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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2 孙丰 原罪的共产党 (正文) 之2
导言 “原罪论”界说 一、什么是罪?
⑹、制度与“法”的意义;
及把法律意义的“罪”还原回自然的怀抱
法不属于存在世界,不是不可抗的,法是由人来确立的,所以是选择的
。但人却是存在,是非选择的、不可抗的事实。究竟是人来合法还是法来合
人,这还用讨论吗?人的行为应合法,是因法出于人性并合乎人性。
人是“有”心。人不是“是”心。心乃形成的。
不可抗事实所能拥有和所能实现的,只能是自身的不可抗性,不可能是
外来原则或外力。但共产主义却就是生命外的原则。由选择而生的“法”是
由人的不可抗性派生出来的能力来选择的,所以它应保护的只能是人的不可
抗性。法是为保证人的自律,所实现的就是自身物质性,为保证人人的客体
性不致受到侵扰才成为必要的。
“共产主义”理想伟大而又高远,共产党就不只是伟大,还光荣加正确
,可惜,对于人的生命来说它们都是外物。共党宪法的不合法就不须老孙评
说,只要你明白:选择而有的法是捍卫人的不可抗性的,不是为外力侵扰提
供方便的,就知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死刑,是万般地正确!
自然给予人的是物质性,表现为本能。人所不能抗拒、所必须服从的只
能是自身的物质性,不是“理念”,理念虽是心所能知,却非生命的构成,
再伟大也是身外他物。法虽由理性所选择,却是人的内在本性所催生,其价
值就只能充当本能的实现条件,不是用来抗拒本性的引狼入室。
后天里发生出理性,本能便升华成为知性,生命就成为可享的,他律进
化成自律性,才需要从知的方面来规定活动,以保证活动不损及物性普遍性
。本性一旦通过知性,就间接化出意志,本能的直接性就派生出一个个自律
的环节,法所对的是自律,因为自主并没改变人原有本性。自律只是为实现
本性,为使本性更充沛、更饱满,决不是出于限制本性。
所以法律所认定的罪就应在自然怀抱里被可靠地还原。
还原可表达为:对错、功罪是用不可抗性来作主观能力应用的判准。只
有能依法而行的人已区别于纯粹人,依法而行才能成为必要,立法背后潜隐
着的不可更移性是什么?--否则人不可能在自然已提供的环境外再造一社
会环境。人若没有“理”的眼光根本看不到功罪:动物不立法,弱肉强食也
不犯罪。这说明:“罪”成立在语言这个特定条件上:凡不用语言的动物都
把握不到功罪。凡被认定为“罪”的,必是错的、恶的。因而“罪”以“对
错、善恶”的把握为条件。可世界事物只是存在,没有对错、善恶:你不能
说干旱是错,干旱造成颗粒不收;也不能说台风、暴雨是错,它们冲垮房舍
、农田,吞没生命。客观世界不是意志,没有可避免性。凡不可抗而有的都
是客观的,自然的。只有从立场出发才能把握到对与错,善与恶,这证明立
场是主观的。是由语言的输入所造成,人把概念加给对象,对象就立马被识
别,对象一旦被识别人也就有了立场。若没有语言外壳,概念就不能形成,
所以说是语言使世界成为可识别的,使人有了立场。
被识别的与在识别的就在感知中被区分,立场就是被识别的和识别主体
的交汇点。立场只属于人,不属于物。因而“罪”只是人的主观把握,如果
从这种把握里去掉立场(主观)性,会剩下什么?难道主观认定的“罪”能
没有自身的客观性吗?
