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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吴思:中国历史长河中的淘金者(1)/亦忱

评吴思:中国历史长河中的淘金者(1)
   
   ——评吴思论述的“合法伤害权”被滥用及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危害
   文/亦忱
   
   一
   废话一筐是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的知名专栏作家,他曾把吴思誉为当代中国最伟大的思想家,这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当代中国清流对吴思比较一致的看法和对他的喜爱。
   对吴思的著作,我接触的时间不算晚。记得是在2000年底,我在新华书店随意翻阅一本名叫《99中国最佳年度随笔》的书时,看到吴思所写的《身怀利器》一文,立即被他那种解读中国历史的另类视角和流畅的历史叙事功力所折服。结果,为了他所写的那9页文章,而掏了19块钱,把这本厚达421页的书买回了家。后来,吴思把《身怀利器》收进了著名的《潜规则》一书中,成为此书最具思想深度的篇章之一,为当代众多的中国历史学者和思想界学者所一致公认。
   作为一位游走于体制边缘,并未受过所谓系统训练的业余历史学者和民间思想家,吴思在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长河里,能从浩如烟海的历史故事中,独具慧眼提炼出诸如“潜规则”、“血酬”、“合法伤害权”以及“官家主义”等内涵极为丰富,集政治、文化和社会学意义的全新概念,不能不令人为之惊叹。说实话,要全面地评价吴思在中国历史研究上所做的开创性贡献和在当代中国思想界独树一帜所具有的历史学意义、文化学意义与社会学意义,我这个不学无术之徒是不够格的。
   我不知道别人阅读吴思的著作时会产生什么强烈的人生体验。以我的体会,当我展读吴思的著作时,真的是感慨万千。我不仅会感叹源远流长的中国历史是如此令人不堪回首,而且,也为我们这个伟大的民族居然经历了如此不堪忍受的磨难之后,能保持5000年不间断的文明历史至今绵延不绝而叹为真正的人类奇迹,更会把自己的生活阅历和吴思所提炼的概念对应起来思考而经常彻夜难眠。在我看来,吴思,以他妙趣横生的历史叙述,告诉像我这样的历史知识爱好者,原来,博大精深的中国历史,除了一本正经的考据式、学究式读法,黄仁宇式的大历史读法,还有一种如吴思这样既妙趣横生又振聋发聩的读法:在泥沙俱下的中国历史长河中,确实是可以淘到成色极高的金子。
   下面,我们就来细细地品读吴思的名篇《身怀利器》,看看在他娓娓道来的历史故事中,所提炼出的“合法伤害权”概念在历史中的表现,以及是如何延续到当代依然是“隐秩序”和“潜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吴思在他这篇文章的开篇,非常突兀地说:“张居正大概是明朝最能干的大臣了。他深知官场上的种种弊端和权谋,圆熟地游刃其间,居然凭一己之力完成了明朝的中兴大业。如此高明的先生讲述大官怕小吏的官场故事,必定大有深意,不可不听。”我想,任何一个有点文化也有点历史兴趣的人,在读了这段话之后,鲜有不会把此文读下去的。
   在讲了兵部的小吏为了逐利而在边将的奏报中做手脚,以讹取钱财的故事之后,吴思通过张居正的话告诉他的读者:“人们怕那些吏,一定要贿赂那些吏,并不是指望从他们手里捞点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紧接着,吴思就把他所提炼的“合法伤害权”的概念做了最简洁的概括:“合法地祸害别人的能力,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这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种种资源和财富正要据此分肥并重新调整。”
   “合法伤害权”,作为吴思所归纳提炼的概念之一,我相信,即使吴思在文章中不讲其它的故事来佐证,任何一个有点社会阅历的人,特别是在中国官场讨生活的人,都是能够感觉得到它那活生生的存在的。
