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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五)
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新条例对公民信仰到底是利还是弊?到底是利多还是弊多?这样的问题不是一二句话能解决的,也不是主观的臆测、圆滑的狡辩和声嘶力竭的雄辩所能解释的,我们需要论证,我们需要辨析。下面笔者要罗列对新条例的一些不同的观点,以做参考:
1、认为有法可依胜于无法可依
法律是神给人的恩赐,而神自己就是最高的立法者,他的“法”和他的“约”被记载在整本圣经中,因此,国家立法也理当在神的旨意之中。不过,不是每一个法规被确立都是无可挑剔,当然,这包括了中国50多年来的立法过程,在确立许多法律法规的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出立法的某些症结所在。 中国的目标是要建设法制国家,法制国家就必须得有法可依,有法可依就不会让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想当然了!
《宗教事务条例》的产生,本可以给信仰者有法可依,即在总体上来说,执行公务者在处理宗教信仰事务的时候,不会再蛮横粗野了。拿这一层面而言,新条例是可取的。
“那么,现代国家立法的本意应该是什么呢?设立法律或法规的本意应该是加强法制建设、消除人治和无法可依的弊病、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而不是借此剥夺、限制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更不应把某个行业、部门的规章制度包上法律法规的神圣外衣,以国家的名义强加给社会。如果一项法律或法规的宗旨不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不能解决社会中的矛盾与实际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那么这项法律法规对促进法制建设、推动社会进步与人类文明的发展就是没有意义的,甚至有可能是一种倒退。”
雷默弟兄在讨论到“基督徒和法律”这一问题时,曾这样写到:
1、上帝是最高的立法者;
2、上帝是施行法治的上帝,他始终以他的律法
为不变的标准;
3、基督徒应当热爱并遵行公义的法律;
4、世人的法律应当以上帝的法律为高级法、至
高法;
5、凡是违背上帝所明确启示的法律不具有合法
性,基督徒有责任不予服从;
6、基督徒应当为立法者和执法者祷告,祈求上
帝赐给他们智慧和公义之心;
7、基督徒的生命和生活所倚靠的并不是法律,
甚至也不是上帝的法律,基督徒最终所倚靠的是公义、慈爱的上帝(本身)。
笔者非常赞同雷默的论述!特别在第五个方面所指的,假如所立的法规超越基督的教训,基督徒“有责任不予服从”!假如要盲目的去“遵守”,这就会助长了国家法制建设的“倒退”。
那么,新的条例是否有这样的情况存在?这需要我们去琢磨和推敲了。当我们按照神的神圣标准去衡量新《宗教事务条例》的时候,问题还是存在的。
2、认为新条例是与国际接轨
从积极角度言,国家在宗教事务上追求立法的水平能向国际靠拢,这是一次全新的“大觉醒”,一部法的诞生是一种幸福的“再生”,只有意识到某些危机的存在,才有某个领域的法诞生。因此,我们有理由为新《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而欣慰,而欢呼。
从消极角度言,新《宗教事务条例》可谓是对外的外交攻坚战略。条例其实不是实质性的,只是些“表面文章”和“表皮工夫”,旨在改善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实施的宗教政策所采取的批评态度,至终让国际社会可以“换个角度看中国的宗教政策”。另外,本条例的“诞生”与将要举行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不无关系。2008年对于中国来说可谓是“关键年”,中国可以藉此提升国际地位,也可以让老外认识中国的“庐山真面目”,这包括中国的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而备受外国人关注的“中国宗教问题”,当然是不可缺少的敏感课题。因此,在2008年之前,政府在有关宗教的问题上需要出台合乎国际规格的“白皮书”,还要审时度势的向外(国际)投掷“交情书”,而这一做法,终获大丰收!
在许多不知情的人看来,中国的宗教政策终于迈出了具有时代意义的一步,难怪有海外的人表示,“你们家庭教会终于有自由了,新的《宗教事务条例》体现了政府对人权与信仰的关注,你们所享受的是西方人和美国人所享受的信仰自由!”
对于此种祝贺,中国教会当然不敢恭维,其实,这种声音反而把我们推向了“孤独”的悬崖,或许,有一天,我们挨了打,别人还在一边表示真诚的“祝贺”呢!感谢神,就算是这样,也不错!
听听下面的“声音”:
“宗教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这次立法也是中国保障人权的一次立法。法规源自《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部分的规定,是公民权利的一项具体体现。”中央民族大学教授韩小兵说,“相对于以往的宗教立法,这部法规更充分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这些内容都充分体现了对宗教自由的保障。”
韩小兵认为,加强宗教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还是中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和在宗教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也体现了建立有限政府的国际通行理念。
……
此外,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神学院助理教授邢福增博士也认为,“虽然从条文看来,政府仍有倾向从管理角度看问题,但条文中也要求各级政府听取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并列明一些行政效率的时间指针;这正响应近年国内的有关讨论,指宗教生活所受的应该是保障,而不是管理。他认为,有关条文在信仰自由上是行多了一步,亦作了规范。”
类似的声音真是多而又多,在此无法一一枚举,其中也包括天主教和伊斯兰教和三自会的一些高层领袖,大大的褒扬新条例的诞生。似乎这些得胜的声音在告诉我们——由信仰而来的苦难将一去不返了!
