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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上加冤的六天冤狱——出狱前后”系列之一
冤上加冤的六天冤狱
——出狱前后”系列之一
李元龙
我于2005年9月9日被“刑拘”,后被他们判处两年徒刑,按正常情况,我应该于2007年9月8日重获自由。可是,我实际刑满获释的时间,却是2007年9月14日。也即说,在两年冤狱的基础之上,中共及其爪牙还强加给了我六天冤狱。
六天冤狱犹如一面反光镜,它折射出了中共掌控下的“国(安)检法”是如何地置自己的法律于不顾、置天理民心于不顾,随心所欲、不择手段地迫害异见人士的。也折射出了这片国土目前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的悲惨状况。
2006年5月11日,我被从看守所提到法庭,进行所谓的宣判。当听到那个傀儡审判长宣判我有罪并判我两年有期徒刑之后,义愤填膺的我将那份代表邪恶的判决书一下掷到了伪法官们的脚下。过后,他们又将判决书送到看守所。为了写二审辩护词,我将判决书收下了。
仔细一读判决书,我感到惊奇了:我的刑满日期怎么是2007年9月14日,多了六天刑期?
七猜八想,借助法律书并与“牢友”探讨一番之后,我才算是猜到——只能是猜到——他们很可能没有将我被监视居住的那六天时间折抵刑期呢。
天那,国安对我搞的那六天所谓的“监视居住”,那叫什么监视居住啊?我在毕节明明有固定居所,可国安当初却把我弄到贵阳一民宅里“监视”起来。每天,都有国安给我当“三陪”:白天,少则三四个、多则八九个国安陪吃、陪玩;晚上,在距我的床不到一迷远的地方,有一个国安陪睡。国安每进出一次门,都要谨小慎微地将防盗门反锁,不许我越雷池半步。整个“监视居住”期间,我既没有得按规定上一趟街,也没有得与任何亲人会过面,甚至连电话,也没有能与亲人通一个。而那关押我的民宅,面积还没有看守所大。也即说,国安对我搞的“监视居住”,完全剥夺了我的人身自由,搞成了典型的变相羁押。啊,到了今天,竟然连刑期也不给我折抵,这良心也太黑了吧!
不,不行,如此明显的冤上之冤,我不能忍气吞声,得讨个说法。
在二审判决下来不久的2007年年初,接合着一本法律书上的一个案列,又抄了一些相关法规,我写了一份题为“应将我被监视居住的六天时间折抵刑期的申诉”,请看守所交给了检察院驻所检察官。没几天,驻看守所检察官来了。他说,我的申诉他们开会专门研究过,他们认为,那六天应该折抵刑期,并已将我的申诉转送到法院,至于批不批,那就是法院的事了。又过了一段时间,我又问这位检察官,他回答的却是:上次不是说了吗?那六天时间不能折抵刑期。我无从知晓,他上次说的与这次说的,何以是矛盾的。
2007年8月11日,我向一位看守提及此事。他说,他帮我查查看。第二天,他即进监室来对我说,他看了执行通知了,我的刑满时间是9月8日。两三天后,我又问所长。他说,是减了六天的,补充通知早下来了。还问我:怎么,管号干部没有通知你?没有,我说。
我以为笃定减六天了,在会见家人时,还把这个好歹算好消息的事告诉了他们。
因9月8日是周六,8月23日,妻子在会见我时,抽空又问看守,双休日是否能办出狱手续。
“谁知,连亲口告诉我,补充通知上是9月8日刑满的所长似乎连先前发生过的事、说过的话都不记得了。他让手下翻执行通知,居然又翻不到,然后对敏说,按判决书上的时间执行。而那天说亲眼看到执行通知上刑满时间是9月8日的那位看守在一边也不说话。是他们当初都弄错了,还是刚才又一时翻不到执行通知,或者是前天来“警告”我的那两个国安作了什么手脚?只有天才知道了。”这是我8月23日写下的日记。
两三天后,我再问那个看守和所长时,他们或说是在电脑上看到我的档案材料“推算”的,或者语焉不详、不得要领。又一天,那位看守又来要去那份判决书,看后的回答仍然让我不知所云。我知道再找他们也没有用,8月27日,我再次写了“应将我被监视居住的六天时间折抵刑期的申诉”,请看守所给我交到法院去。这时,距离9月8日,已只有十来天时间。第二天,来的人却是检擦院的一位处长。他的回答是,原先起诉我的检察官调省里了,但我案的材料她还锁着。即使拿到材料,还有“程序”要走,来不及了,让我个出去后再说。
后来,有人悄悄和我说:是国安不肯给你出证明,法院怎好改判呢。我说,我出去后起诉国安,讨个说法。咦——他不屑地说,你读书读呆了?起诉国安,你有没有搞错?哪样叫特务,哪样叫克格勃,你还不懂?出去后各人夹紧尾巴做人,挣钱养家算了,别惹他们了。他们的特权大着呐,比公安的还大得多呢。
我说,我知道管司打不赢的,别说他们有特权,就是没有,我一人孤证,他们十来个人,异口同声不承认把监视居住搞成了变相羁押,我也无法。但我草民有草民的办法。到了无可奈何的时候,我在法庭上和他们发毒誓:我如果说了假话,我就遭遇什么什么灾难;你们如果撒谎,那你们则将遭遇什么什么灾难。
你这起个屁用,法庭会听你这套?
那我还有其他办法吗?你说。
时至今日,也许直到永远,我都无从获知,究竟真是有人在其中捣了鬼,将已减了六天刑的补充执行通知“撕毁”了,还是看守所警察非恶意地看走了眼、记错了事。
2007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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