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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温家宝举报深圳劳动部门并致深圳外来劳务工同胞们的公开信
向温家宝举报深圳劳动部门并致深圳外来劳务工同胞们的公开信
一、深圳市企业存在严重的劳动违法行为并已成为深圳最为突出的社会矛盾
(一) 企业存在严重的劳动违法行为
1、强迫员工超时加班,克扣、拖欠员工工资等:一些企业强迫员工严重超时加班,一般加班时间达100小时以上/月,有少数企业加班甚至高达200小时以上/月(为防查处,违法企业采用两张工卡,或采用打卡与人工计时相给合,或采用电子刷卡);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加班不支付或不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为应付检查,采用一真一假或一真二假的被蒙住内容的两张或三张工资条强迫员工签字);严重拖欠工资;在强调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后,将一些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原基本工资全部改为按最低工资标准设定基本工资,并将以前未支付或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改为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企图钻法律上的空子,以“形式上的合法”掩盖 “实质上的非法”,以此标准计算的工资仍低于原工资标准时,改为以津贴补齐,导致近两年这批人员的工资未涨;以各种名义和借口收取押金;不签劳动合同,或虽签劳动合同但由厂方单方持有,或虽签劳动合同但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甚至有部分企业只让员工在空白合同上签个名字即拿走。
2、拒不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在深圳,虽有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等立法规定,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只有工伤保险对企业作了严格要求,但因措施不力,仍有一半以上的人数未办工伤保险;而对于医疗、养老保险,只要求企业必须为三分之一左右的人办理。企业因此得寸进尺,只象征性的为少数人办理了医疗、养老保险,目前办理这两种保险的人数还占不到员工总数的15%。且无论员工工资多少,企业一律只按最低基数办理养老保险;而对于医疗保险,一般都只办了投保额较低的合作医疗保险(限于门诊有限报销),但拒办投保额较高的住院医疗保险。关于失业保险,仅限于为具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办理,其与《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企业必须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规定相抵触,带有明显的歧视外来工的行为。
3、员工请假困难:有的企业规定员工上班30—31天/月,12小时/天,请假除当天无工资外并另扣100元/天。大多数企业不批准员工请假,请病假需提供医院证明,但员工天天上班和加班又没法取得医院证明;请事假应提前三天,有的甚至规定需提前一个星期、十天、半月、一个月,但员工不是神仙,没法预知自己在什么时间有事需要请事假。有病、有事时只好旷工,可旷工半天扣三天工资、旷工一天扣一星期工资,旷工三天当自动离职处理,员工只好白丢几个月工资后另谋出路。
4、员工辞工及辞工后领工资困难:有相当多的企业不批准员工辞工,想辞工的只有选择自离和不要工资走人;也有部分企业虽批准辞工,但规定每月只批准一个或几个辞工,得不到批准的只好选择自离和不要工资;还有部分企业虽批准辞工,但辞工到期后仍须扣一个月工资;另有部分企业虽批准辞工,但辞工到期后,须等到下个月来领上个月工资,本月工资须等到下下个月来领取,可等到约定的时间来领工资时,企业依然拒不给付。
5、随意辞退或开除员工及强迫员工辞工:有的企业强迫员工每天上班达14小时以上,每月上班30-31天,当员工身体承受不住而打瞌睡时,抓住一次记过一次,一年以内被记过三次,企业即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而开除该员工,不仅不支付经济补偿,而且连工资也拒不支付;近年来,因有一些聪明的员工弃劳动仲裁而走劳动监察程序,企业因害怕劳动监察查处,对一些要求企业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的员工采取 “穿小鞋”、调换工作岗位、 “放假”(实则为有意停工)等方式逼迫员工自己辞工;有些企业给那些不准备用了的员工 “放假”时只是口头通知他,然后指使保安阻止他入厂,但当该员工被“放假”三天后,企业又以该员工 “三天不上班”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按“自动离职处理”为由而开除该员工,该员工不仅得不到赔偿,而且连工资也得不到;也有一些企业的员工虽是被辞退或被开除,企业却逼迫员工在辞工书上签字,否则就不给发放工资;还有一些企业随意捏造事实辞退员工等。但大多数企业在开除或辞退员工后都不给任何书面证据;更有一些企业在开除或辞退员工后强行抢走员工的厂牌等书证。
6、为逃避法定义务,企业以合同到期为由而辞退老员工:一些老员工为企业效劳多年、有的已达十年、甚至二十年以上,但当企业在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后,认为以后合同到期后,企业应支付给老员工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于是强迫与以前从没有签过什么合同的老员工签一个半年左右期限的劳动合同,然后等合同到期后与老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有的企业更邪门,强迫员工在空白合同上签个名字即拿走,当看不惯那个员工时,就在空白合同上填写好内容和日期,然后以合同到期为由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可怜的老员工啊,当年他们 “抛儿弃女”、 “离夫别妻”、 “远离父母”、“背井离乡”、千里迢迢来深圳寻梦,当他们把汗水洒向了深圳这片热土、把青春献给了老板后,而自己却早已步入了中年,此时上有父母需要赡养,下有子女需要抚养教育,可无情的老板却以合同到期为由而将他们予以辞退,且分文不补!而他们申请仲裁及起诉法院后又全都败诉。敢问路在何方!回家养老,而企业未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再去找工,可企业只招年青人!
