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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维权运动的意义与后果/杨光.66. (博讯2007年02月20日发表)
维权运动在当代中国的兴起,是一件意义非凡、影响深远的事情。
1、历史的视角下的当代维权运动:其突破性与创新性
维权运动在当代中国的兴起,是一件意义非凡、影响深远的事情。这不仅在于它打破了六四惨案之后漫长的、基于恐怖均衡的沉闷僵持局面,更在于它开辟了一条全新的、自下而上的社会变革道路。
一直以来,中国并不乏反抗弊政、恶政与暴政的传统,不乏抗暴除恶的人物、事件和行动。从历史上看,中国有两种深厚的反抗传统,我这里姑且称之为“大传统”和“小传统”:“大传统”就是武装革命的传统,农民起义是其典型形式,这一“大传统”可谓源远流长,商汤放桀、武王伐纣是地方反叛之鼻祖,陈胜吴广、赤眉黄巾则是农民暴动之滥觞,这一“大传统”在中国的王朝政治中乃是周而复始、往复出现的有效反抗模式;“小传统”则是书生抗议的传统,学潮是其典型形式,这是一种以谏诤性言论为主要手段、以政治改良为主要目的的温和反抗行动,如汉之清流、明之东林、清之公车上书,从民国时的五四运动起,这一“小传统”在近代得以发扬光大,并越出体制界限向体制外扩展漫延,中共建政以来的四五运动、民主墙运动、86学潮和89学潮均可归属于此一“小传统”。
从表面的结果看,“大传统”屡建奇功,有史以来,凡成功地消灭暴政、推陈出新者,似乎非采取武力暴动的古老方式不可,迄今为止,“大传统”仍是中国政局翻新的唯一可行模式,而“小传统”则几乎屡试屡败、一无胜绩,无不以遭到当局的排斥限制、野蛮镇压而告终。但是,这只是表面现象。若以实质后果论,“小传统”固然曲高和寡,常常行云缺风、雷大欠雨,可是,它虽然未曾建功立业,却屡有潜移默化、润物无声之长效;而“大传统”固然惊天动地、震骇一时,却一向新瓶旧酒、有破无立。总体而言,“大传统”与“小传统”均属成本比较高昂、效益比较低下的方式,诚然算不上是两项优良的反抗传统。更必须特别提及的是,历来的农民起义、地方叛乱除了实现“彼可取而代之”的王朝更迭循环之外,从来也没有实现过中国政治与社会的制度变革与实质转型,但其虚假变革的经济与社会代价却无比巨大,中国每一次的起义、叛乱、改朝换代大混战,莫不伴随着对生命、财产和自由的骇人听闻的野蛮侵犯,莫不导致人口锐减、田园荒芜、都市凋零、国库破产的惨重损失。
“大传统”与“小传统”虽然目的与手段各不相同,但它们仍有许多结构上的相同之处,最突出的共同点,则是它们都属于“宏大叙事”型:不论是商汤周武的吊民伐罪“诛一夫”、董卓曹操李渊安禄山的“清君侧”,还是陈胜吴广的“举大计”、黄巢的“一飞冲天”、洪秀全的“太平天国”,还是康梁的变法维新、五四的反帝爱国,这些或暴烈、或温和的反抗行动,都以国家民族的大权益为维护对象,都包含着一套宏观上除旧布新的“非常规划”,这套“非常规划”的实施又必须以某种“非常事态”为契机,并以促成一场接一场的“非常事变”为过程;它们都需要以某种至大至公的无上利益(如救国救民之类)去动员社会,以翻天覆地、彻底解决问题的美丽幻景去诱导民众。因此,在这两种反抗传统之下,寻找历史契机、构造宏大抗争实属非常的不容易,大有时不我与、机遇难求之慨,且若有机遇,也几乎全都是灾难性的机遇,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就多以天灾人祸、饥寒交迫、内忧外患、国难当头为契机,即使是在当代,象四五和六四这样的伟大反抗行动,也不过是凭借了某位“德高望重”的中共领袖“含冤去世”的“天赐良机”。概言之,中国式的反抗传统,无论是“大传统”还是“小传统”,几乎从来都是“宏大叙事”而缺少微观反抗,几乎从来都发端于“非常事变”而无缘于日常事态,几乎从来都以天下江山为念而不在乎具体而微者的利害得失。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维权运动之作为一种新兴的集体反抗形式,它比上述两种传统更“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这里套用一下中宣部的“三贴近”),更注重个体和小群体的切身权益,因而更有利于公民社会和自治社区的成长,也是更加广泛深入、更加扎实可靠的自由民主锻炼。