   例如,一位律师朋友曾告诉我,他与市公安局几个看守所的所长包括许多看守所的干警都关系特好,不仅经常请这些人吃饭,而且还隔三差五送点烟酒和小件的礼物去贿赂他们。虽说这样的贿赂,通常是不构成违法违纪予以追究责任,但任何事情都有例外,比如,前些年,我市的看守所里,一个涉嫌犯罪的男孩被打死在号子里,当值的看守所P所长,居然因为拿了这位男孩家长几百元“香烟钱”,而被“双开”后追究刑事责任判了几年有期徒刑。此人,其实是个很老实的转业军人出身的警官,当年,他当巡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时,和我多有交往,我认为他怎么看都不像是个坏警察。话扯远了,打住。
   在我看来,这位律师朋友如此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即他凭借和这些管理看守所的警察们的私交,能够确保他所承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不但不会受到任何人伤害,甚至还会受到某种优待。据传,我市法律界的人士乃至不少黑道人士对这位律师所拥有的这种本事,有口皆碑,所以,很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哪怕知道他法律水平很一般,也宁可出高价聘请他当案件的辩护律师。有一次,他在和我喝茶时对我说:别看你在市委政法委和法院呆了10多年,你知道无论哪个看守所里,为什么要安排牢头管理囚犯,甚至听任和某种程度放纵牢头打人,并把坐牢的人都会挨打的消息广为散布吗?我说:不知道。他告诉我:看守所的警察不这样做,那些在看守所工作的警察就一钱不值,没有人会看得起他们,也就自然不会有任何人去给他们送礼上供!当时,我听得简直目瞪口呆。
   这,恐怕就是吴思所说的“合法伤害权”在现代中国的一个真实运用的标本。
   三
   在我看来,当下中国的腐败现象可以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用公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它以寻租为典型特征;第二种,是公权力不作为的腐败,一些掌权者对百姓的疾苦和冤屈无动于衷,使可怜的小民不断地跋涉在坎坷的上访途中;第三种,则是吴思所说的,用“合法伤害权”加害无辜者的腐败。
   无庸讳言,第一种腐败,大都是在温情脉脉中进行的,它毫无疑问会对抽象的国家、政党和人民造成损害和伤害,但是,却没有谁会感到直接的痛楚,这,就是所谓 “腐败是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的主要原因。第二种腐败,虽然会使很多小民苦不堪言,但往往是难以追究腐败者的责任,却由制度来承担腐败的罪过;第三种腐败,因为是用公权力去明目张胆地祸害别人,所以,它才是最残忍、最血腥的腐败,这种腐败的后果无论是落在谁的头上,不管他是达官显贵还是贩夫走卒,都是苦不堪言的。
   吴思在他的著作中讲过很多古代的官员是如何通过巧妙地合法祸害百姓而从中渔利的故事,在此就不赘述。读者可以去读吴思的原作。
   下面,我就讲一个自己亲自见证的,现代版的用合法伤害权祸害人而追逐经济利益的故事。
   1999年底,我在市委政法委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科科长时,我的直管领导,一位非常廉洁正派的政法委副书记把我叫到办公室,说他受市委书记和管政法的副书记指派,去C区协调一起疑难案件,希望我能去助他一臂之力。当时,按照我的职责范围,我介入此案是不合适的,因为这属于具有执法监督职能的调研科科长的事情。不过,当我请示政法委书记得到其首肯后,也就没有再三推辞。
   此案的案情其实很简单:一个做干电池的浙江商人,于1998年7月和C区J镇F村签订了协议,由这位浙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市场销售渠道,F村提供厂房和所有的合法产销证照及流动资金,合作生产5号干电池。对工厂利润,则按各自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当年10月,电池厂开始投产。然而,在无照生产经营几个月后,因为F村负责办理营业执照的承诺迟迟不予兑现,这个浙商在催促未果的情况下,感到非常害怕,于是,在当年底回家过完春节后,就不再来厂开工了。F村则不断地催促其重新开工,浙商提出的开工唯一条件是:必须办妥工厂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其他事情都好商量,否则,请F村拿出中止履行协议的方案。然而,匪夷所思的是,对浙商这一最基本的合理要求,F村居然不予满足。
