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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王斌余杀人:中国社会朝恶序化演进的必然现象/亦忱
一 为什么王斌余杀人案会在中国受到举国关注?
王斌余杀人案,其案情概要是: 一个在中国西北某个角落的建筑工地干苦力活,知法守法老实善良的农民工王斌余,因为急等钱给父亲治病而从雇主那里拿不到辛辛苦苦干了一年的5000元工钱。他为了维护自己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起初,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拖欠自己工钱的雇主,而是依法办事,奔波于当地法院和劳动局讨公道,却被公仆们当皮球踢来踢去几个来回,工钱没要着,只弄到一纸空文的所谓调解协议。就在协议刚到手,离协议上约定的付款期还没到的时候,雇主不仅解雇了他,而且把他赶离了连牢房也不如的住处而流落街头。这个囊空如洗失去了吃住等生存最基本条件的农民工王斌余,当天晚上(2005年5月11日)十点多钟来到雇主吴新国家门口,先是苦苦哀求,希望雇主发善心给一点点钱去住每晚收费10元的旅店,不至沦落为街头乞丐,以度过难关。可是,吴新国非但不给本应早就该给的工钱,而是厌恶王斌余两兄弟搅了他睡觉,于是打电话唤来自己的四、五个下属,说是劝其离去,实则不但恶语相加而且施以拳脚。这个饱受欺凌的农民工王斌余终于在雇主及其下属的辱骂和群殴下失去理智,拔出刀子刺死四人、刺伤一人。杀人后,王斌余自知罪责深重,没有走继续危害社会的道路,而是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50天后,于当年6月29日被石嘴山中级法院判处了死刑。此案正处于二审、复核程序,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
杀人者偿命,在中国乃亘古不变的道理,也是中国刑法最重要的一块基石。王斌余被判死刑,按说死有余辜,一命抵了四命,这与他打工的报酬微不足道相比,死得也算壮烈。在一个有十三亿人口的大国,一个夺人四命的农民工被判死刑,本是稀松平常得难以引起国人注意的小事一桩。然而,由于新华社几个记者深入死牢中采访了王余斌,编发了“死囚的最后愿望:关注农民工”的报道后,不仅引起了中国主流媒体和边缘媒体共同组成的社会舆论强烈关注,使王斌余获得了堪比当年蒋爱珍枪杀三人而得到的民意同情,而且,有不少法学界的饱学之士和知名律师也甘愿无偿为王余斌辩护,乃至一些在职的法官也打破禁忌为之说项放话以希望宁夏的同行能免其一死。
一个犯下恶性刑事罪行的身份卑微的农民工得到了当今中国最广泛的民意同情,甚至由此进一步引发了公众对正义、对司法、对政府乃至对自己命运的重新思考。这,恐怕是石嘴山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们对王斌余下判时始料未及的。当年,沈阳的刘涌案二审曾经由死刑改成了死缓,结果在民意皆曰该杀的舆论压力下,由最高法院史无前例的直接提审,再改判死刑并审结后立即执行而划上了句号。王斌余案当然还没有严重到非得由最高法院来干预的程度,宁夏高级法院完全可以在请示最高法院后作出改判或维持的终审判决。 王斌余杀人案的法律问题,自然由宁夏的高级法院来了断。我想说的是,围绕此案的社会舆论在王斌余被处死前被及时引爆,无论是对日后中国社会的走向,还是对今日司法正义的定义,也无论是对中国各级政府施政的影响,还是对此案引发的火山般爆发般的民间舆论的引导,都是意义深远的。
二 王斌余成为罪犯的主要责任应当由社会来承担,处死王斌余有违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应减轻其刑罚
中国是当今世界唯一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精神和原则与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有别于西方国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中国的各级政府叫人民政府,法院叫人民法院,警察叫人民警察,而所有这一切构成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引以自豪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