在当今世代,由于国家所拥有的统治资源之异常丰富、所垄断的暴力机器之异常强大,这造成了一种极其不利于传统反抗方式的不对称局面:除非等待暴政当局的自我分裂、自行瓦解,除非有从体制内分裂出来的强权资源作为可靠的内应,事实上,起义式的“大传统”和学潮式的“小传统”均无从独立地发挥变革作用;而经过六四镇压之后,中国业已陷入了一种“恐怖均衡”——恐怖所导致的恐惧是双向的,当局的恐惧在于他们知道再也经受不起另一次六四学潮的剧烈冲击,民众的恐惧在于他们知道再也无法承受六四惨案这样的可怕结局,当局的恐惧使得他们对任何起义式的、学潮式的反抗,或者有百分之一可能导致此类反抗的事态均诚惶诚恐、如临大敌,必欲“扼杀于摇篮之中”、“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在国家镇压机器虎视眈眈的严厉威胁之下,反抗者的恐惧则使得一些有可能引发起义式的、学潮式的反抗事态在一种自我约束、自行消解、消极解脱的过程中胎死腹中。正是基于双方几乎同等程度的强烈恐惧,达致了一种平庸的、沉闷的、权宜的、腐败的政治与社会均衡。要打破这一惰性均衡,就必须有新型的反抗方式产生。此时此刻,维权运动应运而生,所以,我们说,对于中国的政治社会转型来说,维权运动是一件意义非凡、影响深远的事情。
2、作为集体反抗模式的维权运动:其成因与后果
维权是一个外延宽广的概念。个体的维权、体制内的维权并不具有反抗体制的意义,它仅仅是一种试图对侵权行为进行事后纠正的正常现象。在任何社会制度下,此类维权均不可免。而侵权的类型总是五花八门的,从零星分散的消费者权益和物业权益的损害、普通的劳资纠纷、一般的民事冲突,到有组织的行政侵权和大规模的政治迫害,都有可能引发独立的维权事态。当然,如果是在一个良性运转的法治社会,只要还有现存的可操作的法治程序,只要这些法治程序不被侵权的一方所操纵和利用,那么,哪怕这些程序的设计不尽合理、运转不够灵活、效率不是太高,侵权事件所引发的也将只是一种行政或司法的纠错与追偿程序,而并不至于激起以集体反抗为特征的“维权运动”。
当前的中国为什么会出现一浪高过一浪的集体反抗模式的“维权运动”?这大概有两方面的成因:第一,虽然侵权方不一定就是某一级政府,可能只不过是土地开发商、不法企业或某些特权人物,但侵权的利益通常是与某几级政府共同分享的,而侵权行为也通常是事先受到了政府机构的批准、赞成或默认的,在此情形下,维权便几无可能在本级行政司法机构中通过正常渠道去解决;第二,虽然侵权利益可能与某一级的高层政府毫无瓜葛,但因为与其下属的低层政府相关的侵权行为已经如此的普遍化、日常化、合法化和政治化,即使高层政府有可能对低层政府的行为十分不满,但它也绝不可能全面地支持维权方纠错追偿的全部要求,而必须在兼顾低层政府利益的情况下去消极对待维权事件,在此情形下,维权也几无可能在高层的行政司法机构通过正常渠道顺利进行。由此,维权一方便被迫诉诸于集体反抗方式的“维权运动”。
本文所说的“维权运动”,不包括那些依照正常的行政或司法途径以获得权利保护与权益补偿的行为(如普通的消费者维权和业主维权),也不包括那些不具有社会动员意义的维权行为(如匿名举报、私下报复等纯粹的个人反抗行为),仅指那些因对正常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丧失信任之后的、非常规的、集体行动的、抗争性的维权行为。这种维权运动一方面直接针对侵权者(侵权利益联盟),另一方面间接针对某几级政府的行政与司法不作为或行政与司法不公;这种维权运动具有社会动员的功能,维权人物结成准组织形态,通常采取集体上访、求助高官的人治方式,或采取诉诸媒体、诉诸知识精英以寻求社会支持和道义声援的舆论动员方式,或采取游行示威、罢工罢市、静坐绝食等向政府公开施压的和平抗议方式,或采取阻挠建设工程、扰乱政府管制、冲击党政机关的冷暴力直接抵抗方式。
中国的维权运动多%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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