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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语丝伪打假真造假罪证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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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字秀才:世龙老矣

   万维读者网络>教育与学术

   

   世龙老矣,作为方舟子的忠实粪丝,其精神非常可嘉。说句公道话,老先生为中国科技普及以及民主建设的热情,也让人感动。但是,他忘了一个自然界的铁定法则:谁要追随方舟子,谁的智商就必须下降。否则,一个智力正常的人,是无法胜任方舟子一个鼓吹手的角色的。

   陶世龙先生对武汉中院的判决很不平,写了一篇长文,试图论证武汉法官判决的荒谬。但是,这样的工作,必然的结果就是暴露陶世龙先生自己对法律和基本常识的缺乏和逻辑的混乱。

   先原文抄袭一下武汉中院法官的判词于《肖传国诉方舟子、协和出版社一案终审判决书全文 》

   *******************************

   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

   *****************************

   任何有基本汉语知识以及基本逻辑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武汉法官上述判词,并没有像许多方舟子的粪丝包括方舟子本人和世龙先生所认为的,武汉法官判定“网上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法庭证据”。

   武汉法官并没有简单地说“网上材料不能为证”。武汉法官上述的话,既没有高深的法律用语,也没有复杂的逻辑关系。

   武汉法官讲这话的意思非常明白和浅显:网上材料要作为证据,必须得到材料来源方的核实,证明其“真实性”。法律就是讲的个“真实”二字,否则还玩什么法律?

   1)你方舟子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缺乏真实性,所以本法官不能接受其作为法庭合法证据。

   2)为何说这些材料缺乏真实性?是因为你方舟子没有向这些材料的原发地或当事人去核实。

   3) 为何要到料的原发地或当事人肖传国处去核实材料的真实性?是因为你要利用这份材料当作证据证明是[肖传国自己]吹嘘或公开夸大宣传这些材料的。所以,你必须证明[从他处]出得来的这个材料确实是[肖传国自己]提供或自己写的。简单点,就是你必须把这个“他处”和“肖传国自己”连接起来。目前你缺乏这个 “链”。如何要得到这个“链”,就是本法官叫你去材料的原发地或当事人处去核实的原因。

   也就是说,你方舟子提供给法官一份从“何梁何利基金网站”打印下来的材料,材料上说肖传国如何如何,试图证明肖传国自己吹嘘自己如何如何。于是--

   法官问:你有没有问“何梁何利基金网站”,这个材料是否真是他们发布的?

   方舟子说没有,但说“材料确实是存在他们网站上的”。

   法官又问:你有没有问“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他们,这个材料是否是肖传国本人提供给他们的?

   方舟子说没有,但说”如果不是肖传国自己提供,人家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如何知道?肯定是肖传国自己提供!

   法官问:肖传国有没有提供过给你这个资料?

   方舟子说没有。

   法官问:既然肖传国没有提供过给你这个资料,你又如何得到这个资料?

   方舟子激动地说:我是从“何梁何利基金网站”抄来的。

   法官问:你能从“何梁何利基金网站”抄资料,为何“何梁何利基金网站”不能从网站其他地方抄这个资料?

   方舟子:可是何梁何利基金网站”是国家正规的网站拉,难道你还不相信他们?本人打假以来,一直以遵守正直的“道德”为基础而出名,我怎会说假话?

   法官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道法律面前网站就可以不平等吗?我们法官采信一个人或网站的言论,不是基于这个人或网站的地位或道德多高,而是看其“言论有没有得到核实”。

   方舟子:@#%#$&

   法官最后语重心长地说:你如果能从“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处得到证实这个资料确实是肖传国亲自提供给他们的,或肖传国亲自告诉你,这个资料确实是他提供给“何梁何利基金网站”的,本法官会认可你这个资料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你仅凭网站,本法官无法断定其真实性,所以,无法考虑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正规网站?新华网正规不正规,人民网正规不正规?他们网站上的内容也会出错的。好像人民网刊登过一封谴责武汉法院判决的海内外知识分子的签名公开信,这个签名信就有问题。难道我仅仅会因为这封签名信是登在人民网上,就相信其真实性吗?

   方舟子:@#$%@#$%%#$^%$%@#$%#@$$@!%#$^%#$@#$#@$#@#$##%@$@!$@

   

   (xys.3322.org)(xys.xlogit.com)◇◇

     网上材料何以不能为证?武汉法官欠考量间

     陶世龙

     近日,肖传国诉方是民、协和出版社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再次作出了方是民等败诉的“二审判决”,一个重要原因是:“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大量支持方是民一方的证据不算数。

     判决书在这里说的“网上”,具体说来是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纽约大学网站、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武汉协和医院网站、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网网站、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站、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站等网站。

     这就出来个问题,不是仅仅针对某几个网站,而是从“网上”取得的材料写文章发评论,就要求作者“到有关网站”去核实,那么根据“报上”“书上”的材料是不是也要求作者到报社、出版社和有关当事人去核实呢?须知“报上”“书上”的材料也有不可靠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家都在大量引用“报上”“书上”的材料,对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并没有提出同样的要求。我以为这反映了法官对互联网的歧视。

     没见有法律说作为媒体或文化载体的互联网的地位低于传统媒体或印刷出版物,对于他们在真实性的要求上是一样的,古时有写在纸上白字黑字才算数的规则,那是怕空口无凭,现在由于技术的进步就不同了,可以有录音,说的话就可以为证了。互联网或称为虚拟,但可以下载和打印,留下实体为证。

     再说法官如果认为方是民、协和出版社一方从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纽约大学网站、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武汉协和医院网站、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网网站、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站、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站等网站取得的证据可能不实。那么就应该自己去查证,而不是要求方是民、协和出版社一方去查证,因为他们相信这些网站,现在是法官不相信,当然得他们自己去查。

     如这些法官没有查出这些网站有违法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之处,便宣布从这些网站上引用的材料不能算数,这就有败坏这些网站名声之嫌了。

     的确,作为媒体或文化载体的网络兴起不久,鱼龙混杂,低劣、庸俗、虚假的东西是比较多,但现在“报上”“书上”一样有这些问题,有些报纸和出版机构具有公信力,是他们长期以客观、公正、严谨、科学对待自己的出版物所获得的信誉,现在的网站成立时间最多也不过十几年,公众信任的程度会差些,但许多网站是在努力以负责的态度发布信息,部分网站也已开始获得公众的信用,连中南海也重视互联网上反映的情况和民意。一些网站发表的文章已为学术著作所引用均其例证。因此对引用网上的材料是否可用,只能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笼统地说“网上”如何如何,作为法官的用语更应慎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简单地否定从互联网上取得的材料,是不尊重现实,不能与时俱进的轻率行为。

     据新语丝网站2007年3月30日发布的材料,方是民认为这次判决还有其他诸多不当之处,已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XYS20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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