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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三自”的头不是基督
第三章
“三自”的头不是基督
“三自”的头是谁?这个问题不但道出了“三自”的服务对象,也说清了“三自”的本质是什么,以及它被谁领导,最终为谁“全然摆上自己”,甚至为此而“大义灭亲”!
当你明白了他的头不是基督,而是其他的时候,不知读者你会做何种感想? “三自”的头不是基督,这绝对是信仰出了问题!
“投在埃及的荫下……”
(赛 30:3)
一、“三自”成了凯撒之物
在上文已经讨论过“三自”是属于政治组织还是民间组织的问题,虽然所使用的篇幅短而又短(仅为点到),但已经非常明确“三自”的政治性质。本章着重向读者介绍“三自”是属于政治组织的具体依据,并以此证实它的头并不是基督!
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
(一)没有政治后盾就没有“三自”
中国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与进化论的大本营,既然是这样,就必须在全国进行没有障碍的推广。要推广的领域当然也就包括宗教。
且看如下两条历史资料:
1978年4月10日,首次宗教学研究座谈会在北京举行,会议主张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教会历史。
1978年12月30日,中国无神论学会成立,其目的要“继承历史上无神论思想,推动无神论研究。”
从以上资料可见,中国在对待宗教问题上,依然是以无神来掌控有神。
不但如此,中国又是一党制国家,“党是领导一切的”,“党是改造一切的”。在中共中央1982年19号文件中就指出:“一切爱国组织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
“既说是改造和领导‘一切’,那就得包括神的教会,教会也在党所改造、所领导的‘一切’之内,而决不容许神的教会成为例外。” 以巴弗(吴维尊)的话精辟无比,政府透过“三自”来领导中国基督教,“三自”当然就沦为政治附庸了。“三自”的状况看来也不过是如此了。
“三自”要领导中国基督教,正是中共要领导中国基督教的的具体体现,因此,身居“三自”高位的人,当然是中共人士了。且看如下文章:
根据我国“党必须领导一切”的既定政策,大陆每一个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宗教组织的实际负责人,均须由共产党员担任。甚至称作无党派人士的代表,也有不少是由共产党员担任的。
……
历届全国“三自”秘书长,均由共产党员担任。
第一任秘书长李储文“牧师”,在红卫兵的逼供中,讲出了周总理派他去读神学,以便领导中国“基督教”的原委后,调任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外事组组长;“文革”后,改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副社长,党组副书记。
第二任秘书长沈德溶“同工”,1952年4月,就己经是中国政府派驻山东马庄“耶稣家庭”的工作队队长了。这个工作队,包括崔宪详“牧师”、朱大卫“牧师”、金启昌“同工”等人在内。这个工作队,批斗了“耶稣家庭”家长敬奠瀛等人,解散了“耶稣家庭”,将敬奠瀛逮捕入狱,并迫害至死(一说处决、一说打死、一说病死)。这里顺便提一笔:敬奠瀛原是1950年9月23日“三自”宣言的积极拥护者;他曾带领381名“耶稣家庭”成员和崔宪详、朱大卫等一起签名加入这个逼迫中国基督徒的政治大运动。真是恰到好处的报应。
第三任秘书长罗冠宗“同工”(前上海青年会干事)乃是上海党的宗教干部。
全国“三自”的第一任主席吴耀宗先生,算不算共产党员,我不清楚。称不上基督徒则无疑……从吴耀宗一生中和感触等等亲密关系看,称他为“无产阶级革命家”比称他为“基督徒”更为合适。
全国“三自”的第二任主席(兼会长)丁光训“主教”,长期担任南京大学副校长兼宗教研究所所长(注:关于证实丁光训是党员的内容将在下一章讨论)。
全国“三自”连任了好几届的副主席赵复三“牧师”已于“六•四”运动后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并开除出党,现在当然不能称他为共产党员了。
不但“三自”的高层必然是中共党员,就是连“三自”所发起的“本色运动”也属于中共的政策之内。
中共中央早在1951年3月5日就宗教问题,做出如下决断:
“基督教、天主教的任何有效的革新运动,都不可能是教徒的自发运动,而只能在党和人民政府积极领导督促下发生和发展。”
难怪,吴耀宗直言:
“在新中国的环境里,如果没有政府的同情和支持,这个运动是不可能进行的。”
再看丁光训的文章:
“我们的工作没有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是无法进行的。我们过去所有的成就都是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取得的,今后的工作也还是这样。”
而汪维藩也同样的认为,所谓“三自原则”,纯粹是一个“政治立场”。
换言之,在今日的中国,“让教会成为教会”顶多是个望梅止渴的远象罢了。
邓肇明为此做过一个阐述,分析的非常深刻:
“由于三自爱国是统战的一部分,在政治上必须无条件地拥护党的路线和政策,所以这本来可能有‘寻找一个中国的教会自我’的尝试,很快就在全能政治的影响下,变为政治的婢女,从身体到灵魂,全然接受党权的支配。
文革前的三自爱国,一直在扮演自贬自贱的角色。究其原因,固然是客观现实过于强大,身不由己,但忘记了宗教改革运动‘唯独圣经’的教训,因政治局势有不可避免的需要而出卖基督,这才是基督徒所不能接受的。”
(二)“三自”是被政治利用的一种控制教会的手段
中共在《宪法》中确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地位,在理论上说,信仰是合法的,但这合法性并不包括集会自由,宣教自由,或从事圣事的自由,甚至连合法的聚会都不在“宗教信仰自由”的范围之内。“但从中共历来控制宗教的政策来看,以信教为无罪已经算是政府的特殊的恩惠”。
