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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Jin:就“捧方三段论”和西坡同志商榷(附后续辩论) 万维读者网络>教育与学术
西坡同志,久违了。最近忙,所以潜水为多。
今天刚刚拜读阁下关于如何辩论的大作,可谓言之有物。希望不只用于鉴人,更要用来律己。这点算是和西坡同志共勉罢。随后又看到西坡同志在对网友的答复中推出一个“捧方三段论”,实在不敢苟同。特此和西坡同志商榷。
西坡同志的三段论第一条:“大前提:中国学术界弄虚作假的情况很严重,尚缺少有力制约。”
据报导,120人公开信之后国内领导同志很重视,业已有相应部门成立和相关制度出台。因此“尚缺少有力制约”一说不再成立。归根结蒂,打击学术造假和学术腐败还是应该依靠制度。支持方个人打假的人总是不能正视这一点,令人费解。
西坡同志的三段论第二条:“小前提:方舟子批评别人弄虚作假时一般提出了某种根据。除个别情形外,这些根据后来没有被否定掉”
这里西坡同志的遣词造句也不免有点心虚了。什么叫“某种根据”?网上流传的未经核实的谣言也是某种根据啊,以此来指责别人为“骗子”“学术腐败”是否太不严肃了?方的“假打”,要么是根据网上无中生有的谣传,要么不惜编造所谓“证据”,比如为了报复肖传国甚至编造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条文和腰斩曲解纽约大学网站上关于临床副教授的解释。当然,这种现象是否属于“个别情形”,能否被否定掉,需要大家摆事实,用数据说话;而不应作为讨论的“前提”。你这个前提一设,不是已经拒辩友于千里之外了吗?
西坡同志的三段论第三条:“结论:应当支持方舟子批评弄虚作假的行为。个别发现不实的督促他更正”
这个结论来自上面两个“前提”,所以不评也罢。倒是“挺方派”在支持方舟子批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容忍对方舟子本人弄虚作假的批评呢?这也是我的一点希望。另外,方号称无意听取别人的忠告,法院的终审判决也未能见其自觉执行,我十分怀疑“个别发现不实的督促他更正”的可行性。
苏西坡:谢商榷,请看答辩
回 答: 就“捧方三段论”和西坡同志商榷
首先,俺认为,JPJin同志在反方诸网友中相对来说逻辑性是比较强的。你与俺有观点之差,并无逻辑水平高低之差 (希望你同意这一点),正好互相督促。
要否定一个三段论的结论,一般需要或者否定大前提,或者否定小前提,或者否定从前提到结论的过渡的合理性。当然对不讲逻辑的人来说,也可以不走上述任一条途径,不与纠缠,简单切换主题。以前本坛那位“老中医师”驳斥俺的方法就是把方比作黑社会老大,把方打假比作黑老大打死小偷。
JPJin同志比“老中医师”高明得多。首先否定了俺的大前提。但你的“‘尚缺少有力制约’一说不再成立”的断语是否属实恐怕很成问题,真不知有几位网友会赞同?所谓“国内领导同志很重视,业已有相应部门成立和相关制度出台”,是否与过去的机制有本质进步尚待观察。“打击学术造假和学术腐败还是应该依靠制度。”这句话很对,连方舟子都赞成,支持方个人打假的人当然也不会不“正视这一点”。问题是在制度开始发生足够作用之前怎么办?
对俺的小前提,JPJin同志也没有放过。俺为了减少争议用的understatement被指为“心虚”。但是请再看俺的原话“方舟子批评别人弄虚作假时一般提出了某种根据。除个别情形外,这些根据后来没有被否定掉。”这句话错在哪里?新语丝上几年来数百条指控,方认为指控成立,并提供了他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或其他人认为不成立,可以提出他们的依据。即便方有偏见不给造登,还有无数其它更有影响的网站啊?到目前为止,有几条指控得到了比较像样的否定性依据?你举出肖方争议一例是不够的。很同意你说“需要大家摆事实,用数据说话”。但你说俺提的观点“不应作为讨论的‘前提’”,“拒辩友于千里之外”,就有点没头没脑。“小前提”是正常逻辑推理的一部分,提出来就是让人讨论的,这跟预设讨论前提扯得上吗?这是JPJin同志此贴唯一不讲逻辑的地方。
最后一段关于方舟子本人弄虚作假的批评与俺原贴主题不直接相关,请容俺换个场合再谈(其实俺以前针对这个问题已表达过看法)。
JPJin:那就继续商榷
回 答: 谢商榷,请看答辩
西坡同志在“答辩”中就拙文中对三段论的“两个前提”的商榷作出反批评。很好,真理越辩越明。
对于以前国内学术界打击学术腐败不力或者制度不够透明,以西坡同志为代表的“挺方派”说因此我们需要个人打假的存在。现在业已有相应部门成立和相关制度出台了,以西坡同志为代表的“挺方派”说这是否与过去的机制有本质进步尚待观察,还要问一声“问题是在制度开始发生足够作用之前怎么办”,所以我们仍旧需要个人打假的存在。我大胆预测:哪怕在制度已经发生足够作用之后,以西坡同志为代表的“挺方派”还会说,个人打假是对“制度”打假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总之个人打假是存在即合理,是不是啊我的西坡同志?
方的所谓个人打假,打对了,当事人未必会得到制裁(方本人也哀鸣500多起学术打假得到处理的不过2-3例);打错了,无端毁人声誉。而且从肖方案看目前国内对此类案件的执法力度,名誉侵权的一方并不能得到合理的惩处。
实质上,“挺方派”或是“反方派”的差距,就是判断这种个人打假的存在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的区别(上升不到你曾提到的文明和野蛮的差距,呵呵)。如果在这点上大家无法达成共识,不妨暂时搁置一边,由公众评说。
至于西坡同志说我“不讲逻辑”,我可真正摸不到头脑。我以为既然号称“前提”,那就是预设在那里,大家以此为根据展开辩论。原来“小前提”是正常逻辑推理的一部分,是可以讨论的,那么恕我就不能同意了。
西坡同志在答辩中称“如果当事人或其他人认为不成立,可以提出他们的依据。即便方有偏见不给造登,还有无数其它更有影响的网站啊?”有点太一厢情愿了罢。方舟子对洪国藩,李载平,母国光,陈竺,贺福初,郭光灿几位院士的所谓打假,实际就是人身攻击。人家自重身份,不屑质辩,在你看来就是没有“否定性依据”,是吗?难道一定要上网吗?魏于全院士是上XYS质辩了,可是又得到舟子本人及其帮闲们怎样的对待?
在这个意义上,走上法庭,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唯一明智的选择。肖传国教授无疑为学术界开了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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