   在催促浙商开工未果的情况下,F村的Y书记开始寻求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他先是听一个无良律师的馊主意,去中级法院起诉这位浙商违约,把诉讼标的定在30多万元(其实,他们只投了10万多块钱)。结果,浙商应诉后所举出的证据,居然是F村违约在先,法院的主审法官不敢枉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此案以撤诉收场。因为F村在诉讼过程中,花了一大笔钱请了法院一位副院长和主审法官去新疆明为“取证”其实是去旅游,故原告撤诉时,主审法官和那位副院长为了还原告的一个人情,居然给C区公安分局一份盖上中级法院大印的司法建议书,建议此案以诈骗案立案查处。C区公安分局的Z局长在接到中院的司法建议书后,通过审查立案理由,认为作诈骗案立案不能成立,即回函把法院的立案建议给礼貌地顶了回去。F村的Y书记在法院和公安分局碰壁后,转而去C区检察院寻求支持。由区检察院出面,以正式的书面立案通知,责令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立案查处这位浙商。于是,区公安分局Z局长终于扛不住压力,派出M警官率人去浙江把浙商予以拘留,旋即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当我的领导和我介入此案时,这位浙商已经被羁押近四个月,案件已成烫手的山芋。检察院诉不出去,公安分局又不敢撤案,法院则扬言:若强行诉过来,将作无罪判决。我记得,那天在F村所在的J镇镇政府会议室里,由区委X副书记和我的领导召集各方研究协调此案时,参加协调会的各方领导有:C区分管政法工作的X副书记、L副区长和公、检、法三长及区公安分局和区检察院的办案干警与检察官,J镇的书记、镇长则作为东道主列席会议。可是,令我大吃一惊的是,F村的Y书记居然也和我们坐在一起研究案子。此人居然敢在大家研究案情时,不断在各方领导讲话时插话,遂使我极度地反感。
   在各方领导和办案干警都就案件谈了自己的意见之后,主持会议的区委X副书记请我的领导讲话,而我的领导则非常策略地要我先谈谈看法和意见。我则按自己对案情的了解,谈了三点看法:
   1,此案作为诈骗案,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诈骗案的两个构成要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此案都不具备,若检察院以诈骗案继续起诉流程,被法院判决无罪将是必然的结局;
   2,此案若换过一个侦查方向,以涉嫌无证生产偷税漏税犯罪来侦办,则是成立的,但必须增加侦查犯罪嫌疑人,把对此副有主要责任、担任厂长的M某立即关起来,因为浙商在工厂里担任的是副厂长,其承担的罪责即使有显然也是次要的;
   3,若公安和检察机关不换一种侦查方向,我建议此案不能再这样稿下去了,应该考虑立即放人。
   就在我发表意见时,我明显地注意到,F村的Y书记脸色顿时大变。等我话一说完,他就立马离开了会议室。不到1分钟,会场上有两个领导的手机就分别响了起来,接完电话都匆匆离开了会议室,过了10多分钟才回来。在这两位领导离开会议室的那10多分钟,我感觉会场上的空气仿佛凝固了一样,大家都一言不发,齐刷刷地用眼睛注视着我的领导,而我的领导则很有耐心地等待离开会议室的两位领导回来后,再最后谈他的意见:请各位领导就陈科长发表的意见谈谈看法吧。此时,没有一个人愿意发表自己的意见,所有眼睛则注视着主持会议的区委X副书记。X副书记则抬起手腕看了看表,说:时间也不早了,既然大家都没有想好自己的意见,就回去再想想,把陈科长所说的意见再消化一下,下次会议再研究;现在,我们先去J镇的食堂吃饭去吧,大家难得来一次J镇,镇里的领导准备了便饭招待大家,请大家不要推辞。结果,这个郑重其事的案件协调会,就这样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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