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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诉方是民、TOM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状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住武汉市汉江区解放大道1277号20栋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C号四座610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雷,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是民,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撰稿人,住美国9590 Gold coast San Diego 92126。(已查明该地址在美国并不存在。方是民长期居住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南路七星园26号楼 905室)

   上诉人肖传国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之规定》第八条,撤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方是民[方舟子]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对上诉人的名誉侵害,在网站上对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抚慰金10万元。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肖传国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方是民在访谈录中所谈内容,是否对肖传国使用了侮辱、诽谤的语言”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援用法律错误,判非所诉。

   事实上,本案的所诉事项和争议焦点一直都是TOM网“方舟子”访谈一文中攻击肖传国的基本内容是否失实,从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之规定》第8条,判定是否构成侵权,具体而言涉及四项内容:

   第一:上诉人肖传国是否如被上诉人方是民在访谈中所指控的在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任全职却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

   上诉人通过经美国政府公证,中国驻美国总领馆认证的纽约大学医学院院长证明信,以及国内单位的证明等确凿证据,证明肖传国自2003年9月即在华中科技大学协和医院任全职,在纽约大学仅为兼职,被上诉人方是民的指控内容完全失实。 同时,方是民凭空捏造在美全职不能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所谓“规定”,蓄意造成肖传国教授违规参选的假象,严重降低了上诉人肖传国的社会评价,对上诉人肖传国造成名誉受到损害的后果。

   第二:方是民在访谈中指控上诉人肖传国的“20年仅发表4篇文章,少得可怜”、“冒充论文”等等内容是否失实构成侵权?

   方是民在访谈中指控肖传国 “他发表的论文数实际上很少,这二十多年来只发表过四篇论文,数量少得可怜,所以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看上去像是发表了很多论文,实际上不是。” 是“冒充论文”。所有证据,包括方是民在一审提供的所谓证据,均证明上述指控内容完全失实。上诉人肖传国已发表科学论文90余篇,所谓“冒充论文”更是子虚乌有,纯属污蔑。众所周知:论文是评价科学家的科学能力、学术成果、学术贡献和学术道德最重要的指标。任何科学家修改论文发表记录和冒充论文都是最严重的弄虚作假,足以彻底毁灭其学术生涯和声誉。比如清华大学医学院某院长、同济大学某院长、安徽某大学副校长都是因被指控冒充论文而被开除、免职。方是民不仅污蔑肖传国教授“20年仅发表4篇文章,数量少得可怜”,肆意贬低上诉人,更毫无根据地诬蔑“他为了能够把自己的论文发表记录改得好看一点,就把不是论文的东西也都塞到论文中去了”“冒充论文”,旨在从学术上人格上彻底毁灭上诉人肖传国,其主观恶意明显,且用词贬损,极严重地损害了上诉人肖传国的名誉。

   第三、 方是民指控上诉人肖传国自吹自擂肖氏反射弧内容是否失实?

   方是民在访谈中还指控上诉人肖传国说:“还有他的学术成果,他提出了一个理论叫做肖氏反射弧,是用他的人名命名的,这可了不得了。我查了一下,国际上根本没有这种说法,是他自己自吹自擂”

      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肖传国发明了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解决了截瘫病人和先天性脊柱裂病人大小便失禁这两大医学难题,造福人类。其成果经国家卫生部鉴定后,被载入外科学教科书,并被简称为肖氏神经反射弧。尽管同行和媒体美誉为肖氏反射弧,上诉人肖传国本人从没在任何场合任何文章使用过肖氏反射弧这一说法,更谈不上自吹自擂。 方是民访谈内容严重失实,用词贬损,构成侵权。

   第四:方是民指控上诉人肖传国向科学杂志举报方是民剽窃是诬告,“他一方面是替搞学术腐败的人辩护,一方面是在攻击那些真正帮助中国科学发展的人”等等,毫无根据,纯属捏造,严重损害人格和社会评价,构成侵权。

