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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语丝伪打假真造假罪证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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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此存照】赵玉忠:致湖北省委书记的公开信

   【立此存照】赵玉忠:致湖北省委书记的公开信

    【编者按:肖传国诉方舟子名誉侵权案终审判决之后,不出所料新语丝网站内又是一片鬼哭狼嚎,如丧考妣。除了人们见多不怪的撒泼打滚,破口大骂之外,有个赵玉忠教授写了封驴唇不对马嘴的致中共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的所谓“公开信”,希望以权代法,干涉终审法院作出的合法判决。

    笔者不才,代俞正声书记回复如下:】

   

    俞正声书记:

      您好!

      一起普通的名誉侵权纠纷案件,由于司法机关的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武汉市的法律环境和城市形象;由于原审原告肖传国藐视社会舆情的气焰,激起了海内外华人学者的义愤。《新语丝》网站3月19日发表作者“团结就是力量”《全世界的爱好正义的华人团结起来共同抵制做假的倡议》中告知同事、朋友和学生:不会到武汉同济医院、更不会找那个教授看病的;不会把孩子送到华中科技大学上学的;不会到那个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去打官司的;为了不必要的麻烦尽量不去湖北武汉的。省会城市的法律环境如此糟糕,谁还敢来武汉投资和就业?!由此可见,司法不公(连想佘祥林冤案)已给武汉乃至湖北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

   

    【玉忠同志:

    你好!来信已阅。

    来信中开始即提到所谓“枉法裁判”,请问你的判断依据何在?请根据事实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具体指出。肖传国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力;而你信中所说的“社会舆情”证据又何在?据查,在所谓“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签名的500多人,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尚未得证实;如果这即是来信中所指的“社会舆情”,我认为是极为不严肃的。

    另外,来信中援引一个专门传播谣言的网站上一个匿名作者的所谓“倡议”,并且“由此可见”推断出司法不公已给武汉乃至湖北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的结论,也是非常不合适的。武汉的法律环境和投资就业情况是好是差,最终是要靠事实和统计数据说话的,而不是依据你所选择的文学作品。

    下面简要回答信中的三点质疑。】

   

      在胡锦涛主席号召全国人民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之时,身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您有责任关注这起是否存在学术造假案件的发展动向及其社会影响。

      我对本案裁判结论的质疑至少基于以下三条理由:

      第一、肖教授就个人履历说过假话。肖致全国媒体的公开信中自称“美国一流大学教授的身份”。该信转自武汉协和医院网站的“协和新闻”专栏(即肖国内任职单位网站),并且长达半年之久肖未声明该信非本人所为,故可推论肖为“教授”。然而,肖在二审提交的证据证明其为纽约大学医学院“临床副教授”。不论“临床副教授”属于学术职称还是行医职称,它是不能与“教授”职称划等号的。

   

    【第一,肖教授是否就个人履历说过假话,应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情况依法作出裁定。请仔细阅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如有疑问,可以在上诉(申诉)过程中向上级法院提出。】

   

      第二、一审法院以被告“逾期提交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为由,剥夺被告诉权。结果必然是偏听偏信,没有查明双方所争议事实的真相。既然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因案情复杂而延期审理,那么一审法院为何没有给予被告方必要、合理的收集证据时间?答案只有一个:“地方保护主义”作怪。

   

    【第二,据查,一审法院依法给予了原告被告双方充分而且合理的收集证据的时间。被告方是民写文章在前,原告肖传国起诉在后。从事发时间上看应是原告方收集证据的时间更为紧迫。为何原告方在指定时间内可以收集提交证据材料,而被告方不能?你是否认为被告在写法院判定侵权的文章之时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没有给予被告方必要、合理的收集证据时间”一说不能成立。

    另外,信中说到“地方保护主义”,证据何在?请仔细阅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看其中是否有根据原告或被告居住地作出裁决的语句。玉忠同志,我国法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的各级人民法院。肖传国选择武汉市当地的法院起诉符合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发生地的相关规定。希望你不要再在这个问题上继续纠缠。】

   

      第三、二审法院以被告“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为由,全盘否定被告提交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结果仍然是偏听偏信,没有查明双方所争议事实的真相。首先,让批评者到被批评者以及相关单位核实所评事实是极其荒唐的。因为批评者只要说明消息来源就应免除其法律责任,被批评者可追究消息来源者披露事实不实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二审法官为社会舆论确立了一个剥夺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武汉”规范。其次,在国家倡导信息化建设、无纸化办公的今天,二审法官全盘否定网络信息的办案思维,显然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准则。

   

    【第三,人民法院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裁定是否采信原告被告双方的证据材料。请仔细阅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我举个例子,如果你从一个专门传播谣言的网站上引用一个匿名作者写的文章,作为呈交法庭的“事实”依据,法院能采信吗?】

   

      顺便提及:武汉市中院包括两名副院长在内的13名法官被判刑、9名法官受到纪律处分,这恐怕在全国近四百家(含地、市、州、盟和铁路、海事、军队系统)中级法院中独占鳌头吧?造成如此惊人的法官腐败局面,中共武汉市委及其政法委负有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

   

    【来信提及的武汉市中院的情况正好说明我们有决心,有能力惩治发生在湖北的司法腐败。在处理了这批害群之马后,我们湖北的司法队伍是纯洁的,有战斗力的。因此,我相信一审和终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是公正的。司法腐败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现象,政治责任当然有人来负,现在毕竟不是“文革”时公检法通通砸烂的时代了。】

   

      我是怀着敬重与期盼的心情写了这封信。说到敬重,是因您在青岛任职期间的政绩突出;五四广场、海尔电器等等给国人留下至今难以忘怀的印象。说到期盼,期望您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之下,责成省政法委、政研室等相关部门,查明本案所争议事实的真相:(1)肖教授是否存在学术和履历造假问题?(2)历经多年攻关研究的肖氏技术在国内有多少家医院推广应用?治愈率或有效率(恕本人医学外行)是多少?并期望以省级权威机构的名义通告社会公众。

   

    【客套话就不必了。司法腐败的一个表现就是搞人制而不是法制,人大于法,以权压法。你有法律方面的疑问,可以通过上诉或申诉向上级法院提出;如果认为现行法规不合理,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地方人大反映。至于肖传国医疗成果及其推广应用情况,你可以向相关医疗和社会保障机构咨询。湖北省政法委、政研室等相关部门有各自专职的工作。】

   

      俞书记,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晚生真心诚意地拜托了!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们目前的奋斗目标。谢谢你的鼓励和鞭策!欢迎对湖北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多提意见和建议。但有一条,希望以事实为依据,不要传播未经证实的谣言。

   

    俞正声

   

    2007年3月28日】

   

   

      赵玉忠

   

      2007年3月22日

   

      (本人信息:赵玉忠 教授 北京电影学院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 城路4号 邮编:100088 社会兼职:中国版权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高校科技法学会理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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