实践中的人直接地就是经验的。所以不可避免地总用经验眼光来回答遇
到的问题。人既能经验了,经验能力就觉得它能经验一切,可是--
人的经验能力并不能经验自身是怎么一回事,以及为什么能经验。
从这里发生出人的存在与实践的差异:
经验只能对进入到经验能力的,或能被经验到那些事态为内容,其实还
是经验,不是本质,是本质所派生,但经验却偏要将之当成本质。请看--
“凡是敌人的朋友就是我们的敌人”。
敌人和朋友是貌似名词,严格的说是“关系性名词”,是经验建立的联
系。在毛泽东、共产党的经验里,有过既友好自己又友好敌人的三角朋友,
最终站到了敌方。毛的话初听好像是普遍真理--生活中常出现朋友的背叛
;细细品味,共同朋友站到己方的也不少,有效性只有一半。可见他的话是
经验之淡,不是普遍真理。就连“敌人”和“朋友”也是由经验建立的。再
深入一步:人是自然事实,从本性上并考察不到敌友,敌友只是由经验的能
力(主观性)造成的关系:此立场上是敌,彼立场则可能是左膀或右臂--
如齐恒公与管仲,唐太宗与魏征……此立场为同志加战友,彼立场则为凶恶
敌人,如毛泽东与高岗、彭德怀、刘少奇、林彪……
从经验出发才有毛泽东的“根治黄河”,才有三门峡,因为经验告诉毛
泽东:黄河高出地面,屡屡泛滥,三门峡的地势可以建造电站,电可以灌溉
,且能带动出工业……大大的有利可图。
从经验出发李鹏看到三峡的地势,得到可借势截流从落差中得到动力这
个判断……还是从经验出发李鹏才无时无刻不陷在六四屠杀的恐惧中,正是
出于分散社会智力和引导伦理视野的企图,他才不顾一切地推动启动三峡。
我们得承认:在当下条件下,大多数的人都不曾考虑:经验能力并不能经验
它为什么能够经验。实践中的人并不须考虑人为什么能经验这个问题,所以
被实践所判为有效的原则不见得有长远的可靠性。
不考虑并不等于它不发生作用。
正是从经验的层面,有了毛泽东、江泽民们对黄万里老的轻蔑,造成今
天的破坏。所以我们才说黄万里的高赡远瞩不是受制于经验,他是以科学家
的立场担当工程师的责任,他用宏观天文学、地理学的必然性看待工程师的
精确计算,得到的是:经验计算再精确也不能有效于尚未知解的自然变数。
不错,人的活动是从经验出发;
可人的能经验的力量不是从经验里发生出来的!
我们的经验能力发生在我们的天然而有的物质性里!不是我们的物质性
被承载在能经验的能力里。
是我们的天然物质性决定了我们的能经验,不是我们的经验来决定我们
的天然性。因而,我们就必须保证我们将采用的经验原则是出于我们的“是
”,有效于我们的“是”,就是让我们的主观性符合于我们的客观性。
社会,社会制度和立法的出现也是由于经验;
但社会,社会制度和立法的根源不是经验,而是出于不可抗力的本性。
潜隐在这里的机理是:
就本质上说我们是--“是人”,但我们实际上却是在做人。
首先得“是人”而后才有“做人”;但--
人却是在能“做人”之后,才知道自己“是人”的。
“做人”就受到经验的限制,触不到自己的是。
“是人”属之于自然--并不受经验制约。
我们的经验只顾着怎么做,并不知也不问人所以能做不是因为能做,而
是因为生命的本质性,那从根本上发生作用的不是“能做(即经验)”而是
经验把握不到的本质性。我们一味地用经验来对待所遇到的问题,结果经验
就与不可经验的本质陷于冲突。因而经验说的善恶、功罪就不一定完全可靠
--那经验的立场是否被证明过?毛、邓、江、胡那些“名言”基于的都是
经验,对着他们的任务的可靠性,不一定具有普适的意义。
来看不教竖子胡瞎滔的“和谐社会”,他的浅薄只能使他把握和谐,至
于“和谐”是什么,经验就无力回答,只有依靠分析,分析让人知晓:原来
“和谐”只是对秩序状态的描述。“和谐”并不能回答秩序的性质是什么?
当然也无从经验秩序的条件是什么。“和谐”只是结果,不是原因。
秩序是物质的性质所决定的物质的形式与状态--条理性。
因而秩序的条件就是事物的固有性质。人的固有性质是自然所不由分说
地给予,不可抗,而社会是由“人人是人”这个事实性支配出来的。因而社
会秩序的条件就只能是公平或正义,因为人人都是不可抗事实。在可抗的条
件下都以人人都是不可抗事实为唯一准则,其结果就是公平或正义。所以社
会就是由“人人是人”这个根源在“人人都是主体”这个条件里的表现,它
以功能性而形成并完善着,所以社会就是调整联系的职能,它的立足之点当
然就是“人人是人”。社会秩序在状态上的和谐只能建在正义上。
正义可做为社会联系的因,即用于构造社会的原则,但和谐却绝不可充
做社会联系的原因,它只是描述结果、状态的,处在终端,不能充当原因。
正义就是把不可抗性做为选择的制度与立法原则。
制度与立法不是建在一部分人的不可抗性上,而是建立在所有人都是不
可抗性事实这个铁律上,所以“人人是人”既是普遍的又是永恒的本原--
人就是自己的本。当然也是国家的本。“以人为本”是错话,应为“人就是
本:是自身的本,也是社会的本”。
我们的叙述表明:立法就是伦理的强制化。
伦理就是照“应该”去做人。
能“应”的是人的主观能力;被应的是“该”,也就是人的既定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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