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八)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1、该条款所提的“登记”是本条例的核心
“登记”是本条例所提到的所有事项的一个先决条件!没有登记,全文的精神就不复存在;没有登记,该条例就是一套空洞的理论。
条例所强调的是从登记获得合法身份,因此,宣传和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的精髓就是宣传和贯彻“登记”!假如条例中的“登记”无法得到实施,随之,此条例就会变成法律武器,对那些誓死不进行登记的人——严惩不怠!且看如下报纸摘要:
“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列为今年宗教工作的重点,使《宗教事务条例》成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重要保障,成为规范管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武器。”
“登记”本是老生常谈,谈来谈去也是万变不离其宗。尽管在条例条文中以不同的方式出现,但也属于换汤不换药!因着“登记”,中国家庭教会不知经受过多少场风雨,看来,这次也将面临同样的困难,只不过在五颜六色的包装纸下面,我们容易被“高洁”的词句所迷惑。
有弟兄说的好,登记后就是把大部分教会的行政管理权出让给政府,尽管政府可能已开始并不主动要求,但他会在他认为恰当的任何时候“依法”收回。
2、宗教事务部门是登记事务的最终批准者
新条例尽管用非常隐晦的方式阐释了登记的事项,但是,一切的含义都已经具备。透过新条例,政府以宗教事务部门的态度和办事标准为原则,要对宗教内务,乃至公民信仰(就是那些没有登记的、不在政府掌控范围之内的)进行有步骤有秩序的干预,政府所赋予宗教事务部门的大权在登记的事项上也同样表现的淋漓尽致!
“按照本条规定,一个宗教团体能否成立应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宗教团体能否被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登记取决于该宗教团体是否能得到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查同意。换句话说,没有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政府的民政部门是不会批准宗教团体的登记申请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产生的真正批准者,是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前提。
这就是说,全国或某个地区能否成立宗教团体、成立何种宗教团体、何时成立、成立多少、宗教团体内部如何构成,完全取决于政府的宗教事务部门。只有那些得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宗教团体才能成立,才是合法的。否则,宗教信仰者无权建立自己的宗教团体,即使建立了,这样的宗教团体也无法取得合法地位。至于政府的民政部门,不过是在形式上为宗教团体履行社团登记手续的机构,并不真正掌握宗教团体能否成立的批准权。不难看出,宗教事务部门只要控制了宗教团体登记这一根本性环节,没有其批准和同意,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可能合法存在。”
3、登记是政府给我们的交易品
登记对于教会中一些信仰飘摇不定的人来说,是一种极大的诱惑。你登记就是被认可的,就是自由的;你不登记就是非法的,就没有自由,从此也就不可以有信仰了,因为你不在政府许可的范围之内。
香港人权组织负责人贝克林博士认为,“新条例的公布是中国政府对这一重大变革(注:中国的宗教发展非常迅速。越来越多的宗教团体不断涌现,宗教活动也越来越频繁)所做出的反应,因为它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控制越来越多的未注册的地下教会和宗教活动。事实上,正是由于政府的控制过于严密,才迫使信徒们走入地下。所以,政府现在采取的办法则是,看我们给予你们更多的行动和发展自由,作为交换,你们必须注册(注:登记),而且在宗教以外的事务上不要向我们提出挑战,不要参与社会和政治问题的讨论(注:政府要求我们严格的遵守政教分离政策,而自己则完全可以背离政策,不断的伸手干预宗教内部事务)。基本说来就是一种交易,我们将给予更多的自由,简化宗教注册的程序,并保护宗教活动的进行,但你们则必须遵守我们制定的法律规定。”
4、登记不能给教会带来独立
在中国这样的大环境下,登记是不可取的!即便你登记了,教会也不会以独立的“社团”出现,仍然会沦为政府的“阶下囚”,“囊中物”。政府如何用手段掌管三自会,同样也会用手段接管登记的教会。
5、关于登记事宜的提醒
本小点内容是笔者在《苦难的中国教会,合法的法律武器》一文中已经做过讲解的,为了能让大家更好的明白“登记”的问题,我特把上文中的有关“登记”的内容引用如下:
