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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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亦耕文集
·第五章 教会绝不能与“三自”联合
·附录一:三自错在哪里?
·附录二:我们为什么要退学?——金陵协和神学院三位同学的声明
·附录三:我们为什么拒绝在晚会上唱社会歌曲?
·附录四:一位神学院讲师为何被开除?
·后记
·信仰,和谐社会的定锤音!
·撒玛利亚的歌
·新年,新时代——新春感恩
·又是一个爱的季节——情人节有感
·对儿童教育与主日学的平衡看法——给家长的几个忠告
·他使人夜间歌唱
·独家春晚,终须改革――中央电视台就是一个餐馆 (转贴)
·掉进“酱缸”的丁光训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一)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二)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三)
·附录1 :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附录2: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四句话”
·附录3:其他宗教法规参考书目
·附录4: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四)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五)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六)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七)
·从“醋”谈起
·今天,我有话要说
·在美学英语,不能一口吸尽西江水
·开车上路
·除草记
·我的心因1000名频死童工而成为“战场”
·学院的信箱
·San Francisco,“故地重游”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八)
·教会,中产阶级俱乐部?
·“反革命”,好难
·千里重洋慰“北神”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九)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十)
·你的教会在“瑜伽”吗?——从基督教诗歌应该学效瑜伽音乐谈起
·我在美国租房子的故事
·2008北京奥运会,要我为你作什么?(之一)
·2008北京奥运会,要我为你作什么?(之二)
·团聚之刻,亦梦亦幻
·后生可畏……
·2008北京奥运会,要我为你作什么?(之三)
·宝宝的安全带情结
·这是感恩的时节
·2008北京奥运会,要我为你作什么?(之四)
·愧对于小宝宝的提问
·餐桌谈话录
·韩国23位人质,牵动的不仅仅是人心
·韩国人质事件是政治事件?抑或宗教事件?
·塔利班获得杀害女性人质的新筹码
·韩国人到底在反什么?——从人质事件谈起
·截然不同的美国人
·我的摄影师——小宝宝
·把复杂的心理学简单化
·一首用热泪来唱的乐歌
·你说婚姻美不美
·博客不好写
·徒步的艰难
·汽车
·初涉希伯来文(Hebrew)
·罗马的手,祸福相间
·初期教会的英勇三百年
·对蔡卓华案的琐碎思考——兼问候出狱后的蔡卓华弟兄等人!
·中文翻译惹的气
·“大公”的终结
·喜欢freeway上的local生涯
·沉痛悼念卢莉姊妹安息主怀
·我和民工有个约——温州市城郊教会民工福音的回顾、评估与前瞻
·回忆在温州时的情人节
·马丁路德《基督徒的自由》浅析
·“徘徊”在美国和中国之间
·一日望一月
·我在美国读神学——谈谈读神学的点滴感想
·也谈“三自爱国运动”的爱国主义精神
·为震灾而哀哭,愿主爱如江河——为灾难中的中国祷告
·弟兄,您终于出发啦!
·我曾经为减少讲道次数而兴奋
·小议“悔改观”的碰撞
·诗篇121篇研究
·中秋夜、警察情
·小议“结石娃娃”事件
·准强:亲历1291次列车绑死民工事件(转)
·奶奶去世
·唐人街,我心中的郁闷!
·圣餐礼程序设计
·以赛亚书9:6研究
·西风东渐——圣诞节对现代中国的意义
·我对传福音(宣教)的一点体会
·加州8号反对同性恋提案路在何方?
·小区内的印度人和购物车
·“平凡者”的“伟绩”
·太平天国与义和团运动对今天教会的影响哪一个比较大?
·从历史、国情、社会与神学看堕胎伦理
·对《马可福音》结尾处异文的探讨和处理
·以赛亚书的作者争议
·从四福音看“主的晚餐”之不同记载及作者不同的神学观点
·温州人的群体性分流与宣教运动的关系——兼论温州经济模式与宣教模式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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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四)

   2
   
   对新《宗教事务条例》(2005) 的一些分析
   
   

   
   
   
   
   写在前面的话
   
   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被称为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有人认为,这部法规标志着中国在以法制保障宗教自由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中国公民将从此得以享有法制保障下的更为具体、更为全面的宗教自由。
   国家颁布并实施宗教管理条例本是一件大事、好事、喜事,但是总结以往每一次颁布相关、相类似的条例,结果都是很难体现出条例应有的价值,因为,对于“信教群众”而言,如何实施政策,比政策的本身更加令人关注!因此,面对新《宗教事务条例》能否给公民带来实质性的“更为具体、更为全面的宗教自由”,我们当然要拭目以待。
   国家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不仅仅是针对我们信仰基督耶稣的人,拿条例本身来说,它是针对各个宗教的,当然其中也包括基督教。作为基督徒,我们有理由要认真的去研究这个条例,去思想和探讨条例的“质”到底具有多少的高度(这样的分析并不是反对条例,也不存在抵抗国家政策的嫌疑)。假如条例完全公正的去对待了公民的信仰,那么,我们应该为之欢呼,感谢神为中国人留下如此的赏赐,然后,我们得准备如何去贯彻政府的宗教政策,因为圣经说过,“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罗13:1)”;而且,圣经又说,“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从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彼前2:13-14)。”假如条例对于公民的信仰有很多“非分”的要求,并且对真实的信仰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缺失(因为,不见得制订政策法规的人都是具有真正信仰,或是对信仰相当了解),那么,圣经又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5:29)。我相信没有人会反对使徒彼得的这句名言,而这一句话也更能淋漓尽致的体现出真实信仰背后伟大的信仰力量!只要我们不违法!我们不会违法,也不能违法!为什么我们在这样的信仰背景下也要被剥夺许多信仰的权利呢?
   总之,我们还得好好的学习和研究新《宗教事务条例》,这正是对“有备无患”的实践。
   
