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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关系”的建立 声明:此文作者禁止复制,如需转载必须经得作者同意。 西汉王朝虽然采取了限制工商富豪的政策,并把盐铁收为官营,但并没有真正扭转集中化“大生产”及雇佣劳动制的发展方向。真正扭转了大生产及雇佣劳动制发展方向的历史事件是从王莽的政治改革开始的。
王莽的改革与汉初的办法有所不同。汉初是通过政策来调节社会,解决社会现实问题,而王莽的改革是针对制度去的,是想通过改变制度来改造社会。这种办法用今天的话来说,就叫“革命”。
这一改革把全国土地全部收归国有,不得买卖;同时也把那些因失去土地而转变为具有雇佣劳动性质的“奴婢”,重新定义为“私属”,规定不得买卖;并强制性地把地主多馀的土地分给本乡无地少地的农民等等。这种做法真的可算中国历史上的一次“革命”。
王莽的政治改革的主要动机之一就是想扭转社会上由於土地兼并而使大量的小家庭经济体破产这一局面。这一改革的构思来自於周代贵族制度:土地不得买卖,让“奴婢”的主人变成他们的保护人,“奴婢”从而也就变成了“私属”。“私属”原是指“贵族家”的农民。贵族把土地分给他们,同时也保护他们。贵族与他的农民间可以发展出一种相互依赖的亲密关系。
但是,王莽不知道,这时的情况已经变了,独立的小家庭经济体已经成为社会的基础,贵族制度已经不再适应了。再要把土地收归国有,让主人与他的奴婢重新结成那种贵族与他的人民的亲密关系,已经是不可能了。
同时,王莽改革中的“分田”,用的也是很蠢的办法,即通过政府下令的方式,把富人家的多馀土地强迫分给穷人家,不服从者就用流放边疆的办法来处置。【3】
尽管这一办法比起共产党在中国大陆推行的“土改”来,还是要温和得多,因为它没有出现开完斗争会就枪毙地主的情况。但这一办法显然还是对私有制的最粗暴的破坏。而私有制则是小家庭经济体之所以能够成立的基本原则。所以,王莽的改革没有带来一个好的结果,反而引发了社会的大动乱,导致了西汉王朝的垮台。
不过,自从王莽改革以後,这一制止个体户向雇佣劳动者转化的过程在中国历史上就大规模地开始了。汉光武帝七次下诏释放“奴婢”和禁止对“奴婢”的私罚。
王莽改革以後,儒家知识份子开始寻找一个办法:如何在承认地主和无地农民是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即在承认产权私有的前提下,让地主和无地农民间、雇主和雇员间不结成雇佣关系,也即不结成“买身关系”。
他们很快找到了解决的办法:用“主客关系”来代替“雇佣关系”。
“主客关系”在中国也有很深厚的传统,但“主客关系”不来源於贵族时代的贵族与“民”的关系,而来源於春秋战国时期一些开明贵族对待朋友的态度。
战国时有一些开明的贵族喜欢养“客”。这些“客”住在主人家由主人养活,叫“食客”。他们大多是些不愿种田的贵族後代。他们凭着自己的能言善辩,或一技之长,集中於成功者身傍,以求获得一个较好的生活。他们在主人家没有明显的工作,只是在主人有急时,有帮主人忙的义务,而主人也能礼善他们。战国时几大著名君子都养有很多的“食客”。信陵君有“食客三千人”,平原君“宾客盖至者数千人”,孟尝君“食客三千人”,春申君“客三千馀人,其上客皆聂珠履”,有的还能食有鱼,行乘车。
显然,传统上的这样一种关系被东汉时期的儒家知识份子利用来处理社会上存在着的奴隶与主人的“卖身”关系。
“客”与“奴婢”相比,他们都是没有占有生活资料的人,这一点是一样的;他们间的最大的不同在於,“奴婢”是在别人的命令下干活,主人让他做什麽他就做什麽,而“客”却是拥有自己的主见的人,在经济理论上说,就是拥有独立经营权的人。“客”不拥有土地而租用主人的土地,但在租用的土地上,他却是独立的经营者。所以“客”与“主”的关系不是“卖身”关系,也就是说,不是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与雇主的关系。他的劳动还是为他自己的。
“卖身”的就是“奴”,不管是按小时卖还是按日、月、年来卖,性质都一样。而“客”不“卖身”。理论上说尽管他们已经失去了土地,必须要去租别人的地,但他们还是保住了自己的独立经营权,由此也保持了自己的尊严。从此以後,中国人就把长期租种别人土地的人叫“佃客”或“佃农”,短期为某人工作就叫“帮人”。
从东汉到魏晋这段时间,历代士人政府不断下达“还客令”,通过政令强制把“奴婢”改变为“客”。就是这样,儒家知识分子取消了大生产这一生产模式在中国的生存条件。自此,具有雇佣劳动性质的“奴婢”向大生产组织方向的发展就被打断了。以後中国发展起来的就是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模式。这种小生产模式我们今天叫它为“个体户”。
具有雇佣劳动性质的“奴婢”的性质转变为“客”,原来的“奴婢”与“主人”的关系也就开始转变为“主客”关系。
这一转变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它使原来可能在“奴婢”与其“主人”间发生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在中国再也没有条件产生,从而使中国走上了一条不产生阶级及其阶级斗争、完全不同於西方的发展道路。
这一历史性转变的基础性特徵在於,“客”这一形式使社会上最贫困的、已经丧失了土地的农民,仍然保持着独立经营的性质。他们仍然是一个小家庭经济体,从而不会因为这部份人丧失了土地而成为“失业者”,使整个社会的独立的小家庭经济体的社会性质受到影响。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於战乱不断,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很弱,所以“主”与“客”就自动地结成了一种具有自助自卫性质的特殊组织形式:“庄园”。
庄园由庄主、宾客、佃客,以及与庄主同宗同姓的“亲属”、“子弟”等成份组成。他们“百室合户”,“千丁共籍”,“闭门成市”,形成一个个“生产生活共同体”。这是这一时期的历史景观。
然而,使“奴婢”的性质转变为“客”只解决了雇佣劳动的人性问题,并没有解决土地问题。而也正是在这个时期,根据古代体现了“平均地权”原则的“井田制”的提示,儒生政府开始形成了一个实现“为民置产”理想的构思。这一构思就是通过政府的力量,保证人民拥有土地,具体的实施办法就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均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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