家庭教会平时被三自称为不合法的,原因是堂点没有登记。但事实告诉我们,有没有登记不是划分合法与不合法的标准,我们可以不用登记,同样是合法的。在这一点上,家庭教会吃得亏是最大的,所受的损失也是最令人心痛的。
如果我们的聚会触犯了《治安条例》或是《刑法》,那么我们是非法的;而要实现登记,家庭教会的条件还不符合,因此,我们不属于登记的范围,也不属触犯法律的范围,对于这种情形,国家的决定是给予“临时登记”,或是“暂缓登记”,如果是家庭教会,国家则明确规定,不用登记,法律依据如下: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国宗发(1994)060号: 第二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处的和名称;
(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
(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
(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
(五)有管理规章;
(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对于以上六个条件,家庭教会是够不上登记资格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凡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视情况予以临时登记、暂缓登记;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国务院1994年1月31日颁布了第145号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聚会场所要登记,政府的解释是:“按基督教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里的人为主,有时有个别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这种教徒个人的住所,不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之列”。
1997年10月16日,国务院发表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面向全世界公布了我国政府对我国宗教信仰所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有关实际运作的情况,具有法律效力及政策导向性)第三条规定:
“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由以上法律法规可见,既然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自然是许可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的。把未登记的家庭聚会列为“非法”是不合法的。 在登记与触犯法律之间有一个中间环节,而由于“三自”的控告,以及政府人员的乱权,不是删除了中间环节,就是把第一、第二环节搞混。
登记的事情早就已经闹得教会沸沸扬扬了,但每一次“登记”作为国家政策都被遵行了“片刻”后就自动“搁置”,此次重提本在我们的猜想之中,但我们却无法把握由此次的“登记”将会给教会带来多大的影响和损失!我们需要共同的祈祷!
6、教会不登记并不是受到海外势力的支配
许多不法之徒,在无法说服我们登记的情况下,竟然背着良心,口出狂言,说什么家庭教会不登记是因为其背后有一些海外势力的支持和支配!而且,有人说,家庭教会不登记是因为“有人可能担心登记以后会切断家庭教会和海外教会的联系,得不到宣教、培训信徒和经济方面的帮助。” 丁光训1995年在《回顾走过的路》一文中,对三自组织以外的家庭教会的看法之一就是,他们的存在乃“来自海外的挑拨离间。”
事实真相是这样的吗?不是的(当然,某些个别例子除外)!
不要把我们的不登记归纳在受“海外势力”的指使上,我们完全不依赖海外的教会,中国教会的经历也告诉了我们,我们要走自主的路,能真正牧养教会,跟随羊群脚踪的是自己教会的工人,而不是海外的。难道你不知道“远水救不了近火”这个道理吗!不要用这种方式来吓唬我们,我们是地道的良民,所以,请发出以上狂言的人收回你的诬告!上帝在我们中间作证,用不着老是把别人往坏里想。我们的信仰告诉我们,我们是不会惧怕的,无论人怎样恶意诬告和吓唬我们!
7、不登记不表示我们坐以待毙
有人说,“家庭教会有一些人有化整为零、等待逼迫的心态和做法是不必要的。去登记不是放弃信仰,而是坚持信仰;是依法履行公民义务,是按圣经的教导,顺服世上执政掌权的。”
其实,持这种“好心肠”的大有人在!他们怕我们坐以待毙,他们担心我们怕政府,因此,从地下,再往地下“钻”!
我们有打算“化整为零”,那是因为我们不愿与政府有过多的“争执”。对于法律的尊严,我们自会知道,但对于不具备公正性的条款,我们也会自行处理!基督徒在信仰上既不会与违背信仰的东西妥协,也不会动乱,圣经的教导是“温柔的人有福了,因为他们必得地土”。
所以,我们只有祷告。
舍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