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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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亦耕文集
·第一章 剖析“三自”刻不容缓
·第三章 “三自”的头不是基督
·第四章 “三自”的信仰实质——不信派
·第五章 教会绝不能与“三自”联合
·附录一:三自错在哪里?
·附录二:我们为什么要退学?——金陵协和神学院三位同学的声明
·附录三:我们为什么拒绝在晚会上唱社会歌曲?
·附录四:一位神学院讲师为何被开除?
·后记
·信仰,和谐社会的定锤音!
·撒玛利亚的歌
·新年,新时代——新春感恩
·又是一个爱的季节——情人节有感
·对儿童教育与主日学的平衡看法——给家长的几个忠告
·他使人夜间歌唱
·独家春晚,终须改革――中央电视台就是一个餐馆 (转贴)
·掉进“酱缸”的丁光训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一)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二)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三)
·附录1 :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附录2: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四句话”
·附录3:其他宗教法规参考书目
·附录4: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四)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五)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六)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七)
·从“醋”谈起
·今天,我有话要说
·在美学英语,不能一口吸尽西江水
·开车上路
·除草记
·我的心因1000名频死童工而成为“战场”
·学院的信箱
·San Francisco,“故地重游”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八)
·教会,中产阶级俱乐部?
·“反革命”,好难
·千里重洋慰“北神”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九)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十)
·你的教会在“瑜伽”吗?——从基督教诗歌应该学效瑜伽音乐谈起
·我在美国租房子的故事
·2008北京奥运会,要我为你作什么?(之一)
·2008北京奥运会,要我为你作什么?(之二)
·团聚之刻,亦梦亦幻
·后生可畏……
·2008北京奥运会,要我为你作什么?(之三)
·宝宝的安全带情结
·这是感恩的时节
·2008北京奥运会,要我为你作什么?(之四)
·愧对于小宝宝的提问
·餐桌谈话录
·韩国23位人质,牵动的不仅仅是人心
·韩国人质事件是政治事件?抑或宗教事件?
·塔利班获得杀害女性人质的新筹码
·韩国人到底在反什么?——从人质事件谈起
·截然不同的美国人
·我的摄影师——小宝宝
·把复杂的心理学简单化
·一首用热泪来唱的乐歌
·你说婚姻美不美
·博客不好写
·徒步的艰难
·汽车
·初涉希伯来文(Hebrew)
·罗马的手,祸福相间
·初期教会的英勇三百年
·对蔡卓华案的琐碎思考——兼问候出狱后的蔡卓华弟兄等人!
·中文翻译惹的气
·“大公”的终结
·喜欢freeway上的local生涯
·沉痛悼念卢莉姊妹安息主怀
·我和民工有个约——温州市城郊教会民工福音的回顾、评估与前瞻
·回忆在温州时的情人节
·马丁路德《基督徒的自由》浅析
·“徘徊”在美国和中国之间
·一日望一月
·我在美国读神学——谈谈读神学的点滴感想
·也谈“三自爱国运动”的爱国主义精神
·为震灾而哀哭,愿主爱如江河——为灾难中的中国祷告
·弟兄,您终于出发啦!
·我曾经为减少讲道次数而兴奋
·小议“悔改观”的碰撞
·诗篇121篇研究
·中秋夜、警察情
·小议“结石娃娃”事件
·准强:亲历1291次列车绑死民工事件(转)
·奶奶去世
·唐人街,我心中的郁闷!
·圣餐礼程序设计
·以赛亚书9:6研究
·西风东渐——圣诞节对现代中国的意义
·我对传福音(宣教)的一点体会
·加州8号反对同性恋提案路在何方?
·小区内的印度人和购物车
·“平凡者”的“伟绩”
·太平天国与义和团运动对今天教会的影响哪一个比较大?
·从历史、国情、社会与神学看堕胎伦理
·对《马可福音》结尾处异文的探讨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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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教会绝不能与“三自”联合

第五章
   教会绝不能与“三自”联合
   合一?妥协?抑或以此为名,进入“三自”内部,擒得虎子?