7、还有比以上更加黑心的老板:因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在员工遭受工伤后,企业拒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员工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时须找证人,但证人因遭到企业威胁又不敢作证。还有更加骇人听闻的事件:沙井街道有个员工在遭受工伤后,企业抢去了该员工的厂牌后又将他抛弃荒野,该员工差点因失血过多而死去;福永街道一女工组长在工作时,头发和头皮被全部扯掉,但该企业的法律顾问兼人事经理为了惩罚该女员工不该留长发及警示其他员工,竟强迫该女工在工厂大门外罚站几小时,直到该员工晕倒在地奄奄一息时才送往医院抢救。
(二) 众多企业存在严重的劳动违法行为的社会根源:
1、劳动部门纵容企业违法:企业老板为何“黑心”?原因在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纵容企业违法,少数企业因劳动违法占到了“便宜”,但并没有遭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惩罚。那些本来不怎么“黑心”的老板认为自己不违法有些吃亏,且会增加企业成本及没法争取到公平的竞争优势,于是也跟着违法。企业劳动违法行为象 “传染病”一样,因得不到合理救治,使得大部分企业都被“感染”!
笔者曾问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若深圳市的企业全部按劳动法办事,你觉得你的企业有没有困难?”他答:“若全部企业均按劳动法办事,我自信我的企业一定能生存下去。怕就怕我按劳动法办事,而大多数企业不按劳动法办事,那我的企业就没法与别的企业竞争了。”
2、劳动部门保护企业违法:当企业严重违反劳动法而劳动者投诉到基层劳动部门时,其工作人员一般是不予理睬,或予以大声训斥。员工被训后刚走,其工作人员则马上向厂方通风报信,教企业如何对付该员工,并邀功请赏!当员工投诉到上级劳动部门时,上级部门要么口头告知其去街道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要么让其登记后说转街道劳动站办理,但不管上访多少次,其结果都总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不少劳动部门的官员为了从企业“捞取好处”而主动去“关心”企业,教企业如何钻法律的空子而多榨取血汗钱。
违法企业因有劳动部门包庇自己,于是变本加厉,导致违法企业家们开展“违法竞赛”!
(三) 众多企业严重违反劳动法而导致的社会问题
1、就短期利益而言:(1)使法律、法规成为一张废纸,明则有法,实则无法,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外来工对党和政府越来越失去了信心;(2)集体罢工、集体上访及堵塞街道、国道事件不断,使深圳的社会治安形势变得越来越严峻;(3)不利于劳动力的引进,并会导致 “民工荒”;(4)年轻的打工者因企业违法而频繁跳槽却屡遭不顺,久而久之对打工失去信心而走上邪路;(5)使得贪官污吏向企业伸进 “黑手”,导致商业贿赂和腐败横行。
2、就长远利益而言:不利于中华民族的长治久安,如企业违法不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随着我国多年来实行计划生育造成的人口迅速老年化,必然会导致 “老无所养”等一系列的严重社会问题……
二、深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坚决保护劳动违法企业继续违法
(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长期以来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1、不依法主动的查处企业劳动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据此规定,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委托下设的区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根据上述规定,对深圳市范围内所有企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义不容辞的法定职责,它应该主动地监督和管理好本辖区范围内的全部企业严格依法经营。若大量企业违法经营、严重损害员工利益、拒不为员工办理各项社保、劳资关系尖锐对立,则应视为它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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