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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了:扯淡打假--把法庭传票叫作“恐吓信”!

   http://zhiyanle.blog.hexun.com/7724979_d.html

   

   光明日报网转载北京晨报6日报道,里面有这么一段话:“方舟子称收到恐吓信:方舟子说,由于这本书指名道姓批驳了多家假医假药假保健品,因此也触动了不少人的利益。几天前,有三个人跟踪我,并到了我的房间给我扔下了一份恐吓信”云云。

   哈哈哈!搞笑死了!“打假”居然打到国际民事法规程序上了。那个所谓“恐吓信”,是法庭传票。肖传国先生在美国就方舟子等对其做的无端指控和造谣诽谤而提出诉讼;美国法庭立案后,要按照法规程序向被告人方舟子递交出庭传票,如此而已。据咱收到的信件,当事人就事情情况的描述如下:

   “昨天,美国律师来电来e通知:中国侦探已于周四下午【即2月1日下午】将美国法庭传票送达方是民手中。如此,诉讼将顺利地按部就班进行。自从在纽约联邦法院立案以来,已按程序递送传票等2次,均未果,因方[舟子]在美并无职业、居所,因此,我的律师通过他们在香港的合作伙伴,聘请北京的送达公司给方是民送传票。可是,他那最近给武汉法院的国内居住地址(西城区佟麟阁路62号新华社大院11号楼810室)是假的!后来,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聘用侦探公司,居然盯到了方舟子的住处,直接将传票塞到了方的手中!

   据说,方只把门开了一条缝,很惊讶有东西送到,并拒绝接受,但送达人往其手中一塞,侦探公司的人则在旁录像。。。哈哈,这可是典型的american way,所谓`国际惯例`是也:-))) 30天不请律师回复,按原告所诉求缺席判决(default judgement)。ditto, 100万美元可买多少alura? 俺得算算先^&^。”

   起诉书内容中,提到方舟子等人在人民网(科技频道)发表的无端指控和造谣诽谤的文章。咱简单对照了那些文章内容和肖传国先生在美国的科研学术记录,不得不说:肖传国在美国的学术记录,有大学和发奖机构等正式公告的证实,而人民网(科技频道)发表的方舟子文章内容确实涉嫌无端指控和造谣诽谤。就是说呢,照咱个人应召到法庭履行陪审员公民义务的经验看,肖传国在美国起诉的胜诉可能极大,而那赔偿额若被法庭接受,那就几乎使方舟子经济上破产。

   面临声誉和经济的双重破产可能,方舟子不但对中国媒体编造谎言、把法庭传票叫作“恐吓信”,其同伙们还对不明真相的读者撒谎、说那法规程序是“侵犯主权”,方某且又玩起“哑铃”游戏,对国人摆“美国博士居民”架子、在美国法庭调查面前又说自己是“中国公民”,等等,哈!简直是劣等到家的作假欺骗和钻法律空子企图。

   首先呢,作为持有美国绿卡的人,受美国法律和母国法律的管辖,这是任何领取绿卡的人都必须知道且必须事前同意的,否则,美国政府根本不发给您绿卡。且不说公民和绿卡持有者如此,就是非对方国公民在对方国行为也受当地法律约束,哈!方某玩起“哑铃”游戏,只能进一步证明他是个玩两面派的人。

   此外呢,跨国司法是有一套规矩的。中国早已是《海牙公约》成员国。按照条约规定,成员国享受彼此之间的跨国民事案件文书传递的平等权利、同时承担有关的责任义务。还有呢,中美两国关系正常化之后,即达成互相之间的民事案件文书传递初步协议,并在1991年达成了更详尽的民事协议(见U.S.-China in 1991,Rule 4(f)(1) F.R.Cv. P.)。就是说呢,上面说的那个法庭传票传递递交,是完全符合中国法律和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的事儿,而方舟子及其同伙说那过程是“侵犯主权”,哈!那不是法盲的胡言乱语、就是为个人利益而诬蔑中国法权了。

   这里顺便再说说媒体。对听到所谓“恐吓信”之事,稍微有些新闻专业知识的记者编辑,起码而又起码地会立即提出两个问题,譬如“谁搞的”和“信件说了啥”做做核实,嘿嘿,可那些记者编辑呢,不做任何提问核实就发表方舟子等人的谎言编造,哈!那无异于发布传播虚假新闻,是违反国家新闻法规的行为。当然啦,那在美立案提到但尚未对人民网科技频道提出参与传播无端指控和造谣诽谤。不过呢,在海内外学界的不少人当中,该频道编辑许秀华已经享有“何祚庥方舟子的‘铁杆’”的声誉,可见一官方媒体的信用已经变得多么低劣。其实,几个诉讼已把参与无端指控和造谣诽谤活动的国内几个著名媒体送上法庭、并受到法律惩罚;若人民网科技频道及编辑们不能悬崖勒马和赶紧做做赔礼道歉,嘿嘿,受法庭审判和受法律惩罚也是早晚的事,--- 毕竟,民主法制和依法办事是执政党基本政策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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