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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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理性 就是坚持真理的可证明性!/孙丰.

“坚持理性”这句话成为眼下的时髦,常常在网上看到,许多人将之拿为立场。

    从他们的叙述却又看不到对理性的坚持。在中国民主党的党章中,开宗明义地

    写着坚持理性、合法、公开、非暴力,现在我们就来谈谈这四点。

    “公开、非暴力”这两点是人人都能明白的,公开就是不密秘,让自己的活动置

    于公众之下,不主观地去隐藏,没有什么单线联系。非暴力就是不使用暴烈的

    手段,不实行毛泽东的“ 革命是暴力,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

    ”,而是通过对话,交流,理解以寻求共识的方式达到目的。

    对于“合法”和“理性”,理解上却就三教九流各说各的了,说了也不知对错,郑

    重其是宣称坚持理性的还有真不知理性为何物的人,这一点也不奇怪。

    咱先研究“合法”,合法有两层内涵:一是指实际的、具体的,人工制造的法,

    任何国家都颁有法律,且施行法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刑法

    》。这是实际的,由人用主观力量立出来的法,因而它只是主观意志,名义上

    是国家意志,可意志总是来自个人,其有效性就是个别的,因而无论宪法、刑

    法,只要是法律其本身都首先有个是否合法的问题。

    第二是究竟什么是“法”?独立地考察“法”,它并不是主观的而是个客观概念。

    “法”就是来源,并依来源为依据。因而合法就是合乎客观,合乎源头,当然就

    是普遍有效性。也就是一事物若在源头上没有主观性原因它就是合法的。一事

    物做为事物存在于世,是没有原因的、不能避免的,或那原因是不可抗的。

    其实合法也就是合乎自然,合乎自然的不移规律。

    “人人生而自由”就是这一原理的表达--人的存在--“生”,是不可抗的和不

    能选择的,因而就绝对合法。虽然行为是选择的,但能选择的能力却归属在不

    可抗的“生”里,是生的构成之中的,所以如何运用本己的能力就完全属于意志

    自由--意志是那不可抗的“生”的构成部分,这就成为自由的不可动摇的根据

    。政权就没有干涉人的意志自由的理由。可见合法性说的是某些原则是否能被

    追踪到不可抗的根源。因而宪法、刑法都存在一个合不合法的问题。合不合法

    问的就不是它在程序上的出处--是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颁布,而是

    问它的原则是不是基于不可抗的原因?符不符合大自然的命意。《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的原则能被还原到非人力的,不可抗的原因吗?不能!不能即为非

    法!当然地应纳于打倒之列。

    读者读了这些叙述,读者不须费劲就能欣然接受,为什么?因为我的叙述是用

    严格的证明规则推进的,不仅有步骤、环节,而且你能直观到结论就出自前提

    。而人心又是相通的--即服从同一套环境互作用原理而形成的,所以单凡采

    用了证明的原理,共识的取得是不困难的。但是-

    一些喊“坚持合法性”的朋友未必完全洞悉这些,他们理解的法只是人工制造的

    ,他们不知道“法”是一个客观概念,认为合法性就是去合国家颁布的那些法,

    并不知道国法首先得合法,不合法的国法才是社会动荡的原因。也就是制度和

    在制度名义下由人工确立的法律体系首先应符合自然的命意。《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刑法》都不符合自然法--都不合法。因为人是自然事实而非国