   假如是合一,请告知合一的前提与可行性!
   假如是妥协,“家庭教会”的成员就会像耶稣那样说:“撒但退去吧;因为经上记着说:‘当拜主你的神,单要事奉他。’”
   假如是为了入虎穴得虎子,正如有人说的,不入官场,怎么制服得了贪官。那么,首先要肯定入“三自”是怎样的一个性质?假如是归入,请问,有这个必要吗?不以基督为头的“三自”本身就是淫妇!假如是进去畅游,不受异端思想的任何干预,请问,他们还让“家庭教会”成员加入“三自”干吗?
   其实,与“三自”的联合,正是成为淫妇的表现!
   
   “基督和彼列
   有什么相合呢?”
   (林后6:15)
   一、“三自”并不是中国教会的出路
   只有“三自”才是中国基督教正确的办教方向和原则?是谬误是真实,当然需要考证。
   2000年9月份,为庆祝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发起50周年,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在北京举行记者招待会。曹圣洁指出,总结50年来的经验,他们更清楚地认识到,只有“三自”——“自治、自养、自传”才是中国基督教正确的办教方向和原则。
   可见,今天的“三自”已经把自己当成了中国唯一合法的教会(其实,“三自”根本就不是教会),在“三自”之外就没有“救赎”了。总之,在“三自”之外的不是信耶稣的正确途径,也只有服从“三自”的领导,中国教会才会有出路!
   事实上,“三自”并不是中国教会的出路。它是在自欺!从上文中,已经非常清楚的看到,“三自”是政权的附庸,因此,它的头并不是基督,它更不是教会,既然如此,它绝非是教会的出路。
   二、强迫登记是“三自”的手段
   “三自”透过登记,来实现家庭教会与它的“合一”。而那些不登记的家庭教会则被视为“非法”。
   (一)“三自”的态度
   登记便是归入“三自”,这也意味着“权利”的移交,即由上帝管理,变成政治管理。
   其实,“三自”的态度也正代表国家的态度。在王长新为王明道所著的传记《又四十年》中,提到王明道受审时的一些口录,从中可以反应出政府的这个态度:
   “你不是反对三自会吗?”审讯员问他。
   “反对三自会是信仰问题,与犯罪没有关系。”王先生说,“反对三自会,并没有犯一条国法啊!”
   审讯员严厉地说:“反对三自会,就是犯罪!”
   同样的,在《又四十年》中,也提到了李再生弟兄受审时的一些口录:
   “你反对三自爱国运动?”
   “我反对。”
   “你知道反对三自爱国运动是什么罪吗?”
   “反对三自爱国运动,有什么罪?”
   “没罪?反对三自爱国运动就是反革命!”
   再看看“三自”的《天风》是如何来解释登记这个问题的:
   “三自是教会的一个运动,也是办好教会的一个原则,它没有会员制,无所谓参加不参加的。”
   这句话是相当含糊的,有些让人捉摸不透,摸不着北。家庭教会完全可以不参加“三自”,可事实不是如此,因为“三自”是“一个运动”,“一个原则”,那么,既然是这样,我们自然就没有不参加的余地了,不参加意味着违反“一个运动”,“一个原则”,这样的罪可是不轻啊!话中有话,防不胜防!
   有这么一份资料,在1997年“制非运动”中是作为指导性文件的,文中有这样一段话:
   “一是通过爱国宗教组织开展发动争取工作,由统战、宗教、宣传等部门,召集,动员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基督教协会,通过开放堂点的讲台,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信徒到开放的堂点来,让其认清正常合法宗教与非法活动的界限,分化瓦解非法聚会堂点。”
   这不得不让我们看出,“三自”在这运动中的角色是极其重要的!
