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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尸两命:我唾弃你老母的坟墓 “在京打工的肖志军,在怀孕的‘妻子’生命垂危之际,仍拒绝
签字同意剖腹产,最终母子双亡”
曹林先生就此在东方早报发表《警惕“一尸两命”之争中的人治倾
向》,摆出程序正义的“破士”:
“‘不签字不手术是霸王条款’也好,‘医院应有强制治疗权’
也罢,这些观点简直无知、可笑之极。”
曹文逻辑之混乱,论据之荒唐,结论之草率,在认为医院至少程序正
义,对此事件没有责任的观点中颇具代表性。曹林所谓“我的身体我
做主,没我或我家属的签字谁也不能在我身体上动刀。医疗行为具有
侵害性,其重要前提就是患者本身必须同意,不是中国特有,任何国
家、任何医院都有这个规定”,令人啼笑皆非。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很
强的科学,大多数人连口服药丸都要遵从医嘱,何况白刀子进、红刀
子出的手术!你能做主固然好,你没有相当专业知识来做这个主又该
怎么办?
“遇到紧急救治的情况,如病人出现大出血、休克,甚至神志不
清时,病人的手术决定权就掌握在医生手里,而不是家属或其他
人。医生会马上会诊,三个以上的主治医生商讨确定患者是否需
要手术,医生作出判断后,只需把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措施告知家
属即可。如果在紧急情况下,因家属不同意手术,最终导致患者
失去生命,医院将负连带责任。即使病人的家属不起诉医院,美
国的联邦政府也会对医院提起公诉,追究医院责任。”(11月25
日新京报《美国医生:遇紧急情况手术决定权在医生》)
只要闭上眼睛想一想,就会知道如果完全由患者或家属,而不是专家
来做决定是否手术有多么可怕和不合理。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33条规定,
“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
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
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另外还明确规定,“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
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肖志军在医生一再解释不进行完全免费的手术,妻子即有生命之危的
情况下,仍然拒绝签字,医生于情于理于法都应立刻实施救命的手
术。否则,什么才算“其他特殊情况”,定立这条法规的意义何
在?!
由此可见,曹林所谓“医疗行为具有侵害性,其重要前提就是患者本
身必须同意,不是中国特有,任何国家、任何医院都有这个规定”,
完全是在用重拳打空气。在特殊情况下,“医院应有强制治疗权”,
既不无知,也不可笑,而是依据希波克拉斯誓言“我要把我的一生奉
献给伟大的人道主义事业。我凭着良心和人格行使我的职责。我首先
考虑的是我的病人的健康”,世界各国医务工作者在良知、道义和制
度上对患者的庄严承诺。
曹林说:
“如果没有‘签字才能手术’的约束,那医生是不是可以随便找
个理由对你动手术,甚至强行将你拖到医院割掉你健康的胆囊或
腰子呢?”
也真亏曹先生想得出来,犯罪行为和正常的医疗行为之间有何可比
性?“签字才能手术”只是一般情况下需要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知情同
意,想用这个约束极端情形的犯罪,等于用汽油去灭火。一个有心要
实施犯罪的嫌疑人,连坐牢、杀头都不怕,会在乎你一纸条文?未免
太过幼稚了吧。
可怜的肖志军当时已经濒临崩溃,完全不在状态,有人要奖励他
10,000元也拒绝签字,事后又反悔、痛苦得无以复加,即为最好的证
明。“一尸两命”真正的悲剧根源在于:医院和主管部门对规章制度
狭隘的理解,一心想着家属签署“手术同意书”来避免纠纷,对支持
他们果断手术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视而不见;职业生
命最重要的义不容辞的希波克拉斯誓言,也惨遭背叛或是遗忘──
不签字,照样解除“合同”;
不签字,照样强拆;
不签字,照样强行结扎、打胎;
我唾弃你老母的坟墓:
不签字,就可以见死不救?!
民主论坛 上载:[2007-11-27] 修订:[200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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