事实提出任何异议,比如哪年哪月哪日他出席了什么会议、哪年哪月哪日他写作了什么批判文章,而是相当聪明的绕了个圈子,将对方捆绑在“想出名”的耻辱柱上(事实上,这是一种典型的以“己”之心度“彼”之腹。普天之下,谁不知道最想出名、也最会造势让自己出名的恰恰是余秋雨先生自己呢?)。这里,我更想指出的是,孙教授的证言是否失去了“公信力”,不是余秋雨说了算的。既然是“公信力”,按照孙中山先生“天下为公”的说法,那么还得靠大家来判断、靠每个读者来判断。余秋雨为什么要急不可耐、气急败坏地通过辱骂对方来力图误导读者、甚至不惜犯低级的法律错误呢?一个连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具备的人,居然大谈要利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尊严,不正说明“此地无银三百两”吗?我觉得有必要将余秋雨在访谈的最后所引用的英国法学家赖斯东的一句话归还给他本人,并希望他重新咀嚼几遍:“懂得各项法律,是每个学者应有的教养,是自由文明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余秋雨将今天有良知的人们重现历史真相的努力与当年文革的批斗混淆起来,显然是有意为之。当年是专政机器利用国家权力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今天却是在公民享有一定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各自发表自己的看法,我看不出两者之间有什么相似之处。今天,批评尽管可以相当尖锐,但在批评的过程中并没有一方企图牵扯进权力的因素来压迫和打击对方。正如余秋雨拥有不忏悔的权利,同样是作为普通公民的我,也有批评余秋雨不忏悔的权利。这里并不存在“喜欢观看别人忏悔的恶趣”和“强迫别人检讨的霸道”。余秋雨将“忏悔”与“专政”搅成一锅粥,扰乱读者的视线,真正败坏“忏悔”名声的不是别人,正是他自己。
   最后我想说的是:尊严是通过忏悔获得的,与心灵的黑暗相联系的是虚伪和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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