   方是民这些对肖传国的不实指责和“自吹自擂”、“冒充论文”、“帮助骗子”等等内容和用词,在一个公开的网站上长期迅速的发表并被展开,对于上诉人肖传国这样一个埋头科研教学、治病救人,从不沽名钓誉的科学家是一沉重打击。尤其是他的这些指责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事项(院士选举前一天),在一贯注重中国知识分子清誉、清高的学术界来造成了极端轰动的恶劣影响。上诉人肖传国一夜之间从一默默无闻的外科教授,变成了全国皆知的“学术腐败分子”, 成为一个中国学术界最大的“骗子”。网络上漫骂他的匿名帖子成千上万,至今仍然层出不穷,难道这带给肖教授的还不是严重的名誉侵害吗?

   二,原审法院所谓“审理查明”并在判决书中全文引用并据此判决的“访谈内容”,不是最初发表在TOM网站和方是民新语丝网站新到资料中并被公证保全的访谈内容(见证据第一组), 而是本诉讼立案后,被告方是民和TOM网共同篡改伪造的伪证。根据伪证作出的判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值得强调和注意的是:在一审庭审时,肖传国曾当庭直接向3位法官指出并出示两份公证书证明:被告人提供的“访谈内容”是经过篡改变更的伪证,并要求法院严肃处理这种违法行为(见庭审记录)。上诉人对原审法院竟然发生采用伪证作为判决根据的这种“错误”不可理解。

   三、本案不涉及任何学术之争或质疑。

   方是民在以《引起大家对学术腐败的关注》为专题的访谈中,直接攻击上诉人肖传国在职务、论文发表记录上造假,在学术成果上自吹自擂。整个访谈中,方是民根本没涉及到任何学术之争。著名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原医学与生命科学部主任,中科院院士邹承鲁先生在被媒体问及肖传国的学术成果时坦言不懂肖传国的专业,不能评价。方是民既无医学背景更不是医生,怎么可能和一位泌尿外科专科医生有学术之争或质疑?原审法院首先将“捏造事实进行恶意攻击”强行转换成“学术之争和质疑”,再要求上诉人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公众人物,应当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等等,并据此驳回了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这毫无法律和事实根据。

   上诉人是一个普通的外科医生,在被方是民诋毁之前,从未出过名,也从未担任过社会职务,根本不是什么公众人物。即使是公众人物,在受法律约束和保护上和所有公民并无任何不同。科学家学者一向把名誉看得比生命还重要,“士可杀而不可辱”,文革中对知名科学家和学者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批判不知造成了多少冤案悲剧;上诉人在被方是民诋毁之前是教书育人的教授,有所成就的学者,治病救人的医生,在被方是民诋毁之后,肖传国一夜之间从一默默无闻的外科教授,变成了全国皆知的“学术腐败分子”, 成为一个中国学术界最大的“骗子”。网络上漫骂他的匿名帖子成千上万,至今仍然层出不穷,原审法院的判决更是推波助澜,激起了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在媒体和网络上攻击、辱骂肖传国。如果原审法院把这件被上诉人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名誉侵权以学术质疑和言论自由的名义加以保护、开

   脱,这岂不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名义宣布我们要再来一场文化大革命吗?!

   综上所述: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8条明确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而一审法院回避了这条涉及本案的关键法律规定,回避审理和认定原告关于方是民批评内容完全失实的诉讼请求,只是在侮辱诽谤的词汇上,认定此案上诉人应当宽容方是民的“过激和刻薄”,没有依照1993年关于名誉权案件的司法解释办理案件,适用法律错误,判非所诉。 因此,上诉人肖传国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名誉权利的具体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8条的明确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根据方是民在TOM网访谈文章的相关内容,确定其内容基本失实,构成侵犯上诉人肖传国的名誉权,从而依法维护一个公民,一个学者的声誉。确实作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肖传国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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