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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了:肖传国在美起诉,方舟子将输得更惨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4956552_d.html

   看到中国最高法院的中国法院网(2006-08-03 15:45:12)报道:“肖氏反射弧”创始人肖传国打赢了名誉权官司,法庭判决方舟子做的是无端指控、令其公开道歉和赔偿三万。也看海外学子说,这并不是官司结束,肖传国还准备在美国起诉方舟子。若真是那样,那么,咱敢预料说,方舟子将输得更惨。详说如下:

   (一)在中国法庭,只要拿出证据和做了考核,即可发挥效力,而对当事人和证人的个人信用、以及获得证据的手段过程,都不够重视。可美国法庭却很重视当事人和证人的个人信用、以及获得证据的手段是否合法,譬如,即便考核了证据,若证人信用被摧毁,或者获得证据手段不合法,就可能使证据无效;反之亦然,倘若证据本身有漏洞而被打破信用,就可能导致陪审员不再相信证据提供人。摧毁对方的信用,使陪审员不相信对方的法庭陈述,是在美国法庭打赢官司的惯用手段。方舟子对肖传国搞的无端指控内容,大部分故事发生在美国,在美国打官司是再恰当不过了。而就美国社会情况看,方舟子的个人信用显然是远远不及肖传国。

   肖传国在美国NYU大学的职务职称是公开有案可查的,仅此就足以推翻方舟子的指控信用。不管怎样,NYU也是个美国的一个知名学府,肖某在NYU即便没功劳、却也有苦劳的教研业务记录,起码,他的科研获奖记录是他所在专业领域承认公认的、肖某请专家出庭作证支持他的学术业务信用是手到擒来之举。就是说呢,肖传国具备美国社会承认的信用基础。NYU的法学院在美国足够有名气,不乏著名律师和法学专家,还有遍布美国的律师联系网。肖某请NYU法学院帮助找到高手律师,也是手到擒来之举。有美国社会承认的信用基础,有得力的美国律师代理,肖传国在美国法庭赢得官司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而方舟子在美国自称是位“自由职业者”。那个“职业”的伸缩余地很大,可能是个颇有建树的名人、也可能是个失业求食者。方舟子显然是个后者。失业求食并非是什么耻辱,但是,方舟子是美国科技学术界的局外人,他没有可以说服陪审员的学术成就记录,也没有专家能出庭支持他的学术信用,更难以找到专家出庭摧毁肖某的学术信用。就是说呢,方舟子缺乏美国社会承认的信用基础,要获得法庭陪审员的信任是很困难的。美国律师的费用足够让方舟子头疼。尽管方舟子可以请地方政府帮助提供免费律师服务,但要找到高手律师,那成功机会就如同玩彩票一样。更不消说,方舟子的证据漏洞百出,肖传国的律师稍微做做驳辩工作,就足以让陪审员不再相信方舟子的任何证据。方舟子的一个明显薄弱环节,是他的所作所为都是通过中国国内新闻媒体而实现的。美国陪审员不是中国问题专家,他们的通常理解是不信任中国新闻媒体。方舟子要说服美国陪审员相信中国新闻媒体和他在那里发表的言论及证据,是难上加难。缺乏美国社会承认的信用基础,又失去证据信任,方舟子在美国法庭是必输无疑。

   其实,以上所说可能是“大炮打苍蝇”。这么说吧:报道说,方舟子对肖传国搞无端指控的来由,是肖传国披露了方舟子抄袭剽窃《科学》杂志的行为,从而戳穿了方舟子借“打假”之名搞作假圈钱的真相。对方舟子的抄袭剽窃的行为,《科学》杂志的公开评价是“不可接受”。由于多数国人不了解美国学术界,方舟子就可以借机胡乱解释“不可接受”的含义、好象那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然而,在美国学术界的真实情况是:“不可接受”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最严厉批评专用语之一,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请执法机构做司法调查和法律制裁了。也就是说,肖传国的律师在美国法庭仅摆出方舟子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记录,就足以摧毁方舟子的信用、使陪审员不再相信方某,从而赢得诉讼官司。