然而,就在中国的执政党和政府引以自豪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王斌余杀人案发生的过程和审理的过程来看,其司法倾向正在背离社会底层的庞大弱势人群,为恶序社会的到来而开启大门。
通观王斌余杀人案的发生过程和审理过程,可以非常集中的看到这一倾向。
包工头吴新国拖欠王斌余5000元工钱,王斌余因为父亲治病急需用钱,找吴新国要这笔钱,本是天经地义的正当要求,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没有要不到的道理。可是,吴新国居然就敢于不给。如果这个时候,王斌余拔刀相向,国家、制度、法律和社会没有任何责任,王斌余罪在不赦,民间的舆论想必不会如此沸腾,近乎一边倒的把同情给与王斌余。
王斌余杀人案之所以把社会深层的问题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引爆,就在于他在杀人之前求助过国家、制度、政府和法律。不错,王斌余是一个弱势、可怜的农民工,但他却是个在杀人之前知法守法的良民,是一个心地善良纯朴的孝子。他从吴新国那里要不到工钱,没有对雇主发出任何威胁,而是非常正确的想到了求助于法院、政府和法律。
首先,他去的是人民法院,求助于法官给个公断。但接待他的法官告诉他,若走诉讼程序要来这5000元钱,得等3到6个月。这个没有同情心的法官毫无专业素养的糟糕回答,无异于断绝了他靠法律、靠人民法院讨来工钱给父亲治病的希望,因为父亲的病不可能等这么长的时间。然而,事实上并不是象接待他的法官说的那样。按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样的民事诉讼中,国家在立法中是作了有利于弱者一方的“先予支付”的规定的,即:原告方因情势所迫,必须由被告方在裁定作出前先履行给付的义务,当被告方拒绝给付时,法院可强制被告给付。而王斌余急等钱给父亲治病救人,显然符合责令被告人先于支付的条件,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法官或许是为了图省事,或许是业务素质太差,或许是别的什么原因,把王斌余当皮球踢给了劳动局。法官这样做,自然有他的理由,我们事后苛责他,也只能限于道德的层面,而不能在制度和法律层面追究他的责任。因为他这样做,基本上是中国基层法院处理这类民事纠纷的通例和惯例,也可以说是受案法官合法行使权力的一个说得过去的选择。至于事后的悲剧可朔源于这个法官没有同情心和法律素养太差,把本可以轻易解决的问题推给强制力远不如法院的劳动局,而没有把一场悲剧化解在萌芽状态,但王斌余杀人的责任显然不能由这个法官来承担。
接着,王斌余来到了劳动局。劳动局在解决这样的纠纷时,其强制力连橡皮筋也不如,只能对双方进行调解。此时的王斌余已经给了雇主下台阶的机会,接受了包工头先付500元,5天后再付清全部工钱的条件。按说,这样的调解协议虽然照顾到了雇主的面子也兼顾了民工的利益,还没有糟糕到显失公平的地步。但是,可以想见而且被事态的发展所证明的是,包工头在达成这个协议时,根本就没有就履行它的诚意。所以,离开劳动局,先付500元,立马变成了只付50元。而且,王斌余也随即被解雇并被赶出工棚而流落街头。
在人民法院和劳动局转了一圈,手握一纸空文调解协议,囊空如洗,被雇主赶出工棚流离失所,从而跌入生存底线之下的王斌余,只能求助于自己。于是,他带上一把刀和自己的弟弟漏夜来敲雇主的家门,希望雇主能够发善心给他该给的钱,同时,也毋庸讳言,他对雇主已经作了以死相拼的最坏打算。如果这个时候吴新国还有一点点良知,稍微讲一点点道理,把协议约定的500元付给王斌余,后来的事情也就不会发生了。然而,霸道的吴新国居然不屑于亲自从家里出来赶走王氏兄弟,也不是按常规报警喊来警察解决问题,却是打电话唤来四、五个象家奴一样听话的下属,来驱赶王氏兄弟。此时,如果这几个吴新国唤来的人中哪怕有一个人能站在王氏兄弟的立场上说几句公道话,王斌余的那把刀原本也是不会拔出来的。不幸的是,这几个吴新国的下属虽然境遇比王斌余好不了多少,竟鬼迷心窍都成了吴新国的帮凶,不仅对王氏兄弟恶语相向,而且拳打脚踢,终于使王斌余郁积在胸中的怒火不可遏止的爆发了出来。结果,前来为吴新国做帮凶的工友均被暴怒下失去理智而进入疯狂状态的王斌余所杀,而恶意拖欠工钱的雇主吴新国竟侥幸逃生,从而酿成四死一重伤的血案震惊全国。
