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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子哥哥:评《方舟子致最高法院民事再审申请书》 LUUXUN的博客http://dingzuyixfu.blog.sohu.com/
我写过很多评XYS上的文章,今天看到方舟子的这篇文章,文章荒谬不羁,展现出一个彻头彻尾的一个假洋鬼子狐假虎威的嘴脸,过去还牛B烘烘说自己有什么美国司法部的什么证明,还申明自己有什么云霄县的华侨证明,现在却说自己是中国人,后面加了一句“中国国籍,定居美国,自由撰稿”不再提自己是什么鸟美国的生化博士。我自己也为方舟子感到悲哀,说句实话和方舟子这样的“鲁迅式”的文人写一些文章对骂,有时也有一种快感,然而看《方舟子致最高法院民事再审申请书》一文让人感觉方舟子已经穷途末路,大有乌江自刎的味道!让人于心不忍!毕竟被方舟子恶搞的有不少是有学术腐败的嫌疑的,作为同济校友,肖传国教授至少还算是同济的优秀校友吧!能搞到NIH的250万美圆的科研经费,至少证明美国人还是相当重视肖传国的科研吧!利用XYS和国内一些无良媒体恶搞肖传国教授,有点象前几日迷刘德华的一个傻女,现在还要向刘天王索赔50万。方舟子也是这样的鸟人,自己做小人,却去指责别人圣人做的不够!方舟子该去看一下心理科医生,去精神病院住上一阵子或许会好一些。
1.文中说:"申请人: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汉族,中国国籍,定居美国,自由撰稿人。被申请人:肖传国,男, 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美国纽约大学医学院泌尿系临床副教授。"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种介绍,我方舟子是小人,我可以不要脸,你肖传国不可以,方是民,笔名方舟子,男,汉族,中国国籍,定居美国,怕方舟子现在买张到美国的机票还要签名卖书乞讨好几个月呢!什么JB中国国籍,干脆就说自己是不是中国人吧!定居美国哪里呢?美国哪一块地方是属于你方舟子呢?定居个球啊!
2."申请人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一.请求法院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二.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既然是不服武汉中院的终审判决,该向湖北高院申诉吧!怎么直接扯到最高法院了呢?还要诉讼非全部由被申请人负担,是不是方舟子穷疯了啊!
3."对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的公开、共享的互联网信息,网民无须向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核实。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创强制性规范,要求公民在依据权威网站发布信息而写作前、有义务就相关互联网信息向有关网站核实。该判定违背常识、明显荒谬!"
----国家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当然也包括在网络发表言论的自由,但是这并不能成为对其他公民进行人身攻击的理由吧!国家《新闻道德规范》中规定有发表文章有核实的责任和义务。
4."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二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判定:“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 二审判决所说的“网上”,是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网站、何梁何利基金网站、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网站、全国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网站、美国泌尿学会网站、美国纽约大学网站、美国医学图书馆网站、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网站、武汉协和医院网站、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网网站、华中科技大学精品课程网站、临床泌尿外科杂志网站等。"
----好象方舟子漏掉了一个,那就是在法庭上方舟子的那个傻B律师还出事了XYS作为证据。人家怎么写那有人家的道理,你觉得没有道理,那是你自己的鸟事!话东说西说,就TM你有道理!还有那个什么鸟“临床副教授”不是副教授。大家听到笑一笑也就罢了,还真的往台面上岔!记得方舟子还说老肖没有美国的行医执照,你方舟子还在美国搞了个博士学位,做了两期博士后,现在怎么样呢?只敢说自己是自由撰稿人,同样都是在美国的华人,人的差别怎么就那么大呢?方舟子怎么除了给咱们中国人丢人,就不干点别的呢?
5."(二)若认定网民在依据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的互联网信息发表评论前有义务向网站核实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则意味着中国官方网站或其它令一般公众信赖的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是不可信的。若该二审判决是正确的,则可推论出——中国大可不必发展互联网了。因为:对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尚不可信、尚需“核实”,何况更多的民间网站呢?若每个网站都不可信,那么,还有发展互联网的必要吗?"
----不知道XYS算不算民间网站呢?别的网站我不敢说,XYS基本上都是没有经过正常人的思维去考虑问题,不要说不可信,XYS基本上就是造谣!
6."而现实是:(一)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行业惯例没有规定公民在发表评论前须向信息焦点人物核实中国官方网站或其他公认的令人信赖的网站发布涉及该人物信息的真实性。(二)若武汉法院理论是正确的,则意味着:写作涉及人物的评论文章前,需直接与信息焦点人物沟通;倘若联系不到该人物,则不应当写作!武汉法院创立的荒诞理论是不具备操作性、不可行的。若实践该理论,无疑于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记得你方舟子本人接受一个什么报采访,还牛B烘烘说没有经过你自己的审查,说别人是不良记者。还有就是关于“焦点人物”的说法,不知道你方舟子是焦点人物还是老肖是焦点人物。如果你作为一个作家,你要写一个人的传记,就算是小说也总要找当时人核实一下吧!没有人剥夺你的言论自由,只是由你自己的言论给别人造成的损失就应该应该勇敢承担。
7.关于国际论文一说,简直就是荒唐不羁,你方舟子所说的国际论文其实是替换了概念---国外论文,那非洲/南美的杂志算不算呢!随着中国国力的提升,中国学术杂志在国际地位日益提升!很多国内杂志文献被国际上很有影响的科技索引。《SCI》仅一个索引而已,在你方舟子眼里美国人的屎都是香的。何况老肖被《SCI》索引的文献也不在少数!
8.“肖氏手术、肖氏神经反射弧”的极低的推广应用率,也不能体现出什么“公认”。
----肖传国的理论可是“解决目前我国200多万截瘫患者大小便失控问题”的重要理论,据了解国家已经为此研究花了几千万人民币,难道国家不急于推广吗?况且早在1999年3月肖传国就被给予“进一步总结经验,提高疗效,推广应用”的期望。你方舟子是个什么东西?肖传国在美国有NIH的250万美圆的科研经费,在国内搞几千万科研费用并不希奇,这也正说明老肖得到美国科学界的认可,是个人材!在方舟子自己的文章里面都提到了“三期临床实验”老肖发明的手术也同样要经历这样的一个漫长的科学过程!
9.有人说方是民是“江湖骗子”、“假洋鬼子”、“无赖相”,我觉得很有道理,我觉得方舟子和最近把父亲逼死跳海,有讹诈刘德华50万的那个疯女有一拼,不过方舟子这个江湖骗子是个拿着美国博士学位的江湖骗子,地皮流氓!有人说是“小瘪三”“古惑崽”,我比较认同!不过当务之急是方舟子急需到精神病院住上一阵子!2007年,高院特别强调了执行问题,方舟子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判赔的那3万大洋也仅仅是个开始,将死之人,其言也善,可是这个方舟子现在还在那里上天入地的自慰!不过今日观其《方舟子致最高法院民事再审申请书》一文,不免凄凄然!怕是等到天明就要洗干净自己的脖子往人家的砧板上放吧!
待他日,舟子要去跳海,我会好好为你耻辱的一生写上一篇上好的祭文!你就安心的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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