   (二)说方舟子将输得更惨,还不仅仅是他可能如何被迫道歉和做出多少赔偿等等民事案件方面,更是他在美国的法律地位和居留身份等等刑事案件方面,即:

   --- 方舟子在美国开办的网站,是以非赢利、非政治和从事教育的名义而登记注册的。可是,开张以来,在美国做了哪些教育事情?几乎没有;它的主要活动是到中国“打假”、甚至参与政治活动。在美国社会看,方某及网站的行为属于“所行非所言”的涉嫌欺骗的行为、且欺骗对象是美国政府和美国社会,足以构成刑事案件。

   --- 在美国法庭打官司,首先涉及的是信用问题,而非赢利组织涉及到税务待遇,追究其资金来龙去脉是审核信用所必须包括的内容。方某及网站的资金来龙去脉一直是不清不白的问题。若方舟子不能向美国法庭完全证实其资金来源及正当性(譬如非赢利非政治和教育性的资金来源),不能说明是否把资金用于登记注册的教育事业,那么,他就可能涉嫌违犯税务法,那就意味着刑事犯罪、巨额罚款或去坐牢若干年。

   --- 方舟子接受了中国水利电力部门的资金,为他们的怒江水坝项目上马充当枪手、介入了针对中国政府决策的外国(对美国而言)的政治经济活动,已是多次公开报道的事情。在美国社会看,那样的资金来源和行为,具有接受外国政治资金而从事政治活动的性质、而并非是登记注册的教育事业,那更是足以构成违犯登记登记和税务法、明显属于刑事法管辖范围。

   [注:六月份,国际学术权威杂志《自然》发表了关于中国“学术打假”的专题报告;之前,曾询问方舟子是否接受过中国水电部门的资金、是否参与了为怒江水坝项目上马而搞舆论的活动。那个询问就是考察方舟子及其网站是否有“言行一致”的信用;结果,杂志发现,方舟子及其网站是“所行非所言”:登记注册为非赢利非政治的教育事业、行动却是接受外国政治资金和参与政治经济等活动。当然,那家杂志有充分理由认为方舟子的信用有问题。当时,方舟子对那种询问表示奇怪,反映出他虽然居美15年左右之久,却缺乏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生活常识。]

   一个人在美国有了触犯刑事法的记录,可以说,他在美国的法律地位就属于信用完全毁灭而使社会不再信任,他的就业、借款和租房居住等等,几乎是寸步难行了。要挽回社会信任,他就必须付出极大的甚至是一生努力的代价。方舟子的言行使他自己面临美国刑事法审核的可能,而且,前景不妙。

   (三)更为糟糕的,是方舟子在美国的居留身份是否合法。在美国法庭,不管是被告原告还是证人,出庭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向法庭陪审员交代自己的身份,回答双方律师就身份而提出的各种问题。方舟子在美国的居留身份是否合法,也是一直不清不白。众所周知,中国官方媒体也公开报道评论过,由于特殊情况,老布什当局曾颁布了符合要求的中国留学生可将学生签证转为绿卡的临时特管法。就当时情况看,作为中国留学生的方舟子,获得绿卡的过程符合老布什当局颁布的特殊管理法的要求吗?是欺骗了中国政府、还是欺骗了美国政府?在法庭上,若方舟子不能清楚说明自己如何获得了绿卡的,那么,他的居留身份就将受到美国法律的严格审核,甚至可能被作为非法移民而遣送回国。

   在中国可能受到法律管辖的时候,方舟子就跑到美国躲起来,使中国法律够不着他、使中国当事人隔洋打官司十分困难。这种钻法律空子的手段,使方舟子自以为得意、可以肆意攻击他想攻击的人而逍遥法外。然而,一旦他在美国法庭经历打官司后被记录为涉嫌触犯刑事法和非法移民、甚至被遣送回国,那么,他利用持美国绿卡身份而钻两国法律空子的机会就烟消云散了,他以“打假”为名搞作假圈钱的生意就可能要面临关门的命运了。

