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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了解了中国皇帝制度的三大支柱以後,我们还必须回答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儒学”问题。
现在一般都说,“中国儒学”是“封建意识形态”。
把中国的皇帝制度说成是“封建主义”,这是用马克思发明的社会进化理论来乱套中国历史而产生的混乱。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西方的“封建制”是後起的制度,那是在地中海沿岸“帝国主义制度”崩溃以後才出现的。而中国的“封建制”直接是文明早期的产物,所以它们之间根本套不起来。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论及。
但仅仅认识到这一点是不够的。儒家意识形态是中国皇帝制度时期正统的意识形态,这却是一个回避不了的基本事实。在这一事实面前,我们必须回答这样一些问题:为什麽“儒学”会成为皇帝制度的正统意识形态?“儒学”成为皇帝制度的正统意识形态後,又给中国社会带来了一些什麽样的特点?这些问题都是了解中国皇帝制度时不得不明白的问题。
一切都得从秦代的教训说起。 1、 秦代的教训
不能说儒家是属於皇帝的。把儒家意识形态看成是为皇帝制度服务的意识形态,这一观点并不完全正确。
儒学是中国特有的关於文明与进步的学问。这一特性在先秦儒家那里就很明显。我们前面已经简略地论及,这里不再重复。仅从先秦儒学的特点看,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特点:儒学并不是为皇帝制度服务的,它只是为了总结贵族制度的价值和解决贵族制度所出现的问题而存在的。
在皇帝制度的创始人秦始皇眼里,儒学是相当讨厌的东西。他对儒家采取的政策是“焚书坑儒”,又杀又烧,是很凶的。
“法家”学说才真正是为皇帝服务的。秦代所创造的皇帝制度是按照法家思想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绝对的“法制社会”。
法家思想无疑是很有用的一种思想,但它却让可算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政权之一的秦朝,仅仅存在十六年就灭亡了。这在世界史上是相当罕见的例子。正是这个在中国历史上短短存在过的“法制社会”的灭亡,使“儒学”能够登上中国的政治舞台,成为正统的意识形态。
这是很有趣的一段历史。它与秦代“二世而亡”的教训分不开。因而我们有必要来看一看这一“法制社会”是如何崩溃的。
去看看秦陵的兵马俑,去看看万里长城。两千多年过去了,秦代的强大,我们今天都还能强烈地感觉到。人类历史中是否还有第二个例子:一个国家的强大,让两千年后的人还能明确的感触?!
秦代的疆土,其跨度已经超过了今天的大半个欧洲。在这广大的领土上,在两千多年前没有现代技术和工程机械的条件下,短短十五年的时间里,一系列巨大的工程平地而起。长城、秦陵这些举世闻名的奇迹自不必说。秦代的林荫大马路从首都咸阳向东一直修到山东海边,向南一直修到了广东。当时的这种大马路,可以说相当於当时的高速公路。而且,同样堪称世界奇迹的穿过秦岭的空中栈道,据说也是当时修通。当时兴建中的“阿房宫”,今天还可见的主殿地基就长达一公里,可以想象其建设规模必定远远大於共产党取得政权後应用现代化机械在中国所建筑的,诸如北京人民大会堂之类的值得夸耀的任何大型建筑。据说後来项羽烧“阿房宫”,其大火整整烧了三个月。这样说法大概有些夸张,不过英法联军烧“圆明园”,大火也只持续了四天。由此可想见“阿房宫”的规模不应小於“圆明园”。这些都只是史书上可见的大建设。一定还有许多中小的、史书上不见记载的建设同时在进行中,由於时间久远而不为我们今天所知。
秦代十六年的存在,不能不说是个奇迹。
而这个奇迹的发生,後世一般说是因为秦代施行“暴政”。“暴政”这一对秦代的传统评价,经过现代人用“阶级斗争”以及“国家是阶级压迫的机器”等理论进行联想,便把秦代社会设想得黑暗无比。似乎秦代奇迹都是统治者用皮鞭强迫人民而造成的。
这样的联想显然是不合逻辑的,也是对历史不负责任的。假如用皮鞭也可以创造人间奇迹,那奇迹也就不奇了。强暴是世界上最简单的办法。中国共产党统治中国四十多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强暴、最黑暗的时期。他们用国有制的办法把十亿人民管制起来去搞生产,但是,除了“大跃进”让三千万人饿死、“文化大革命”让十亿人疯狂这样的“人间奇迹”外,还创造出了什么值得夸耀的人间奇迹?!
我们这样评价共产党对中国的统治,就其在整个中华文明史中的位置而言,是恰如其分的。不过具体与秦代相比而言,我们不敢说就一点儿没有武断。总之,秦始皇的统治与中国共产党的统治相比,究竟是哪一个对中国人民的强暴大,这是一个能引起学者们兴趣的研究题目。而我们则会根据以後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来修正我们的看法。
人类的任何奇迹从来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那麽,是什麽力量使秦代在短短的十五年间创造出如此辉煌的成就呢?
