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冖冖:法盲方是民又在大嘴巴胡嘞 万维读者网络>教育与学术
方是民在其洋洋洒洒的“西安翻译学院案二审民事答辩状”中断章取义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所以,西安翻译学院作为民办教育机构,是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活动;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案件,西安翻译学院不应存在任何招生营利,不应存在财产性质的“损失”(为主张合法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诉讼费用、交通费用除外)。
其实,第三条的全文是:“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原文根本没有提到民办教育是非营利机构,方是民不仅断章取义而且曲解该法律条款。
方是民思维奔放到此,大概早已忘记他在“答辩状”前面辩护的一句话:“本人写作有关文章出于公益目的,不针对某个人或某单位,更不屑于与某一个造假分子纠缠。”哈哈,这就搞笑了,方是民写文章,写专栏卖字是公益性,但没忘了赚钱,他抄书卖书不忘营利;但一转身就要求民办教育机构不应存在任何招生营利。云霄县前法院院长的公子理所当然地得到老爹基因和姓氏的遗传,但不等于可以自然而然地继承法院院长的位子吧,以致于随意玩弄法律条款。
方是民可能记不起来的在他起诉“野鹤”案中,让其老婆刘菊花做的证词里,不光罗列了“数万元的”空头经济损失,还把4244.73元医疗费用赖在“野鹤”头上。
至于民办教育公益性与可营利性的关系,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副教授、博士文东茅有篇文章:“论民办教育公益性与可营利性的非矛盾性”,他在文中指出,“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公益”被解释为“公共的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与此相对应,在英文中有“public benefit”(公共利益或公共收益)和“commonweal”和“public welfare”(公共福利)等概念。政府举办的公立教育是完全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在一定意义上确实可以被视为一种“公共福利”;但在讨论民办教育问题时,认为“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显然不是指民办教育提供这种免费的福利,而是指它能增加“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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