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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法解决群体事件中谈判者缺席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中国社会已大致形成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由于各种利益群体间的差异一时很难消除,所以中国社会近年发生群体事件的比例也相对较高。社会各阶层,通过各种和平方式维护自己利益的现象,应该说是一个社会迈向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政府近年对待群体事件的处置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由强势压制转向商量对话。在政府一面,表面看起来由硬到软,好像是退让,细想却发现这是政府强大和自信的表现。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是具有用最小成本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的政府。最近中组部和人事部下发文件,要求劳资纠纷仲裁中要有员工代表参加,也是这种认识的表现。

   承认社会存在正常矛盾,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行政前提;如果没有矛盾和冲突,也就不需要政府了。中国政府工作,近年最大的一个变化,就是倡导以人为本,这看起来是一个平常的说法,但它的意义却非常深刻。以人为本意识的觉醒,其实可以看成中国人权意识的觉醒。当政府具有这种执政理念时,处理社会矛盾的方法,必然要发生变化。从前些年的“孙志刚事件”到“重庆钉子户事件”,政府不但得分,而且为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提供了新思路。

   在政府执政理念发生变化的同时,我感觉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政府更用心来调整,就是如何对待群体事件中谈判者缺席的问题。所谓谈判者缺席是指当群体事件发生时,政府很难找到事件的真正组织者,也就是谈判者。任何群体事件发生,一般来说,都有不同程度的组织者和动员者,但在中国社会中,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对待群体事件的组织者态度较为强硬,所以在近年发生的群体事件中,当政府需要对话和需要沟通时,却发现这些事件参予者中,很难出现坦诚和负责的谈判者。谈判者缺席现象,一是加大了政府判断事件的难度,二是难以正确预期事件发生的趋向,三是对事件的善后工作不能确定。这些现象在事实上,都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同时也使政府对于预期的社会矛盾失去判断力。

   在讲阶级冲突的时代,群体事件也时有发生,但因为政府对待群体事件采取敌对态度,这在事实上对群体事件的组织者有暗示作用,最终形成了组织者的恐惧心理。这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其实是不利的。

   准确判断社会群体事件发生的基础,是政府处理和应对的基本前提。政府对社会群体事件的发生,要视为正常社会中的正常现象。对于群体事件的发生,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应当和事件的组织者形成正常的对话和谈判态度。从政府来说,准确寻找到谈判者,其实就解决了事件的一半;从群体事件的组织者来说,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时,要光明正大,要敢于负责任,要懂得承担组织群体事件发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当谈判机制形成的时候,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方法,才能进一步找到。

   在这个问题上,我以为关键还是在政府。社会矛盾冲突时,妥协的诚意只有首先来自强势,那才是真正的诚意。单方面要求弱势者具有妥协谈判意识,我以为不现实,不公正,也不正义。政府现在要养成容忍的雅量,对于群体事件中产生的谈判者,要以法律为依据,只要没有违法,在群体事件解决后,对谈判者不应再施以其他压制措施,不搞秋后算账。要提倡养成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和习惯,社会利益群体在和政府博弈的时候,一定也要形成懂法、守法,负责任,不无理取闹的风气。政府不把谈判者当敌人,谈判者以不把政府当敌人,大家共同的目的是用最小的成本,化解社会矛盾。当政府和谈判者都养成这样的风气时,我们处理社会矛盾的成本会大大降低,这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作者为厦门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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