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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妇女权益,女职工上书请求拘留藐视法院的西安市林业局法人代表 保护妇女权益,女职工上书请求拘留藐视法院的西安市林业局法人代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判决是这样的:确认朱玉玲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由西安市林业局给朱玉玲安排工作岗位,如不安排则每月按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75%的标准给朱玉玲发放生活费。(2007)西民二终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是2007年5月14日判决的。5月15日双方当事人拿到了判决书。就在6天后的5月21日,西安市林业局就做出了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制作了所谓的通知书。
我根据(2007)西民二终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执行的过程中,西安市林业局曾经多次向贵院的法官出示所谓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确认我与西安市林业局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西安市林业局却没有按照上述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存续的行为,反而发出了所谓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与法院判决相对抗,既没有安排工作,也不发给生活费。西安市林业局的上述行为是藐视法院的判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并阻碍贵院执行发放生活费的判决。所以,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8)15号 第6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6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现要求贵院依法拘留西安市林业局的法人代表张雄斌,并责令此人今后依法执行法院的判决,不得再有对抗法院判决的行为,不得再藐视法庭。
新左翼民主劳工论坛/李原风(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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