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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体” /1、家庭经济体是政治的产物 声明:此文作者禁止复制,如需转载必须经得作者同意。 我们了解了中国皇帝制度中的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这两大支柱後,现在我们来简略地分析一下中国皇帝制度的第三个基础:家庭经济体。
1 、家庭经济体是政治的产物
中国皇帝制度建立在个体小家庭基础之上。这种个体小家庭产生於秦代。秦始皇所创的皇帝制度的社会基础就是由这种个体小家庭构成的。由於秦代开始把它作为了社会基础,就使得小家庭这一全人类共有的现象在中国有了一个独特的出身。
在今天的世界上,大家都知道以一对夫妻及其孩子为基本结构的小家庭是社会的基础。一般认为,这种小家庭的出现是由於机器大工业打碎了中世纪封建大家族的结果。但这种说法只是对西方近代历史发展的一种概括,它与中国自身的发展线索完全不可相提并论。
显然,这一概括被社会进化论者们放大了,把它解释成是一种人类的必然规律。事实上,由个体小家庭来构成社会的基础,这种状况在世界各地都出现得很早。中国则在战国时代就已经基本成形。不过个体小家庭在中国的产生有其很大的特殊性。它并不是一种自然发生的自然现象,而是发生於国家政策。这也就是说,这种个体小家庭是政治的产物,而不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这一层内容是至今为止的任何人类学理论都还没有解释过的。
关於这一点,历史的记载是清楚的。个体小家庭在中国取得了社会基础的地位是秦国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推行的“分家政策”而实现的,而不是自然发展的产物。
这一政策从秦商鞅变法开始。当时商鞅变法有一条:“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1】
这条法律就是说,一个成年男子,如果不与父母兄弟分家,还要住在一块儿,就得向国家交纳加倍的税赋。这一政策的结果,后来据贾谊说,秦代富人家子弟成年後就与父母兄弟分家,而穷人家子弟长大後无家财可分,就去上门。【2】
法律会演化为习俗。自从秦代退出中国历史舞台后,“分家制度”并没有也跟其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开始演化为民间的自发行为。自此以後,“分家”就成了中国两千多年皇帝社会里产生个体家庭的基本社会机制,并一直沿袭到今天。
这一机制就像是人体内的细胞分裂机制,一代一代不断地在社会上分裂出个体小家庭,使“个体小家庭”这一社会组织结构一直成为中国社会的基本模式。
中国传统的个体小家庭模式与我们今天的小家庭有许多不同。其最主要的不同就在於,今天的小家庭只是一个生活单位,而不是一个生产单位,也就是说,只具有消费性质,不具有经济性质。而中国传统的小家庭则是一个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的结合体。
男女结合为一个生活单位产生於文明的初期阶段。但在文明的初期阶段,由於男女之间的关系还不稳定,所以家庭形式也是不稳定的。正因为这一原因,在中国的贵族时代,由男女结成的生活单位并不构成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那时这一单位叫“室”,是属於社会基本组织单位--“宗族”内的一些细胞。稳定的家庭形式是与经济结合在一块儿以後才产生的。
人的经济行为与人的生活单位结合後,家庭自然成了生产与消费的统一方式。而中国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在这一形式里加入了“分家”这一内容,从而就使小家庭成为了一个可以规则产生的、并能够在一定条件下独立存在社会基本单位。
“分家”是一种经济行为,即家庭财产的分配行为。家产在子女间平均分配,让他们自立门户。这一经济行为给中国人带来的伴随观念就是“成家立业”。这一观念使中国传统社会的男孩一般由父母养大以後,就娶媳妇而自立门户,开始了自己独立经营、自己创业的过程。
由於中国传统的个体小家庭的生活与社会经济行为完全联系在一起,所以家庭这一模式就不像我们今天由受薪者所组成的“公民社会”的家庭,仅仅只是一个生活及消费单位。它是一个生活与生产相结合的单位,而且其经济性质常常大於它的生活性质。这也就是说,它生活的质量在一般情况下取决於其经济活动的成效。所以,我们可以对中国传统的个体小家庭模式给出一个新概念:“家庭经济体”。
看中国传统社会,不看到这个独立自主的“家庭经济体”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基础,就认识不到皇帝社会的本质。我们说皇帝社会是“家天下”,如果没有独立自主的“家庭经济体”这个基础,“家天下”是不能成立的。看中国的皇帝社会,如果只看到皇帝,到不到独立自主的“家庭经济体”,就不能理解为什么中国一定要有皇帝,为什么皇帝的存在代表着中国文化。