   (二)不登记的理由
   不登记都是因为信仰的缘故。
   1、“三自”只不过是个“脚手架”
    “三自好比脚手架,当中国教会这座大厦,以真、善、美的姿态,屹立于东方的地平线上的时候,脚手架自然就看不到了。三自是为建造教会大厦的。”
   丁此话讲得不错!我们先不去评论脚手架是什么东西,初期教会的建立是否也用得着所谓的什么脚手架,但非常清楚的,既然是脚手架,那么,被拆除应该是迟早的事。当然,我们还不知道它到底什么时候会被拆除,不过,既然它也逃不了被拆除的命运,那我们又何必参与呢?我们教会可不是用脚手架建造的,我们全依赖基督这块磐石建造教会的,因此,到有那么一天,“三自”被拆除了,而遵守主道的人却永远长存!
   2、不登记的法律依据
   包括国内的,以及国际公约。
   (1)公民有和平聚会的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平聚会的权利应被承认。
   1982年3月31日中央19号文件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许诺:
   教徒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读经,祷告,礼拜,婚丧礼仪,过宗教节日等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由以上法律法规可见,家庭教会的聚会活动应在法律的保护之下(太18:20 徒2:46 罗 16:5)。
   还有,有些人经常误认为家庭教会是“非法聚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的有关条例来处理。
   且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一章 总则: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其实,国家法律法规当中根本不存在“非法聚会”一词,只有“非法集会”一词,而非法集会的罪是要够上条件的,从上面的法律条文中就可以知道,我们的聚会不是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也没有“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或是有“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等等。
   (2)不参加“三自”的法律依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规定:①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②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
   家庭教会主张政教分离,这没有与法律产生冲突,同样,我们也不接受强迫所有的教会都得加入三自或到三自教堂聚会,这一样是不尊重信仰自由的原则。另外,我们评论三自不能算是罪,最起码我们是在履行我们的“监督权”和我们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据国务院对宗教自由的解释,我们可以不参加三自,每个公民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三自充其量算是个教派,而他的新派神学是有背于圣经的,我们完全可以与信仰不相同的“三自”分开。中国宪法也承认公民有结社的自由。
   基督徒有结社的自由,即可以组成自己的教会。
   (3)不登记的法律依据
    家庭教会被“三自”称为不合法的,原因是堂点没有登记。但事实告诉我们,有没有登记不是划分合法与不合法的标准,我们可以不用登记,同样是合法的。在这一点上,家庭教会吃得亏是最大的,所受的损失也是最令人心痛的。
    如果我们的聚会触犯了《治安条例》或是《刑法》,那么我们是非法的;而要实现登记,家庭教会的条件还不符合,因此,我们不属于登记的范围,也不属触犯法律的范围,对于这种情形,国家的决定是给予“临时登记”,或是“暂缓登记”,如果是家庭教会,国家则明确规定,不用登记,法律依据如下: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国宗发(1994)060号: 第二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五)有管理规章;
    (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凡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视情况予以临时登记、暂缓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1997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 第三条规定:
    “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由以上法律法规可见,既然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自然是许可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的。把未登记的家庭聚会列为“非法”是不合法的。在登记与触犯法律之间有一个中间环节,而由于“三自”的控告,以及政府人员的乱权,不是删除了中间环节,就是把第一、第二环节搞混。
   (三)关于登记的新思考
   有人可能会说,登记又不是中国独有的政策,就是西方国家的基督教团体也同样要实行登记!
   此话不错!
   但只要细细思考现行体制下的登记性质,就不难发现,基督徒拒绝登记,是因为登记就意味着加入“三自会”,也正是说,要向“三自会”登记。这本身就是一种错误。
   假如每一个教会都可以向国家申请独立社团登记,那么,这个登记将会如何呢?正如一位基督徒法律工作者说的那样,到有一天,教会可以在“三自”之外独立登记(直接向国家登记),或登记为“哈利路亚教会”,或登记为“以马内利教会”,或登记为“安提阿教会”,但就不是登记在“三自”的组织体系之下。
   关于这一登记的思考,不是本书涉及的主要内容,因此,笔者就此点到为止。或许20年,或许50年后,我们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法律发生根本的改变,那时候,相信登记的话题将会以全新的形式出现。
   三、合一的前提与圣经根据
   “合一”固然是上帝的心愿,也是教会极其重要的一件工作,若不合一,若不同心,教会就不会建造的好。不过,“合一”也不是盲目的,它有严谨的圣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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