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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皇帝社会中的自组织理念 /一、“九族”观念 声明:此文作者禁止复制,如需转载必须经得作者同意。 我们知道,中国传统上的儒家知识份子在对皇帝制度进行改造时,不仅造就了一个“士人政府”,同时也造就了一个具有自组织功能的新的民间社会。这一民间社会大致起于宋代。自宋代起,政府的功能转向,即从为社会服务转向到为皇帝服务後,民间社会才逐渐在中国呈现出它的完整形态。
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为什麽在政府不管老百姓的死活的情况下,民间社会能够自动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呢?
在这一章里,我们将研究中国皇帝制中的儒家知识份子是用哪一种意识形态把这个民间社会组织起来。
一、“九族”观念
大体上说,中国皇帝制度时期之所以能够建成一个自组织社会,那是因为这一时期从社会内部发展出了一个全新的社会组织方式:“家族”。
现在我们都知道,中国皇帝制度时期家庭经济体的组织形式为“家族”,我们还知道,这一组织形式是以周代贵族的“宗族”组织方式为蓝本而发展出来的,那麽,我们为什麽还说它是一种全新的社会组织方式呢?
实际上,至今我们所知道的人类任何称得上新的东西,并不是完全与过去没有关系,而是在其基础上改进出来的。皇帝时期的“家族”组织形式也是这样。尽管如此,“家族”与“宗族”还是有着本质的不同。
中国皇帝时代的“家族”与贵族时代的“宗族”组织间所呈现的本质的不同,可以从以下几点看出来:
第一,周代的“宗族”是贵族与他们的後代间的一种组织形式,而皇帝时代的“家族”是小家庭经济体的一种组织形式。他们所表达的性质不同。
第二,“宗族”的基本核心是“宗”。“宗”就是“祖”的继承者,是现任领导,所以它表达的是一种政治组织形式。而“家族”的基本核心是“家”,也就是家庭经济体,因而它是一种社会经济体的组织方式,它表达的是社会经济的内容。
尽管“家族”与“宗族”有本质的不同,但它们是同体异枝,是相连的。
在中国“家族”制度里,真正有价值的是“九族”亲属观念的形成。
对於“九族”亲属制,在传统上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是包括姻亲在内的所有亲属关系。我们可以称这种理解为广意的理解。其最有代表的是汉儒班固所编篡的《白虎通.宗族》里的观点,认为“三族”是指父、母、妻三族。更具体的说法又有孔颖达注《尚书.尧典》所引的夏侯、欧阳说,认为“九族”中含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这里的“九族”实际上是我们所能计算的亲属范围的最大范围。另一种是以九代宗亲来计算的亲属关系。我们可以称它为狭意的理解。
对於皇帝制度下的“九族”,无论是从广意的理解还是从狭意的理解看,我们都可以看出,“家族”的范围实际上比贵族的“宗族”大。这一改变是从贵族文化下降为民间文化的技术性需要里所产生的。从狭意的角度看,在贵族社会里,贵族的“宗族”讲三代。在贵族的後代“士”的“宗族”里讲五代,而在皇帝制时的“家族”里则讲“九代”。从广意的角度看,“宗族”只讲“宗亲”,所以还不能算是一种亲属制度,而只能算是以类亲属关系构成的政治制度,因为在一个亲属制里,不可能不包括姻亲。汉儒把“三族”理解为“父、母、妻”三族,而不是“公、公子、公孙”这样一个格式,这实际上就是把“宗族”组织形式里的政治内容去掉,让它成为一种纯粹的亲属制度。这一改变实际上就是我们前面讲到的汉儒力图使贵族文化的价值下降於民间而在理论上所做的努力之一。
通过儒家知识份子的这一改造,“九族”理论也成了中国皇帝制度时期的亲属制度。同时,儒家学说也在这一亲属制度里注入了人本主义特徵。这里应该特别说明,前面所讲的关于“九族”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只是理论上的说法,在实践中通行的,只有九代宗亲一种。这也就是说,狭义上的“九族”才是在中国被广泛实践着的“九族”。儒家的人本主义特徵在这一亲属制里也表现得最为明显。
现代学者经常喜欢运用人类学的观点去考察中国传统的亲属制,把它看成是一个标志着“祖先崇拜”的制度。这真是一个天大的理解错误。实际上这一亲属制度最大的特徵就在於不表现为“祖宗崇拜”,而表现为人本主义。