在整个皇帝制度时期,家庭经济体拥有自己的传统经营观念。而最有趣的现象是,中国家庭经济体传统的经营观念也来源於政治。这也就是说,春秋战国时期的国家的政治观念武装了皇帝制度时期的家庭经济体。比如说,皇帝制度时期的个体小家庭的经营目标为“发家致富”,而“发家致富”这一经营目标实际上是从战国时期的“富国强兵”的国家政策转化而来的。我们来简略考察一下这一过程。
“发家致富”这一思想在中国的贵族社会里是不可能有的。因为那时的人民生活在“井田制”里,他们的财富都是通过自己劳动而自己创造的。由於其劳动的基本条件是一样的,所以他们所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均等的。在这样的生活状况下,他们关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不可能想到自己的“发家致富”。想到“发家致富”的只能是贵族。
但那时的贵族之家就是一个“国”,所以那时贵族们的“发家致富”实际上是一种国策,也就是我们今天说的国家政策。这一国策当时叫“富国强兵”。
“富国强兵”是春秋战国时各诸侯国的主要国策。战国时期各诸侯国都围绕着这一目标,竞相招聘人物进行政治改革。以後,在贵族制向皇帝制的转变过程中,“国”转变为“家”,“富国强兵”这一国家政策也跟着演变成了个体小家庭的“发家致富”的经营目标。应该可以这样解释:由于皇帝制度使贵族们整个地从中国政治舞台上跌下来而变成了人民,这种情况就使得贵族们原来经营国家的“国策”转变成了他们经营家庭的“家策”。
最能说明这一转变的,应该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富国强兵”所普遍采用的“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最终向“家策”的转化了。
在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加强自己的实力,为了“富国强兵”,普遍采用了“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管子.治国》曾对这一国家经济思想提出这样的论证:
国家的富裕表现为粮食的充足,而粮食来源於农业而不是来源工商。如果人民都去从事农业,则开垦出来的田地就多,开垦出来的田地多了粮食也就多,粮食多了国家就富,国家富了兵就强,兵强了就能打胜战,打了胜战就能占取更多的土地。所以从经济角度讲,农业是“本业”,商业是“末业”。如果国家不去发展“本业”而去促进“末业”,势必导致“田荒而国贫”。【3】
“本末”观念是中国传统哲学里十分中国化而又很有价值的哲学观念。这一观念具体应用在国家经济政策上,就是把农业看成是“本业”,商业看成是“末业”。这一认识本身带有很大的历史特征。当时的情况是地广人稀,土地开发不足,与我们今天的情况完全不一样。一个富国的标志取决於人口的数量和土地开发的广度。当时各国处於交战状态,人口的流动也比较大,政策不好不容易吸引各国人士前来定居。鉴於这样的情况,国策把农业定为国家经济的基础,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税收和兵源的来源,而且农产品可以作为军备的基础。因而当时的有识之士把农业看成“本业”,是完全符合当时的情况的,是正确的。
而商业则是私人行为,它是以谋个人之利为目的的,所以当时的商人是国家的一种离心力量。大政治家管子在《轻重十一》里这样说:国君一下令备战,人民就把手头的财物和粮食以低价卖给了商人,换回货币。战争结束後市场物价上涨,商人又用高物价换取人民手中的货币。商人用低於市场价三分之一的价格获得人民的财物,又以高於市场价三分之一的物价获得人民手中的货币,这样一来,国家的财物和货币都集中到了商人手中了。【4】
正因为商人的谋私利这一性质与当时的“富国强兵”的政策相抵触,所以当时的有识之士把商业看成是“末业”。在“重本抑末”、“富国强兵”思想的指导下,各诸侯国就在经济上采取了“重农抑商”的政策。
商鞅变法时,按照法家的路子,他干脆就把“重农抑商”的思想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他规定,凡是努力耕织,以致於粮多布多的人,是奴隶的可以恢复其自由人的身份,凡是因为从事商业或者懒惰而导致贫困的人,各户举报出来则收为官奴。【5】
秦国通过“开阡陌”而把土地割裂成小块分给各户私人占有。在这基础上,政治上的“本末”思想已经开始可以直接移植到家庭经济体的经营方针上了。
从史料上我们可以看得很清楚。在战国时代,思想家们讨论“本末”还是在国家政治的层次上讨论,到了汉代,“本末”的讨论已经是在家庭经济体的层次上进行了。
在汉初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以农为本”的讨论不再是作为一种国家政策来讨论了,而是对於人民的要求,或者说是对於家庭经济体的要求。例如汉文帝对“天下”下诏说:
“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汉书》卷四《文帝纪》)
这里的“以农为本”显然不再是指国家的经济政策,而是对老百姓的家庭经济体的经营方向的一种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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