   目 录
   
   一、“山雨欲来风满楼”
   二、“立法之路,路茫茫兮”
   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1、认为有法可依胜于无法可依
   2、认为新条例是与国际接轨
   3、认为这是宗教立法的一次飞跃
   4、认为暂不开言,静观其变。
   四、“一石激起千层浪”
   1、产生新条例的“国情”
   2、法与执法者的问题的处理
   3、新条例的法律效力
   4、不明朗的政教分离政策
   5、对宗教事务部门职能的质疑
   6、否认了家庭教会的合法权益
   7、三自将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
   8、异端将在这种环境中滋生壮大
   五、“反复推敲话条例”
   按条例的先后顺序,讲解与我们相关的条款。
   六、最后的忠告
   1、我们需要恒切的祈祷,为教会的纯洁,也为执法者的秉公执法。
   2、教会坚决不登记。
   3、在没有发生异常的情况下,继续聚会。
   4、按事态的发展进行调节,聚会可以化整为零。
   5、同工需要多多学习、多多关注新条例。
   6、遵照“刚强、仁爱、谨守”的原则对待环境
   7、神若帮助我们,就没有人能抵挡我们!
   
   
   
   
   
   一、“山雨欲来风满楼”
   面对新的一个《宗教事务条例》,我们似乎正要面对一轮新的挑战!
   新法规体现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甚至是辖制)程度在不断的提升,为了承认信教群众的合法性,而大力推举“登记”和所有宗教内部事务都得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的政策。政府的此种行为其实是对宗教歧视的扩大和加深。请问,宗教与信仰是与生俱来的,还是政府部门给予的?!(这一点,我们在下文还会提及)。
   高尔基的伟大之处,在于他发现了暴风雨来临之前大地的那片死寂!这片死寂不是一般的宁静,它是海水翻腾澎湃之前的征兆!
   卡尔•马克思说,“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大凡能麻醉人的,都属于被列入“黑名单”的范畴的,何况是鸦片,它岂不是过街的老鼠吗!
   2004年的年底,中国教会发生了一系列的“苦难事件”,其中,海南省就算是这次“风雨飘摇”下的试点之地。这些“环境”证实了2004年是不平凡的一年,而这些不平凡也就隐隐告戒我们,我们需要为2005年的中国教会献上虔诚的祈祷!
   串联这些事件,不难发现这是《宗教事务条例》颁布之前的“死寂期”。基于一些客观的因素,笔者在此就不再列举这些事件。此时无声胜有声啊!
   假如是服务于民,想必事态的发展是完全不一样的。那么,一系列不祥的征兆正告诉我们什么呢?
   
   二、“立法之路,路茫茫兮”
   国家对宗教立法本非坏事,它反而是一件值得全国庆贺的喜事,快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对宗教信仰问题可谓是花尽心思,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宗教的法规,可惜,这些粉墨登场的政策法规,没有一部能升格为法律。
   政府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府的确在重视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除了颁布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法规政策外,各地也颁布了50多个地方性宗教法规。
   
   全国性的宗教法规、政策大体为如下几部(条):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共中央1982年 第19号文件)。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1991年 第6号文件)。
   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4号 1991年1月28日)。
   5、《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1991年5月6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 1994年1月31日颁布)。
   7、《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 1994年1月31日颁布,现已被2005年的《宗教事务条例》所取代)。
   8、《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1994年4月13日颁布)。
   9、《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1996年7月29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2000年9月26日颁布)。
   1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30日颁布 2005年3月1日实施)。
   
   此外,还有像《国务院关于宗教团体财产问题的批复》(国发[1980]188号 1980年7月16日)等相似的批文、批复。总之,政府出台如此之众的法规是为了维护信教群众的利益,倡导“信仰自由”,不过,其最终的目标会是怎样的呢?
   根据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 可见,实施与推广这些宗教策略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团结,教育,限制,消灭”(信仰)的美梦。
   
   在此,特别要提出的是本次出台的条例的确是不一般!
   根据新华网报道,“《宗教事务条例》起草工作历时6年,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了法律、宗教、人权等学术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多次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代表的意见,并研究和借鉴了一些国家在宗教方面立法的经验。《宗教事务条例》是反复协商、集思广益的结果,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
   《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仍然有效。”
   可见,本次出台的条例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条例,其中凝聚了那么多专家、学者六年的心血啊,因此,它实施起来的力度当然是不同往常的!所以,在积极贯彻法规的同时,我们要思想信仰的要素,免得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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