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四) 2
对新《宗教事务条例》(2005) 的一些分析
写在前面的话
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第426号令),被称为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有人认为,这部法规标志着中国在以法制保障宗教自由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中国公民将从此得以享有法制保障下的更为具体、更为全面的宗教自由。
国家颁布并实施宗教管理条例本是一件大事、好事、喜事,但是总结以往每一次颁布相关、相类似的条例,结果都是很难体现出条例应有的价值,因为,对于“信教群众”而言,如何实施政策,比政策的本身更加令人关注!因此,面对新《宗教事务条例》能否给公民带来实质性的“更为具体、更为全面的宗教自由”,我们当然要拭目以待。
国家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不仅仅是针对我们信仰基督耶稣的人,拿条例本身来说,它是针对各个宗教的,当然其中也包括基督教。作为基督徒,我们有理由要认真的去研究这个条例,去思想和探讨条例的“质”到底具有多少的高度(这样的分析并不是反对条例,也不存在抵抗国家政策的嫌疑)。假如条例完全公正的去对待了公民的信仰,那么,我们应该为之欢呼,感谢神为中国人留下如此的赏赐,然后,我们得准备如何去贯彻政府的宗教政策,因为圣经说过,“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罗13:1)”;而且,圣经又说,“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从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彼前2:13-14)。”假如条例对于公民的信仰有很多“非分”的要求,并且对真实的信仰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缺失(因为,不见得制订政策法规的人都是具有真正信仰,或是对信仰相当了解),那么,圣经又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徒5:29)。我相信没有人会反对使徒彼得的这句名言,而这一句话也更能淋漓尽致的体现出真实信仰背后伟大的信仰力量!只要我们不违法!我们不会违法,也不能违法!为什么我们在这样的信仰背景下也要被剥夺许多信仰的权利呢?
总之,我们还得好好的学习和研究新《宗教事务条例》,这正是对“有备无患”的实践。
目 录
一、“山雨欲来风满楼”
二、“立法之路,路茫茫兮”
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1、认为有法可依胜于无法可依
2、认为新条例是与国际接轨
3、认为这是宗教立法的一次飞跃
4、认为暂不开言,静观其变。
四、“一石激起千层浪”
1、产生新条例的“国情”
2、法与执法者的问题的处理
3、新条例的法律效力
4、不明朗的政教分离政策
5、对宗教事务部门职能的质疑
6、否认了家庭教会的合法权益
7、三自将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
8、异端将在这种环境中滋生壮大
五、“反复推敲话条例”
按条例的先后顺序,讲解与我们相关的条款。
六、最后的忠告
1、我们需要恒切的祈祷,为教会的纯洁,也为执法者的秉公执法。
2、教会坚决不登记。
3、在没有发生异常的情况下,继续聚会。
4、按事态的发展进行调节,聚会可以化整为零。
5、同工需要多多学习、多多关注新条例。
6、遵照“刚强、仁爱、谨守”的原则对待环境
7、神若帮助我们,就没有人能抵挡我们!
一、“山雨欲来风满楼”
面对新的一个《宗教事务条例》,我们似乎正要面对一轮新的挑战!
新法规体现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甚至是辖制)程度在不断的提升,为了承认信教群众的合法性,而大力推举“登记”和所有宗教内部事务都得向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的政策。政府的此种行为其实是对宗教歧视的扩大和加深。请问,宗教与信仰是与生俱来的,还是政府部门给予的?!(这一点,我们在下文还会提及)。
高尔基的伟大之处,在于他发现了暴风雨来临之前大地的那片死寂!这片死寂不是一般的宁静,它是海水翻腾澎湃之前的征兆!
卡尔•马克思说,“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大凡能麻醉人的,都属于被列入“黑名单”的范畴的,何况是鸦片,它岂不是过街的老鼠吗!
2004年的年底,中国教会发生了一系列的“苦难事件”,其中,海南省就算是这次“风雨飘摇”下的试点之地。这些“环境”证实了2004年是不平凡的一年,而这些不平凡也就隐隐告戒我们,我们需要为2005年的中国教会献上虔诚的祈祷!
串联这些事件,不难发现这是《宗教事务条例》颁布之前的“死寂期”。基于一些客观的因素,笔者在此就不再列举这些事件。此时无声胜有声啊!
假如是服务于民,想必事态的发展是完全不一样的。那么,一系列不祥的征兆正告诉我们什么呢?
二、“立法之路,路茫茫兮”
国家对宗教立法本非坏事,它反而是一件值得全国庆贺的喜事,快事!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对宗教信仰问题可谓是花尽心思,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宗教的法规,可惜,这些粉墨登场的政策法规,没有一部能升格为法律。
政府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府的确在重视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除了颁布一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法规政策外,各地也颁布了50多个地方性宗教法规。
全国性的宗教法规、政策大体为如下几部(条):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2、《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共中央1982年 第19号文件)。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1991年 第6号文件)。
4、《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1]4号 1991年1月28日)。
5、《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1991年5月6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 1994年1月31日颁布)。
7、《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 1994年1月31日颁布,现已被2005年的《宗教事务条例》所取代)。
8、《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1994年4月13日颁布)。
9、《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1996年7月29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2000年9月26日颁布)。
1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2004年11月30日颁布 2005年3月1日实施)。
此外,还有像《国务院关于宗教团体财产问题的批复》(国发[1980]188号 1980年7月16日)等相似的批文、批复。总之,政府出台如此之众的法规是为了维护信教群众的利益,倡导“信仰自由”,不过,其最终的目标会是怎样的呢?
根据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 可见,实施与推广这些宗教策略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团结,教育,限制,消灭”(信仰)的美梦。
在此,特别要提出的是本次出台的条例的确是不一般!
根据新华网报道,“《宗教事务条例》起草工作历时6年,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了法律、宗教、人权等学术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多次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代表的意见,并研究和借鉴了一些国家在宗教方面立法的经验。《宗教事务条例》是反复协商、集思广益的结果,体现了民主立法的精神。
《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后,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仍然有效。”
可见,本次出台的条例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条例,其中凝聚了那么多专家、学者六年的心血啊,因此,它实施起来的力度当然是不同往常的!所以,在积极贯彻法规的同时,我们要思想信仰的要素,免得顾此失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