   不过,话也说回来,既然方舟子以在中国搞“打假”为谋生之计,那么,让他在中国法律管辖之下谋生,请他自动回国或遣送他回国、都是满合适的。科协、科普研究所、中青报、北京科技报和人民网科技频道等宣传部门,还有何祚庥、邹承鲁和于光远等个人,都把方舟子捧为“著名打假人士”。方某一旦不得不回国了,但愿他们能帮助他们捧起来的“著名人士”方舟子有碗“打假”的饭吃而作为谋生之计,----那不仅是他们自己的同伙相助,也是让中国社会看看那些单位和个人多年借助方舟子搞的“反伪”和“打假”的真实面目究竟是什么。

   以前,面对人们把非法打假活动的猖狂比喻作“疯狗咬人”,方舟子说他自己就是条疯狗咬人、看你能把我怎么样!面对前次的法庭判决,他在北京科技报和人民网科技频道的协助下发文,叫嚣“被判决又怎么样”,公开对抗国家法律,--- 那做法气势,跟最近报道评论说的一些人象土匪一样违法乱纪了、却猖狂地叫嚣“我就是个土匪”等等是一样的行为。在中国,有宣传部门以权越法的保护,方舟子可以旁若无法,可以肆无忌惮地搞非法打假活动、甚至可以公开对抗国家法律。可美国是个法制社会,根本不吃宣传媒体舆论攻势等等那一套。若方舟子对美国法庭和美国法律也耍在中国的那一套做法,可以说,肖传国在美国起诉的官司还没怎么打,美国执法机构就会把方某作为对抗法律的人而送去服牢役了。就此而论,北京科技报和人民网科技频道等宣传媒体,就自己公开支持方舟子对抗中国法律的行为,也该好好地做一番反省检讨了,----中美达成了新的司法合作协议,钻两国间法律空子的机会是越来越少了,以为可以利用工作之便肆意攻击公民而逍遥法外的宣传媒体们也该有所收敛了。

   (四)简而言之,肖传国在美国起诉方舟子,赢得官司的可能性非常大。而对方舟子来说,他输掉官司和做道歉和赔偿,还仅仅涉及到是否面临个人破产的可能;而若是他在美国被记录为涉嫌刑事犯罪和非法移民、甚至可能被作为非法居留而遣送回国,那么,方舟子就可能就再也没有钻中美两国法律空子而借“打假”之名搞作假圈钱生意的机会了。

   或许有人说,肖传国在美国起诉方舟子、可能把方某的饭碗全端了,这招是不是太狠而没人性了?咱觉得,一点儿也不狠。肖传国的作为不过是出于自卫、让事实和法律说话。而方舟子和他在国内的支持者宣传部门和何祚庥等个人呢,是合伙活动搞肆意攻击和舆论围剿、通过伪造证据搞造谣诽谤和乱打政治棍子,是把别人置于死地而后快,甚至人家已经死了、他们还要搞鞭尸打棍子,然后,通过宣传部门的以权越法而能逍遥法外。对比看,方舟子及何祚庥等人才是心狠手辣和没有人性。

   一点教训:不管在中国、还是在海外,也不管从事什么行业,华人都要遵纪守法,都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执法机构的权威,都要对人对己是正直诚实的,都要尊重别人的劳动。发现作假行为,都该遵循当地法规程序、向执法机构做报告或举报,请经过法律授权的执法机构处理,而不是把法律拿到自己手里、自以为是可是到处插手的警察和审判官,更不能借“打假”之名搞作假、用媒体舆论轰炸的手段伤害他人公民。那种把自己的成名获利建立在伤害别人的基础上的行为,早晚会受到惩罚、甚至可能会落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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