案发后,从王斌余于案发当日5月11日自首归案算起,历经公安局侦查,检察院批捕起诉和法院审判,至6月29日,王斌余一审被石嘴山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历时却只有短短的50天。这与法院当初帮他讨要5000元工钱要历时3到6个月形成了既非常残酷而又非常荒唐的强烈对比。
为什么当地的人民法院对同一个王斌余,当他作为原告和被告时,其审判效率竟会有如此之大的差别?再傻的人也会问,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在王斌余身上是公正的吗?当王斌余在生存底线之下挣扎的时候,法律和司法以拖沓和低效漠视他的权利和存在,而当王斌余以杀人这种极端的方式挑战了把他逼入绝境的秩序时,法律和司法却表现了当今世界上少有的高效率。如果听任王斌余案的判决生效,那会给每个中国人发出的失什么样的信号呢?至少强势群体会认为,法律和司法部门是站在他们一边的,而弱势群体会无疑会对法律和司法部门感到绝望。
基于以上的事实,我认为王斌余是当今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精神和原则与立法、司法指导思想的社会和制度把他逼向了犯罪的深渊,处于他死刑不仅是不公正的、不公平的,而且也意味着对现存社会不合理秩序和偏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国精神和原则与立法、司法指导思想的司法现状的确认,必将遗害无穷。
三 若王斌余在潮涌般的民意同情下被处死,他将是中国社会不可避免地演变成恶序社会的标志性人物
王斌余作为一个没有什么文化、做城里人遗弃的低下体力活的农民工,一没有城市工人的权益保障,二在雇主和各级工头眼中毫无尊严可言,三连自己用血汗赚来的应得报酬都拿不到手,并且几次遭到雇主的羞辱、诬陷和殴打。他在杀人之前始终想用正当、合法的途径讨个公道,事实上他也以自己有限的法律知识和一个守法公民的正确方式寻求过正义,就是在拔刀杀人之前一分钟,都试图心平气和地讨回自己的血汗钱好为父亲治病。这样的良民,在一个良序社会是不会对社会造成半点危害的,绝对是社会的建设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这样的人被逼向了犯罪的深渊,如果不对造成他走向犯罪的社会机制进行检讨和加以改造,而仅仅是以草率地处死他而作为结果,由此给社会发出的信息,必然是恶序社会降临中国的标志。
所谓良序社会,我的理解是,人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各安本分,会得到社会的正反馈;而在恶序社会,则得到的是负反馈。由此反观王斌余的遭遇,他身处的小环境,就是一个典型的恶序社会。当他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王斌余以良序社会的通行方式求助于法院,而法院把他的问题当皮球踢给劳动局,劳动局继把问题再推给他的雇主 。在追求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人们惊异地看到,作为一个农民工,王斌余表现了一个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合格公民的优良品质。即使是在遭到群殴,失去理智激愤杀了人,在恢复理智后,他也立即明白了严重的罪责和后果,知道尊重和敬畏法律的威严,没有进一步走向反社会的深渊,而是选择了去公安局自首。哪怕是被判了死刑,也能够坦然面对死亡,甚至说出了希望以他的死唤起政府关心农民工境遇的话语。王斌余的命运能令所有善良正直的人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不胜悲哀,深表同情,并生发出物伤其类的感念,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和文化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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