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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自杀未果被劳教:法律利爪只能用来对付穷人?/亦忱 一个从江西瑞金农村来到增城打工的的农民工曾水林,为了给工作时受伤的弟弟治病,向他的老板讨要拖欠的5000块钱工钱被老板多次耍弄,钱没要到,却在今年3月1日被欠薪的工厂老板从增城支到番禺的分厂去要钱,可怜的曾水林因为口袋里没有钱坐车,徒步3天风餐露宿从增城走到番禺,结果,被欠的工钱依然没有讨到。绝望之下,曾水林于3月3日和3月5日,两次爬上番禺的公路桥栏杆准备跳桥自杀,却两次都被成功解救而没有死成。
按《信息时报》记者杨昱的报道,因为曾水林在交通繁忙的公路桥上表演“自杀秀”影响了正常的交通,而被处劳动教养1年。就此,《信息时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人大代表、律师朱永平。朱律师在接受采访时候说,“这些所谓的‘自杀秀’,是一种‘挟持大众’的行为,应该受到严惩”。同时,朱律师还认为:“法律是第一位的,而同情次之”
http://news.sina.com.cn/s/2006-08-27/012710836822.shtml
也许是我孤陋寡闻,此前,我只听说过因讨薪不成而杀人的农民工被枪毙,而讨薪不成绝望得要“自杀”的人却被抓去劳动教养,我还是第一次听说。曾水林这种口袋里没钱,不去偷也不去抢,居然步行三天,露宿荒野的老实巴焦的农民工被抓去劳动教养,我想任何一个心智健全的人,都是看不懂的。因为,他其实就是一个诚实的劳动者,还需要用劳动来“教养”吗?他需要的是得到合理又合法的工钱,要用劳动来“教养”的其实是恶意拖欠他工钱的老板。
广州的人民代表朱永平我不知道他是吃什么东西长大的,也不知道是谁让他当人民代表的,更不知道他是在哪个星球上学的法律,此人居然能说出因讨薪不成而绝望自杀的民工,是用“自杀秀”来“挟持大众”,看来中国的词典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要改写了,一定要把“桥栏杆上自杀行为”作为“具有威慑力的软暴力犯罪行为”来重新定义。
据说,处曾水林劳教一年,是因为他准备自杀的行为妨碍了交通秩序。可据我看报道,曾水林明明是站在桥栏杆上准备跳桥自杀,又不是躺在马路中间寻死,他能妨碍什么交通呢?想来,无非是警察为了解救他而阻断交通便于施以援手,才喊停了一时半会的交通。也许我是个弱智者,从此事中我无论如何也看不出,警察的这一行政举措产生的后果,能要一个事后被证明真正绝望的人来承担责任吗?这样的法律是谁家的法律?
我其实也学过几天法律,可说是个半吊子的法律人,在中国的法律界混饭吃长达17年。我虽然没有很多律师的本事,能巧舌如簧把死的说成活的,也记不住许多法条,但我知道世界上所有的法治国家的法律不外乎情理。如果说去年甘肃王民工讨薪不得而杀人乱杀一气,把不欠他钱的工友也给杀了,虽事出有因而法不宽宥被处决尚说得过去,可曾水林讨薪不成绝望得要自杀,居然也要被法律追究责任,那有理但却弱势的穷人其活路究竟会在哪里呢?
我不晓得人民代表朱永平知道不知道瑞金是个什么地方,想必他是不知道的。我要告诉他,那可是当年的红色首都,是毛主席给农民挖过井的地方。现在,那里的农民又活不下去了,前来广东打工而不是上农民运动讲习所,你真要感谢邓大人做的好事。如果是他们不是来广东而是去北京把毛主席喊醒来,我想,对朱永平这种不会说人话的“人民代表”,我敢肯定会被毛主席领导的农民赤卫队给绞死的。
朱永平还说,对讨薪的民工“法律是第一位的,而同情次之”,其实,他这种伪善的说辞,只有鬼才会相信。他心目中的法律,其笑脸是对着富人的,其利爪则是向着穷人的;他如果有同情心,“严惩”二字怎么说得出口啊!
在我看来,如果中国的劳动教养相关法规做出必要的修改,规定欠薪的老板们每欠薪5000元则处劳动教养一年,你再看看还有谁敢恶意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当中国的法律把笑脸向着富人,而把利爪对准穷人的局面不加改变,而讨薪杀人要枪毙,讨薪自杀要劳教,没钱回家要饿死,这些可怜的农民工还有什么活路可走呢?如果他们不去北京喊醒毛主席来给他们作主,那他们只得再次回“瑞金”去喝沙洲坝那口井里的井水了
(200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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