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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和论/二、“中和规律”/2、生命自身是“中和规律”的体现 声明:此文作者禁止复制,如需转载必须经得作者同意。 不仅生命体赖以生存的环境是中和规律的体现,生命体本身也是中和规律的表现。
“中和”是生命的基本规定性。“生命”之所以能成为“生命”,其秘密全在一个“和”字上。而“和”又离不开“中”所带来的能量,没有“中”的能量,和谐的效果就不能达成。所以,我们说“中和”规律是生命界的根本规律。
“中和”是生命的基本存在形式,或者说生命只能存在于和谐中,这是中国哲学里的基本认识。《管子.内业篇》里说:“和乃生,不和不生”,《赋篇》里又说:“勿烦勿乱,和乃自成”,讲的都是这个意思。
《老子》说:“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这里,老子所说的万物是指生命体。从气上讲,生命既不是阴气,也不是阳气,而是阴阳的和气。
这一认识我们在现代自然科学里也能找到。
关于生命的产生,在科学界里有一个比较有影响的假说,即生命产生于“光合作用”。这一假说认为,地球上最初的生命发生于海洋里。海洋里的某些物质在太阳光的照射下产生了“光合作用”,从而变成了生命体。具体的原始生命的发生是不是就是这样一个状况,这还需要继续证明,不过这一假说基本上是有道理的,因为它满足了生命存在的基本条件。所谓“海洋深处”,就是阴性环境。阴性环境里存在着“阴精”;所谓“太阳光”,就是阳性存在,就是“阳精”。阴气和阳气结合成一个中和体,其中的“阴精”和“阳精”就结合成生命。
不过,“光合作用”这一假说产生于西方科学的认识体系里。由于受认识体系的局限,它自身是很模糊的。什么叫“光”呢?“光”与什么东西“合”呢?“作用”所指的又是什么呢?这些问题在这一假说里都不很清楚。所以我们只能说它本质上暗合于阴阳和规律。
“中和规律”不仅是地球上的初始生命发生的规律,同时也是任何一个具体生命发生和存在的规律。比如说人的生命的产生,是由于精子和卵子的结合。这一生理现象从性上讲,精子为阳性,卵子为阴性,都不能单独构成生命。只在阴性和阳性同时结合在一个体内,形成一个阴阳平衡体,才能构成一个新的生命。
我们前面讲过,阴阳有明暗寒热的变化。而对于一个生命体来说,因为它是一个“中和体”,它就只能对外界的明暗寒热进行感应,不会跟着外界的阴阳变化去变化。这也就是说,人体的体温必须是一个恒温,不能白天气温升高,体温也升高,夜晚气温下降,体温也下降。而人体的体温之所以能是恒温,就因为“中和”本身是一种能量。
人的体内之气与体外的宇宙之气是相通的。这本来不应该是还需要证明的事实。假如我们从细菌的角度去看一个人,这一事实就很清楚了。在细菌的眼里,一个人就像是一幢摩天大楼,上上下下全是窗户。人体之气就是通过皮肤上这些无数的细小门窗与地球之气、进而宇宙之气相通。
体内之气与体外之气,就是“一气”,一个东西。它们的差别之在于阴阳二性的变化上。本来,既然相通,那么外部之气进行阴阳变化时,体内之气也应该随着做阴阳变化,但人体之气却是处于“中和”状态,“中”就是能量,它把整个人体之气拉住了,形成“和气”。这个“中和之气”就像给人体内装上了电灯和空调,外面变黑了,体内也不黑,外面变亮了,体内也不亮,外面变冷了,体内也不冷。这一能量使人体保持在一个不冷不热、不明不暗的平衡态下,不让它随外部的阴阳变化而变化,从而保障人的健康。
在这一理论的基础上,中国人建立了防治结合的中医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人体里气的阴阳平衡自然构成一个能够抵御外界的一切侵蚀(包括细菌和病毒的侵蚀)和一切刺激(包括冷热)的健康的机体。而一切疾病和不适,都是由于人体的阴阳平衡机制受到破坏而使外部侵蚀趁虚而入引起的,因而修补人体本身的平衡机制是治“本”,直接去根除外部侵蚀是治“标”。
“中和”不仅表现为能量,也表现为美。这也就是说,“中和”不仅具有客观的性质,而且具有审美的性质。
有了和谐才有美,才有人的精神享受。这一点,差不多是全人类的共同认识。人的美感是从气上来的。这就像人生病时不适、痛苦的感觉,是对健康的审美一样,通过病痛,人才会真正体会到健康是多么幸福、多么美好。而病痛和美好都是气感。
生命就是秩序、就是和谐。人体是宇宙秩序的最高体现,生命界是宇宙和谐的最高体现。生命界和谐的基础就在于生命物种各不相同,而又结成关系,所以才会有和谐。
董仲舒曾探讨过这一问题。他认为,天以象数的形式来构成万物,而万物间的和谐关系是通过某种天数的分别授予而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如有利齿的动物就不让它有利角,有翅膀的动物就让它只有二足。我们现代成语里所说的“如虎添翼”就是他发明的,本意是说像老虎这样具有利齿和强健的四足的动物,天不会再给它造出翅膀,否则老虎就会过于强大了,动物间的和谐秩序也就无法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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