尽管在制订新条例的过程中,“研究和借鉴了一些国家在宗教方面立法的经验”,也就是说,新条例的条款已经模拟了欧美那些基督化国家的宗教条款,它具备了国际通用的宗教法的“外形”。但仔细回味其中的“神”,却不得不令人感到几丝遗憾。“形似”不如“神似”,“逼真”永远不等于“真”。新条例就如装帧一新的相框,只是令人观赏而已,其实质仍然体现在“无神论”的根本“信仰”上,因此,条例的“味”(它具备了“色”与“香”)——依然是淡而无味。
总之,“象征中国政府积极介入管理宗教事务的新条例……对于中国政府视为‘与国际接轨’的期待可能流于空谈。”
今天,不管他人如何发表自己的言论,但生长在国内的教会对于这次《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却是最具发言权的;尽管,海外的观察家们用极乐观的“腔调”发表热情洋溢的文章,歌颂《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但是,他们的文字是没有经过炉火烧烤的,他们只知其一,却未必知其二,因此,这些依然发黄的文字终久会化成四处飞扬、四处呛人的尘抹……
3、认为这是宗教立法的一次飞跃
“相对于以前行政色彩浓厚的政府管理模式,《条例》确立的机制更为规范,更为明确,提供的保障也更为有力。”韩小兵说,“这是中国宗教立法的一次飞跃,中国公民的宗教自由籍此得以保障。”
事实果然是如此吗?且看如下分析:
但所有的这些规定(注:新条例)并未超出国务院过去发布的条例与各地方宗教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从总体上看,本《条例》不过是以国务院的名义对国务院过去发布的有关宗教事务的条例和现行各地宗教法律法规的补充与重申,除了赋予宗教事务部门以更多、更大、更灵活的权力外,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方面,没有任何实质进步。对比过去国务院宗教局的各项规定和地方的宗教法律法规,本条例可以说是典型的部门立法,是把部门规章变成国务院规章的成功举措;而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政教不分、官办宗教、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不到保障的老问题没有得到丝毫解决。
万变不离其宗啊!因此,有人认为,新《宗教事务条例》是“旧条例的现代版”,这就是严重的文字游戏!并且,“绝大部分的分析意见认为,中国政府于上个月颁布的新宗教法规只有个别新意(注:比如不单单承认五大宗教之类的)。但是,较前部法规而言,对宗教信仰团体的限制更加严格。”持这种观点的大有人在,可见法规的可信度已尽失!
4、认为暂不开言,静观其变
对于新条例的施行,海外教会普遍的反应是静观其变。不知此法究竟会怎样,但作为保守的手法,还是可以留住许多面子的,或者是退路。
静观其变固然是好,如果是出于信心的忍耐,感谢神,此乃好的无比,算是迎激流而勇进了!假如是胆小怕事,对本国同胞即将遭受的迫害视而不见,这就是对神对人的亏欠!
该出言时就出言,在学效基督忍耐的同时,我们需要勇敢的呼唤。
四、“一石激起千层浪”
在这个段落中,我们一起来直面新《宗教事务条例》的一些外围情况,以及与新条例相关的一些问题,看看其中都存在哪些疑问。
1、产生新条例的“国情”
尽管立法与国情有着必然的关联,但也不能就此让神的公理放松。下面,我们来看一段文字:
“立法总是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下。这种环境的尤为深厚的渊源和基础,便是造成它的基本国情以及与这种国情相联系的一定的社会历史形势。
……
中国情况的实证:五十年间的中国国情,构成了此间中国立法的基本环境。它们对立法产生的影响是广泛的,立法的各个主要方面几乎都刻下国情的痕迹。可以说,立法实际上就是这些国情因素的产物。这一点只要我们分析一下中国立法的一些特征或现象的由来便可获得了解。比如,我们已知当代中国立法经历了大起大落的变故转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立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没有确定性,它有时被提上重要日程,有时则被废弃一旁;到了现在,立法的地位一方面受到重视,另一方面仍然还是经常被人们以“不经意”的方式所忽视。”
那么,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国情”是什么呢?
(1)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
我们在上文已经提到,中国政府的宗教政策依然是坚持马克思的那一套理论,认为“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是侵略中国的工具。而鸦片正是英帝国主义麻醉和残害中国人民的头号毒品及瘟神,中国人对鸦片有多仇恨,从“鸦片战争”这一历史就可见一斑了。把宗教说成是“鸦片”,这其中不仅包含着极高的警惕,也参杂着浓浓的歧视!
不但如此,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反对一切的党员信教,“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这等于公然否定和剥夺了《宪法》中“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基本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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