    法事实,本性来于自然,当然就是自然。宪法首先要明确并承认“自然之物不

    能不自然”,它的责任就是去确保“自然之物能自由自在地去符合自然”,而非

    另行设订一套原则强加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恰恰就是在人的自然品

    性外臆想的教义,一套与自然力律相对抗的意识形态,是人性(而非人意)所

    无法符合的--人无法抗拒和摆脱自己的本性,如果可以摆脱它就不叫本性了

    。可宪法又不许人性自由表现,人就只好阳奉阴违,把自己遮盖起来以便于去

    实现本性,结果就是社会的腐败。

    宪法的责任是确保自己的原则符合自然规律,只有这样,做为自然之物的人才

    能获得不能不自然的自由。社会才是秩序的,富于生机的。

    一、理性是人的本己能力

    “本己”说的是无待于外,就在人的机体内,是生命的组成部分。它一经被外部

    事物的刺激就引发感知,随之做出相应的注意,或者去理解、判断,或者去证

    明……为什么叫它“理性”呢?一是因它是可知的,知即理解。而“解”是主观对

    着客观对象发生的一种关系,即明白了对象或它的某些方面。可对象总是在心

    外,不能进入到意识,所以要明白它就得有所借助,只有所借助的这种介体才

    能存在或进入于人的意识,所以人的“解”得通过中间环节,这个环节即语言或

    文字符号。借助语言或文字符号去知解就是理解,符号与被反映对象之间是一

    种反映与被反映联系,我们的能力就借着这种关系来达到对对象的知解。

    “解”是“理”在能力里引起的后果,“理”是“解”借以完成的条件--反映体系。

    因此“理性”就是指人的能力,或指本己能力的特征。

    这一能力主要体现为“知解”。但知解又有直接和间接,有的只是对具体对象的

    ,还有的则是较复杂的思想,所以理性这个能力又有经验直观的和间接思维的

    区别。把看到的山叫成山,把看到的水叫成水是经验直观。所谓经验是指对象

    直接刺激了感官:你看到了长江或听到了瀑布的咆哮都是感官经受到刺激,是

    经验,就判断为水,这种联系是经验直观。

    牛顿确曾看到过苹果坠地,这是经验。但他躺在被窝或坐在马车上思考“苹果

    为什么向下而不向左右坠?”这是思维,思维只借助“物体”、“空间”、“坠”等

    等概念,要回答的是它们之间的关系,这种回答考证的虽是事实,但借以完成

    回答的却是对不同概念的关系的研究,只有对概念关系的严密连接才能做出可

    靠回答,这种回答一经完成其解释的有效力就是普遍的。比如:看到许多熟悉

    的人死去这是经验直观,但人的直接经验里还没有一个永生的例子,我们把这

    经验推到极致,就得到--所有的人都会死这个普遍的结论--真理,这个定

    论可以应用到一切人,不论他反不反党,黑人还是白人。这是思维。

    从这里我们就看到:知是相对对象的,是经验的,思维是间接的,只要借了知

    所使用的符号(概念)就可展开,有无实际的物象无妨。正因为如此,正确的

    思维并不一定获得正确的结论。因为正确的思维就是符合逻辑规则的思维,比

    如“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这个思想就

    符合逻辑规则,但当做实践的指导它却非常有害,为什么呢?因它虽符合思维

    规则却不符合知性规则--我们的知性并没去检验每一待思维的材料是真是假

    ,确保它在知性范围内的可靠性。只有既具有知性可靠性又按照严格的思维规

    则做出的求证才是充分可靠的。

    人的经验无所谓真假,因为它是事实而不是原则,只有从经验里推出的结论(

    结论都是原则)才有真假。

    但人类认识又都是从经验开始并依靠经验,就难免不受到经验的限制,而思维

    又是自然而然发生的,在生活中遇到了问题,需要认识它才去思维,还来不及

    弄清概念在知性里是不是可靠,思维就展开了:有许多似是而非的“道理”,就

    是这么来的,且往往被当做真理。

    比如“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 牢固树立科学价值观”都是些无解的,即不

    能被理性所证明的臆想。

    二、从本己能力外来看,“理性”指的就是逻辑

    因为逻辑是一种人人可按的方法论

    只要理性进化达到了相应的阶段

    逻辑完成的证明就是人人可行人理解的

    逻辑是思维的规则,属于方法论。

    思维是人的活动,什么活动呢?认识活动。认识与其他活动有什么不同呢?

    认识是以知识为目的的活动,知识不是自身独立的,它是对对象的。而对象是

    纯粹存在,它自身无所谓知识,所以知识只属于认识主体。因而就有一个完成

    的形式问题,这就是得用概念或概念体系从对象里将之抽象出来。就有一个抽

    取的结论(知识)与对象或它的关系是否相符的问题。结论做为道理必须与对

    象的真相相符合才能算是知识。可见知识就不是选择的,也不是想像的,只能

    是必然的。其他的活动都是求成功求功利,而认识活动是求道理的真值。

    认识是为揭示事物的真相。所以认识活动就是做证明。

    日常所说的坚持理性,说的就是坚持事物的可证明性。

    但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只把“坚持理性”当口号喊了。包括我们民主党早期和近期

    的建党活动。我仔细地在观察,没发现那位朋友的言谈是致力于证明。他们有

    谈论的愿望要求,但没有坚持理性可证明性的自觉,说的是日常话而非道理。

    证明的要素是:被思维的材料是由前提给出的,知识就被这些材料隐含着,思

    维者的任务就是从这些材料里推出不移定论。怎么推呢?因事物的各种联系既

    是必然的,它们就必有显示的线路,我们就把这种线路称为逻辑。只要思维者

    严格地遵守逻辑路线(方法)环节、步骤,就能完成证明--证明即揭露出事

    物的真相。十八世纪理性批判的兴起发现:仅仅严格遵守逻辑路线(方法)环

    节、步骤,是不充分的,还必须让知性来考证由前提所给予的材料是否可靠,

    思维主体是否澄清了它,如果没有,思维成果仍可以是无效的。

    由于我们的意识是理性、知性、感性的综合,它们功用不同,却不能像眼与耳

    那样有自明的界分,也不像手与脚那样从始发上就不是同功的,所以在运用上

    不经训练就难以区分。比如对于政党,几乎没有人不真诚的认为自己懂得它-

    -不就是由一个理念组织在一起的集团吗?可以说这也是一种理解,并且正确

    ,但它只是政党的一部分性质,而且是可直观的那部分因而就是表面的肤浅的

    那部分,如果只带着这部分理解去为党写纲领或章程,写出的章程就准行不通

    。觉不出章程行不通是因党实际上还没发生党际间的活动,眼下的中国政治不

    是政党政治,我们所建的这些党都只有内部性,涉及不到党际,一般不会出问

    题,如果党际真成为活幼内容,这些党章就若麻烦了。

    党表达的只是自己的即内部的理念,因为任何政党都是对着别的党才成其为党

    ,它就是去挑别的党的毛病,去吹毛求疵,在理性上颠覆别的党,否则它怎么

    算是党呢?在党这个单词里先天地包含着对抗性与颠覆性,党与党之间就是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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