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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e:新语丝的举报与“核实”

   万维读者网络>教育与学术

   

   看了方舟子对有人冒充王立忠举报动物所孙江华一事的答复,觉得实在是不可理喻。

   

   “我们刊登的是举报人寄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政策研究处(督查处)举报信,”

   寄给督查处的信怎么到了方舟子手上?方舟子向督查处核实过该部门也收到过这封信吗?如果此人是打着向督查处举报的幌子四处散播谣言呢?

   

   “信上留下了举报人的姓名“王立忠”、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经查,均属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电话、地址对得上号还不够,还得看是否确有此人和举报行为。

   

   “现接到动物所研究员孙江华转来的王立忠声明,可能是有人盗用了王立忠的名义,我们对未事先和王立忠本人核实表示歉意。”

   王立忠本人已明确说明有人冒充,怎么还说“可能”?

   

   “我们一向反对冒用他人的名义举报,这样做会不利于举报事件的解决。”

   说来容易做来难。

   

   “但是举报人的身份虽然可能有误,却不等于其举报内容有误。举报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举报内容。”

   又是一个“可能”。连举报人身份都不核实,怎么知道其内容有没有误?举报信中涉及到很多专业问题,方舟子对病虫害防治一窍不通,如何判断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举报内容”?

   

   “故我们在删去举报人的署名后将继续保留该举报信,并希望能够见到孙江华或王立忠对举报内容的具体反驳。”

   有人举报,你就得反驳,不管是不是捕风捉影。你如果不反驳,那就是默认,做假的帽子就给戴上了。这就是方舟子的逻辑。

   

   联想到最近丘小庆一案,方舟子在“居然连法院判决书也是抄来的”一文中轻描淡写地说,“去年在学术界轰动一时的丘小庆案在近日做出一审判决了。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丘小庆的两名合作者向一份著名国际期刊反映丘小庆造假,于是丘小庆在当地法院起诉这两人损害其名誉权”。似乎此案与新语丝没半点关系。姑不论法院判决是否恰当,判决书中对案情的描述是客观真实的。其中写道:

     “原告丘小庆诉称,2005年12月31 日,被告通过新语丝网站发表了一篇题为《四川大学海归教授丘小庆,杂志造假蒙人,六位被骗者要求nature biotechnology撤销共同署名和共同作者权》的文章,前述文章系包括但不限于被告在内的六位作者致《自然生物》刊物主编的一封信。....被告在前述信件中,采用捏造和诋毁的方法和语言称被告“不能容忍是-科学造假论文的共同署名者....前述所谓发明纯属伪造,文章中的数据是科学造假...”。文章在新语丝网站发表后,引起众多媒体的关注,许多不知真相的人将原告说成是“中国的黄禹锡”,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并导致原告的正常科研、科学工作和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原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被告张淑华辩称,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张淑华将信件内容冠以《四川大学海归教授丘小庆,杂志造假蒙人,六位被骗者要求nature biotechnology撤销共同署名和共同作者权》的名称并通过新语丝网站发表。张淑华只是在该信件上签名,信件是由署名者之一的左俊勇负责寄给《自然生物》的主编,该信件具有私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晓。实际上,该信件是由四川新泰克公司告知了美国PROPHET公司并由该公司将信件内容告知新语丝网站,张淑华并不知晓。”

   很显然,被告参与署名的信只是寄给编辑部的,结果被另外的署名者举报到新语丝。既然信是六人署名,那么这六人将对信件负有共同责任。新语丝有必要与所有这些署名者一一核实,证实他们确有举报行为。事实上参与署名的两被告并不知晓信将在新语丝登出。此案也正是因为信在新语丝登载后闹得满城风雨,丘小庆才愤而上告的。可以说由于没有调查核实,新语丝是此案的始作俑者。试想,如果此信只是寄到编辑部,他们最多只会找丘小庆本人沟通,公众不会知道;如果此信被其他署名者举报到另外的网站或媒体,没有新语丝网站的“打假”声名和网站主持人的推波助澜,也不会在社会上对丘的名誉造成这么大的影响。

   

   方舟子在多次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称,他不接受匿名举报,举报者都必须告诉真实的姓名和身份。这其中必然要有个核实的过程,看此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确有举报行为。总不能说别人写个啥就是啥吧?从孙江华事件和丘小庆案来看,方舟子并没有做到这一点。这将会给那些泄私愤者、打击报复者提供良好的机会和土壤,而方本人则可能被人卖了还帮着数钱。如此下去,只会在错误和危险的道路上越滑越远。

   

   附录

   【方舟子按:我们刊登的是举报人寄给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政策研究处(督查处)举报信,信上留下了举报人的姓名“王立忠”、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经查,均属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接到动物所研究员孙江华转来的王立忠声明,可能是有人盗用了王立忠的名义,我们对未事先和王立忠本人核实表示歉意。我们一向反对冒用他人的名义举报,这样做会不利于举报事件的解决。但是举报人的身份虽然可能有误,却不等于其举报内容有误。举报人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举报内容。故我们在删去举报人的署名后将继续保留该举报信,并希望能够见到孙江华或王立忠对举报内容的具体反驳。】

     新语丝网站:

     贵网站5月20日刊登了王立忠《关于动物所孙江华等人2007年国家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举报信》,对我及我们项目组进行了恶意诽谤。事实上,该“举报信”并非原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山西省政协委员王立忠先生所写,完全属于盗用他人名誉,全部内容均属捏造。由于该虚假信息在网上公开发布,不仅给项目组造成了恶劣影响,也严重损害了王立忠先生的名誉。我们要求贵网站:(1)立即将该盗用他人名义提供的虚假信息在网站上删除,将王立忠先生的声明刊登在网站上,并对此做出说明以消除不良影响。(2)以贵网站名义公开向我项目组和王立忠先生致歉。(3)希望贵网站查实该诽谤信息的真实来源,配合我项目组和王立忠先生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力。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孙江华及全体项目组成员

     2007年5月22

   

     附件:王立忠先生的书面声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声 明

     新语丝网(http://xys.freedns.us/)于2007年5月20日刊登了“王立忠”《关于动物所孙江华等人2007年国家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举报信》。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

     第一,本人绝没有在任何网站上(包括以信件方式)进行过举报活动。

     第二,孙江华等同志自2000年以来在山西省开展引诱剂的研究试验工作。工作中深入一线,态度科学严谨,受到山西省森防站及我本人的好评和肯定。同时,我在工作上也给予了力所能及的支持。

     第三,“新语丝”网站未经核实,将盗用本人名义的“举报信”刊登在该网站上,本人表示非常愤慨,强烈要求该网站做出解释,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本人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四,此事不仅对受奖相关人员有可能造成损害,而且对我的声誉造成很大伤害,做法十分卑鄙,用心险恶。为挽回声誉,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对此事进行追查,找出真正的举报人,将其真面目暴露于世人。

     声明人:原山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第九届山西省政协委员

     王立忠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XYS2007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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