既然是这样,那么,执行政治任务是“三自”的最高原则。
“多了一个基督徒,就少了一个中国人。”当初持这种思想的人,无非是出于对社会主义中国的爱戴,以至说出这些胡闹的、而又影响中共对基督教决策的话,而中共也正好利用此种精神,“光明正大”的、“名正言顺”的来控制基督教。
在《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中,政府明确表明了这样几个论点: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活动。
在共产党的信仰中是没有神的,而在他的政权中必须要管制好有神的人,免得人心所向都是上帝,那他们就没有市场可言了。从以上几个关于共产党对宗教的论点中,可清楚的看到,宗教的消亡是共产党宗教观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里,笔者把几代马克思主义者主要领袖的有关宗教方面的论断列出如下:
1、马克思:“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
2、列宁:“革命要成功,必须消灭基督教,因我们提倡斗争,他们却提倡爱。”
3、毛泽东:“人民有信仰的自由,也有反对宗教的自由。”
4、邓小平:“宗教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
5、江泽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无论怎么说,党对信仰的阐述都是反信仰、反宗教的,他们要想尽一切办法去辖制人民在信仰上的发展。对于基督教而言,政府设立“三自”不过是出于自己的意图,为党、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而存在。因此请问,三自岂不是一个圈套吗?政府今天如此扶持三自是因为这是一条路,不过,他们的最终希望不是看到教会的兴旺,乃是在“三自”掌控之下,渐渐消亡。
对此,笔者希望读者听听吴维尊(以巴弗)老仆人的这段阐述,这对你来说,应该是十分有帮助的:
所谓“三自”,则一开始就是吴耀宗等人从过去中国各地教会中,以偷天换日的手法,借用过来的欺骗性口号。这个“自”,早已不是原先这个口号中的中国教会自己,或追根溯源是出乎神自己,实质全变了。这个“自”,实质上是中国党和政府对在中国神教会的绝对领导权,或绝对主权;中国的党和政府,就是在中国神的教会的真正主人;这个“自”,不是神,不是中国的圣徒,而是国家,是党,是政府。名称和口号,仍然是“三自”,实质上却是个傀儡。真正领导和支配中国众教会的,不是神,是中国党,是中国政府。
其实,三自的本意不是在为教会服务,乃是在奴役教会。
(三)“三自”要培养的接班人就是党的接班人
笔者引用“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前主席罗冠宗的一篇文章,以做阐释。
对培养基督教接班人的一些思考
教会团体的自身建设涉及面很广,我仅谈谈对培养接班人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些问题。
一、要学习邓小平理论
它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包括邓少平理论在宗教方面的重要论述和观点,如《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是邓少平理论在宗教方面的思想结晶;江泽民总书记的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政策的高度概括;李瑞环同志说的:“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以及党同宗教界爱国人士的关系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等等理论观点,都是应该深入学习的课题。
二、要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海内外一直有人说,中国是“无神论国家”,因为共产党是无神论的。其实,党的文件已明确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制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已明确写在我国宪法第36条;在实践中,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事实说明,共产党是无神论的,而我们的国家是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不是无神论国家。这方面必须有明确的认识。
对宗教政策,我们有的年轻教职人员只关心自己的宗教信仰不受损害,同时又常常指责不信的人或信不同宗教的人,认为这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宗教政策在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又坚持在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应该认识到,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是我们享受的权利,也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贯彻的义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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