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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至:越描越黑的"移转门"事件

   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48836499.html

   

   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的移转门事件,已经夺走了方舟子一审胜诉的所有意义和光环.使得许多人对方舟子的移转门,要求把自己当福建云霄县假华侨的真正目的,看得很清楚了.官司还在继续进行中,现在替方舟子庆祝还太早.

   6月2日,肖传国教授的上诉状一公布,这个事情又开始漫长的第二场了.这一场才是真正的终审和大谈意义的时候,希望信誉死到了这场的终结之时还能保持今天的心态,不要回归过去.

   关于信誉死今天公布的彭剑律师对<移转门>事件的回答,非常好.

   这个也算是信誉死和方是民一个比较正式的答复了.也算其已经看到了海内外对他藐视的眼光了.回答只是为了希望大家相信他.如果这个回答能说服大家,还算信誉死有一点信誉,如果这个答复不能说服大家,只能证实外界对他的评论:信誉已经死了.

   "移转"门事件目前已经成为这个案件的核心,大家都知道这个事情背后隐蔽的是什么,大家也都明白这个法院内部函件意味着什么?也正是大家都明白,所以这个事情才显得这样的醒目.

   无论如何,法院是不可能把这类文件交给或者允许对方去复制的,这个是天下律师都知道和办不到的,但是彭律师办到了,彭律师办到并不是依照法律或者什么规定办到的,而是大家都已经明白的原因办到的,大家也都知道这个函件必然是彭律师去取,因为方舟子到法院或者关系那里去取就更没有谱了.

   天下的律师能办到什么?

   可以去看文件,查阅记录,笔录,但是,法庭的笔录复制都是艰难的,这个民事诉讼法有规定,大家可以看到的.至于人家法院下级给上级的函,也就是目前大家关注的移转函,想复制?

   呵呵.

   彭律师的解释正是在事情开始升级,也就是有人开始举报和社会关注已经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回复,虽然晚了一点,但是也足以说明这个事情的麻烦程度.

   如果北京的法院就此答复,予以认可,以后北京的律师就可以在法院随意复制法院之间的请示和上下级的文件了,包括许多在卷的平常律师无法知道的.

   讲一个故事的时候要讲的有逻辑,方舟子就不具备这个基本素质.移转门事件一出现,他先抛出的是许多最高法院给各地法院的公开答复,成为笑话之后,才想起了彭律师,也许是要彭替他挡第一阵吧,毕竟彭是律师,是他拿的文件.

   我们已经知道有许多人在网上反映和实名举报,既然已经又有在当事人之外的看客实名向检察,纪委和上级法院反映了这个问题,我们大家就等着上级法院,纪委,检察部门的答复吧.相信谁做了什么亏心事,谁就会怕敲门的,不过这次可不是什么送美国法院传票的.看看方舟子有没有胆量说什么新的恐吓.

   

   附录:有关《移转函》来源等事项的说明

     彭剑2005年5月31日

     肖传国诉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方是民为应诉需要,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

     管辖异议证据于2006年9月27日随《管辖异议书》提交;

     实体证据1至27于2006年10月13日提交;

     实体证据28、29于2007年2月15日提交;

     实体证据30至33于2007年2月27日提交;

     实体证据34、35于2007年3月29日提交;

     实体证据36、37于2007年4月20日提交。

     (以上各证据的提交、法院签收时间以法院档案记录为准。后几次证据是针对肖传国在证据交换时提交新证据而备的。)

     2007年4月,因另案应诉需要,为确认方是民先生在上述案件中提交证据的情况特别是管辖异议证据的情况,本律师特与有关书记员联系,要求法院出具相关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答复:承办法官认为,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文书时,存有发邮凭证;以面交方式提交文书时,应有书记员签发的收据,因此,不同意特地为当事人补发文书收据或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由此,本律师依法特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摘抄和复制已归档的肖传国诉方是民、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誉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的己方提交文书、证据及法院的部分结论性材料。

     因为《移转函》是结论性材料,所以,在履行有关批准手续后,本律师复制了包括《移转函》在内的部分案卷资料。

     之后,北京市公证处出具(2007)京证字第25118号《公证处》,证明:"前面文件的影印本与原本内容相符,原本上所盖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档案室之印鉴属实"。

     该公证行为也印证了本律师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

     因为有人宣称移送是因"知识产权"因素,且互联网上也流传该无稽之谈,故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公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6年10月12日《移转函》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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