准确地说,秦代的这些奇迹应该归结为施行“法制”的结果。
秦人以“法”治理社会,凡事都有“法”的规定。“法”就是“法规”。它的可靠性来源於一种十分精确的计算和设计。如果这些计算和设计十分合理,国家再用国家机器的力量,强制人人都按照法规去做,在这种通过“法制”而集中的全社会的力量里,自然会得到一些惊人的成果。
为了那些巨大的工程,秦代无疑充分地运用了政府的力量,从而大规模地动员了全社会的力量。早在两千年前,如果没有皇帝制度与法制相结合来集中社会的力量,这些巨大的工程是无法想像的。
秦代的“法制”与今天从西方学来的“法制”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不同。那时的法律主要由“奖”与“惩”两个系统构成。我们今天所熟悉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西方法律体系,一般来说只是由“惩”一个系统构成。在秦代的“奖惩”两个方面,应该说“奖”是为主的、首要的,其次才是“惩”。当时秦代的指导思想,是“见功而兴赏、因能而授官”(韩非语)。“奖”是主要方面,所以当时的用兵大将都是从士兵中提拔起来的。
这一奖惩的法制框架在商鞅变法时就已经定了下来。商鞅变法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一根木棍竖在城门边,宣布谁把它搬走,谁就受到国家的奖励。这一近乎荒唐的事件所树起的就是秦国的“法制”精神。其历史含意在告诉我们两条:第一,秦代的法制是以“奖”为首;第二,国家说到做到。
当时商鞅规定,凡是官爵,都只按军功授予。正是依靠这一制度,凡是为秦国而努力工作的人都能“立功受奖”,得到很多好处。正因为秦国的法制以“奖”为主,以“惩”为辅,才可能得到各国的人材,也才有可能战胜六国而统一“天下”。
历史上儒家批评秦代的“暴政”,说来说去主要也就是“严刑峻法”四个字。很可能秦代的“奖”是过重的,而“惩”也过重。秦代的法制与後代相比,究竟“严”在哪里,“峻”在哪里,说到底是笔糊涂账。平心而论,至少我们现在还不清楚,秦代的“法制”在整个中国皇帝制度时期是否算过重。要弄清这一问题,需要前後左右的对比研究。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即秦代的强大,靠的就是“法制”。
秦代的全部成功归功於“法制”,秦代的毁灭也出於“法制”。陈胜、吴广就是利用了当时人民对秦代“法制”的不满而“揭竿而起”的。
秦代每年徵兵戎边是一个传统的制度。秦代实行的是义务兵役制,不过并不很重,规定每人每年只为国家服三天的兵役。这种规定与我们今天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的义务兵役制相比,根本就算不上重。今天的义务兵役制大多要为国家服役一年以上。
从实践的角度看,秦国没有统一六国以前,领土还小,去边疆站三天的岗不会出什麽问题。而秦灭六国後变成了一个巨大的国家,这时,领土大了,到边疆的路也长了,路上就会很辛苦,自然会带来些不满情绪。但仅从要求人民去边疆为国家站三天的岗这一制度本身看,我们并不能找出由此而导致秦朝灭亡的一场大规模起义的理由。
公元前二零九年七月,河南各县奉命徵调了九百名壮丁,陈胜、吴广即在其列。地方官派了两位将尉押送这批壮丁去渔阳(今北京密云县)。将尉见陈胜、吴广身材高大,又会办事,就让他们担任屯长,管理壮丁们的食宿。不料起程不几天就遇雨,一路拖泥带水。两位将尉受不了这份苦,走到蔪县大泽乡(今安徽宿县刘家集),便命令停下,等天晴了再走。大雨一连下了二十几天,道路多被冲毁,无法行走。这时,一直有心要干一番轰轰烈烈的大事业的陈胜趁机鼓动大家说:“现在就是上路,也不能如期到达了,去了也是白白送死。逃跑不是办法。抓回来也难免一死。倒不如趁此举事,就是失败了,也是为建功立业而死,岂不更好!”接着又用了一些迷信的手段来蛊惑大家。结果,大家都信了陈胜的话,一场导致一个世界头号强国灭亡的大起义就这样发动了。
本来去边疆站三天的岗,并不是一件大不了的工作。这条法律在秦灭亡後,西汉仍然继续采用。至於秦代是否真有那麽一条法令,规定应徵戎边的戎卒逾期不至,一律处死,二千多年过去了,至今史学界还没有为我们提出任何的证据。或许可以推测,这条法律根本就不存在。至少可以说,根据《史记》的记载,那显然只是陈胜蛊惑人心的说法。
以我们今天的观点,是很难想像陈胜可以用这条法律不好为理由来鼓动大家去冒死起义的。而陈胜居然做到了。实际上陈胜所利用的,正是当时人民对“法制”不满的情绪。
假如秦代没有那麽多巨大的工程,那麽“法制”对社会的触动也不会那麽大。这些工程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而这些动员是通过“法制”来完成的,自然,所有参加这些建设的人就处於“法”的管制状态下。再加上很可能当时的法律并不像今天这样公开,老百姓不很清楚国家究竟规定了些什麽样的法令,因而对法令是很畏惧的。
从当时的社会心理角度看,刚从贵族制度下走出来的中国人,无论如何是不能适应法制社会的。因为在贵族制度下,整个社会都是各自为政,老百姓没有受国家法律管束的习惯。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当陈胜、吴广“揭竿而起”,整个社会就起而应之。
汉高祖刘邦与项羽争天下时做了一件大事,那就是他一进入秦都咸阳,就立即与当地人民“约法三章”。所谓“约法三章”,就是“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实际上是说,秦代的法律太多太繁了,现在我来把它简化掉,只留三条,管杀人、伤人和偷盗,其馀的法律都一律作废。
刘邦这样做,是针对秦代的“法制”社会做的。假如说我们不清楚当时的中国人不喜欢“法制”这个大背景,我们就很难领会这“约法三章”的巨大历史含意,就不容易弄得明白为什麽这样简单的三条就能获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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