这一制度里的人本主义特徵很接近现代西方的个人主义思想。我们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它们二者之间具有一个共同的出发点,即都是以具体的个人为出发点。这个具体的个人就是“我”。但所不同的是,西方的个人主义是先把个人看成是一个孤立的个人,然後再去探索个人对国家与社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等问题。因而,西方的个人主义是把“我”看成一个具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价值的自私自利的具体人。
儒家的人本主义并不把具体的个人看成是一个孤立的个人,而把“我”看成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出发点,并进一步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探索实现自我的权利、义务及价值的可能性。因而;不能把儒家的人本主义与西方的个人主义相等同。借用现代的说法,我们可说它实际上是一种“个人中心主义”。
这一亲属制度以“我”为中心而展开。在一般的理解里,所谓“九族”就是从“我”开始,向上数四代,向下数四代,构成“九代”。“九族”的基础是“三族”,“三族”就是以“我”为中心,上加父辈,下加子辈,构成“三族”。“三族”之内算是至亲。在“三族”的基础上,向上再数一代,向下再数一代,构成“五族”。“五族”以内算是近亲。近亲之内存在着亲属间的礼的义务关系。以“五族”为基础,向上再数二代,向下再数二代,算是远亲,从而构成了“九族”。“我”与远亲没有了义务关系,只存在亲属称谓和礼数。
这一亲属制度以“我”为中心,沿着“三”、“五”、“九”的顺序,一波一波地放大,放出三波,就到了亲属的尽头。“九代”以外,即便还有可测量的血缘关系,也只能算是路人,不能再算是亲属了。这样的亲属制度怎麽也说不上是“祖先崇拜”,它只是一种以“我”为中心的认亲制度。
之所以说他是一种认亲制度,是因为如果按照血缘关系来衡量亲属关系,那麽只要是有血缘关系可以计算,都应该算做亲属关系。而在中国传统的“九族”亲属制里,最大限度也只是向上认四代,向下也认四代,上下四代以外,无论有没有血缘关系都不再算做亲属。所以“九族制”的实际内容是认亲制。这里的哲学意义是:“亲”并不是血缘关系的牢不可破的规定,而是认出来的。
由於这个亲属制是以“我”为中心,因此就导致一个很明显的特点:每一个“我”都有一个完全属於他自己的“九族”。
这一亲属制度使每一个人在社会上都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人,而是身後有着“九族”联系的人。这“九族”就像套在每个人身上的光环,一人身後一个圈。圈与圈之间相互交错,每人的圈又各不一样。
这个圈在一个社会事务完全由国家包办的“公民社会”里,人们会感到多馀,会对它产生反感。而在一个国家不管人民的社会里,这个圈却是很有用的。一个在社会上微不足道的个人要想做成点什麽事,常常是离不开这个圈的。而中国唐代以後的社会就是这样一个社会。所以我们不应该用今天“公民社会”的眼光来看待“九族制”,而应该理解,“九族制”在中国皇帝社会里,对人的生活是很重要的。
“九族制”既规定了在这个圈里,“我”应该对其它人有什麽义务,也规定了其它人应该对“我”有些什麽帮助。比如说借钱、农忙帮工、盖房帮工、帮助照顾小孩或者照顾病人等,礼上要求随叫随到,有求必应。在这些领域里的互相帮助,在“九族”之内都是义务的。当然,这种义务随着至亲近亲远亲的区别,还是有所区别。
“九族制”并不是法律制度,而是社会的道德规范,因而对它的各种义务的遵守都是自觉的,而不是强迫的。所以,“九族制”只有对愿意遵守伦理道德的人才是有效的。
另外,中国传统的亲属制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计算亲属关系是按辈份来计算,而不考虑相对年龄。同一辈份的人都是表兄弟姐妹,不管其年龄多大。这一方法可以使同一年龄层的人在辈份上交错起来,从而使得一个亲属集团的人数有可能拉大,而不受到辈份年龄的限制。这一方法对靠亲属关系来形成社会势力是很有好处的。宋明时代的“大家庭”经常会有上千口或数百口人。在一个亲属集团里,活着的人能够达到这样一个数量,这与亲属关系按辈份来计算而不考虑相对年龄这一特点是分不开。
这一特点也给中国传统社会带来一个很有趣的现象,由於辈份上不考虑相对年龄,导致了由於辈份差异,年纪很大的老人有可能叫一个小孩为“公公”。
除了“九族”亲属制给家族的社会组织带来一种可能性以外,儒家意识形态也给家族的自组织机制提供了一套观念。这套意识主要通过“孝”、“义”这两个概念表现出来。
此文于2008年01月22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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