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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了:肖传国一案,北京一中法涉嫌执法枉法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9730758_d.html
就肖传国起诉方舟子名誉侵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判决,驳回肖传国的起诉要求。其中许多理由跟现有法规有明显冲突。就是说,判决涉嫌执法枉法。
譬如,关于学术不端正行为,国家法规规定,在职务职称方面作弊作假,属于严重不端正行为,必须予以严惩。北京和上海两所大学做出开除等惩罚的两个案子,主要原因就是当事人在职称方面有假,譬如把半职称为全职。那两起事件,国家作为依法办事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典型案例公布于众。此外,就数学“封顶”哄炒之时,对北京大学所谓“40%的人作假”的指控,惊动全社会和教育部,而那指控不也是全职半职问题?
可是,北京一中法的判决说:“本院认为,职业身份为公民在社会中所从事职业的称呼,任何合法职业不论其属性如何,其称呼均不会对公民的名誉构成侵犯。……方是民在访谈录对肖传国的职业身份所提质疑仅为是否为美国全职教授,故该种质疑不论是否准确,均不会对肖传国的名誉构成损害。”
嘿嘿,这判决不是跟现有国家法规和国家公布的典型案例有明显冲突了?照这判决,对北京和上海的大学里那两位当事人的全职半职的调查处理有什么必要?国家制定法规严禁和严惩学术职称的作弊作假行为还有什么必要?国家聘请“海归”和给他们做项目拨款的规定中的那些对全职半职的规定,还有什么必要?照那判决,递交个人履历的时候,副教授自称教授、副科长自称部长,都是合法的了!而且,照那判决做,有媒体发新闻评论说,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涉嫌职称作弊,他其实是个见习律师、却撒谎说自己是法院院长,嘿嘿,您也就别说那媒体侵权了吧!
同一法院在处理同类案件的时候,譬如,方舟子起诉野鹤搞名誉侵权,该法院判决野鹤侵权;而方舟子的行为比野鹤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可该法院判决那行为不是名誉侵权了。很明显,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出尔反尔、自打耳光。不然,就请该法院自觉自动推翻自己原来对野鹤的判决吧!
其实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更严重的涉嫌执法枉法行为是这个:网友转来了方舟子公布法院判决的时候,也公布了法院内部函件,具体内容如下:
附:移转函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肖传国诉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因被告方是民持有美国永久居住证,并称其长期在美国居住,且该案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院,请查收。起诉书副本已送达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方是民。
附:民事起诉书原件1份、诉讼费收据复印件1页、委托书原件2份、被告方是民送达地址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页、管辖异议书、声明书、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之一至之四)原件各2份、送达回证原件2份、地址确认书原件2份及相关证据材料86页。(诉讼费另转。)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
赫赫,问题:法院内部信件,如何跑到了被告人手里?如果必须给当事人,那么,法院公平公正,就应该把同样信件交给原告和被告双方,而为何只给被告人方舟子?这种法院为当事人某一方利益服务而搞背后通气的做法,不是严重的执法枉法行为吗?
问题:所谓“被告方是民持有美国永久居住证,并称其长期在美国居住”,能成为侵权案件的判决证据吗?如果能成为证据,那么,对方某之言做了调查核实吗?方舟子在美国也面临官司,他对美国方面陈述说,他是中国人、他长期住在中国,所以不受美国法律管辖。嘿嘿,两个顶牛说法,总有一个是欺骗撒谎。
问题:所谓“且该案属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什么“重大影响”?方舟子是个长期失业和无固定住地的、靠着抄袭剽窃写书和无端指控吃饭的人,有啥“重大影响”?显然,那是在为方舟子的利益、背后打招呼和做定调。嘿嘿,那还是“依法办事”吗?非也。那是明显的执法枉法行为。
其实呢,要说“重大影响”,那倒不是侵权与否的事情,而是方舟子一旦完蛋,雇用他当前台打手的那帮宣传部门及“反伪斗士”们的日子就不好过了。难怪海内外一些学子议论说:北京西城法院和北京一中法院胆敢为方舟子利益而执法枉法,很可能是方舟子的后台们(特别是宣传部门出来的何祚庥等人),利用工作和个人关系“走后门”、以所谓“重大影响”要求法院判决驳回肖传国诉讼要求、做出对方舟子有利的判决。
若学子们的质疑属实,那案子还真有“重大影响”了:它暴露了政工宣传部门和“反伪斗士”们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暴露了司法系统一些部门执法枉法的严重腐败可能。就此而言,为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更为了和谐社会的公正公平,公检法机关有必要对这个案件背后交易做出及时有效的公开调查和公开处理,对社会有个交代。
顺便说几句:或许是知道或看到北京一中法院的判决涉嫌严重背后交易和执法枉法,不少方舟子的“粉丝”们或是不吭气、或是低调,不敢做大轰大嗡的庆祝。而方舟子的“铁杆”支持者、人民网科技频道聘请的“科普作家”、旅居加拿大的陶世龙,却在和讯发博客文章,为那判决叫好。
据海内外学子说,在北大等地的知情人披露,陶世龙欠有文革血债、且是“四人帮”搞“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中的一位干将。文革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政策环境变了,陶世龙呆不下去了,就逃跑移居加拿大了。----嘿嘿,什么样的人支持方舟子,也可以说明其行为确如一些网民早说明和《自然》杂志述评指明的,那就是文革式的政治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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