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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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亦耕文集
·对三自的剖析
·第一章 “三自”不是教会
·第一章 剖析“三自”刻不容缓
·第三章 “三自”的头不是基督
·第四章 “三自”的信仰实质——不信派
·第五章 教会绝不能与“三自”联合
·附录一:三自错在哪里?
·附录二:我们为什么要退学?——金陵协和神学院三位同学的声明
·附录三:我们为什么拒绝在晚会上唱社会歌曲?
·附录四:一位神学院讲师为何被开除?
·后记
·信仰,和谐社会的定锤音!
·撒玛利亚的歌
·新年,新时代——新春感恩
·又是一个爱的季节——情人节有感
·对儿童教育与主日学的平衡看法——给家长的几个忠告
·他使人夜间歌唱
·独家春晚,终须改革――中央电视台就是一个餐馆 (转贴)
·掉进“酱缸”的丁光训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一)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二)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三)
·附录1 :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附录2: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四句话”
·附录3:其他宗教法规参考书目
·附录4: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保护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四)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五)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六)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七)
·从“醋”谈起
·今天,我有话要说
·在美学英语,不能一口吸尽西江水
·开车上路
·除草记
·我的心因1000名频死童工而成为“战场”
·学院的信箱
·San Francisco,“故地重游”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八)
·教会,中产阶级俱乐部?
·“反革命”,好难
·千里重洋慰“北神”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九)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十)
·你的教会在“瑜伽”吗?——从基督教诗歌应该学效瑜伽音乐谈起
·我在美国租房子的故事
·2008北京奥运会,要我为你作什么?(之一)
·2008北京奥运会,要我为你作什么?(之二)
·团聚之刻,亦梦亦幻
·后生可畏……
·2008北京奥运会,要我为你作什么?(之三)
·宝宝的安全带情结
·这是感恩的时节
·2008北京奥运会,要我为你作什么?(之四)
·愧对于小宝宝的提问
·餐桌谈话录
·韩国23位人质,牵动的不仅仅是人心
·韩国人质事件是政治事件?抑或宗教事件?
·塔利班获得杀害女性人质的新筹码
·韩国人到底在反什么?——从人质事件谈起
·截然不同的美国人
·我的摄影师——小宝宝
·把复杂的心理学简单化
·一首用热泪来唱的乐歌
·你说婚姻美不美
·博客不好写
·徒步的艰难
·汽车
·初涉希伯来文(Hebrew)
·罗马的手,祸福相间
·初期教会的英勇三百年
·对蔡卓华案的琐碎思考——兼问候出狱后的蔡卓华弟兄等人!
·中文翻译惹的气
·“大公”的终结
·喜欢freeway上的local生涯
·沉痛悼念卢莉姊妹安息主怀
·我和民工有个约——温州市城郊教会民工福音的回顾、评估与前瞻
·回忆在温州时的情人节
·马丁路德《基督徒的自由》浅析
·“徘徊”在美国和中国之间
·一日望一月
·我在美国读神学——谈谈读神学的点滴感想
·也谈“三自爱国运动”的爱国主义精神
·为震灾而哀哭,愿主爱如江河——为灾难中的中国祷告
·弟兄,您终于出发啦!
·我曾经为减少讲道次数而兴奋
欢迎在此做广告
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三)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宗教事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
   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好宗教问题,最重要的是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在处理我们同宗教界朋友之间的关系时,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振兴中华,完成祖国统一,是我们与宗教界朋友们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这既是我们之间在政治上实现团结合作的基础,也是我们在信仰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基础。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原则,我们就一定能够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
     然而,在处理宗教事务时,特别是处理教会的事务时,执法人员往往犯了许多的错误,并因此给各地教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也在群众中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在下面笔者将总结出他们常犯的错误,供主内同工同道、弟兄姊妹以参考。
   
   一、不懂政策法规,行为简单粗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执法人员在办公的过程中,不管对方是不是真的有罪,他们首先的、惯用的手段就是瞪眼睛拍桌子,打拳踢脚,好象他们所“逮捕”的就是美国人眼中的萨达母或是本•拉登,他们对基督徒的罪行更大,在根本还不懂有关法纪法规的情况下,竟让武力先行,这种没有良知、道德的做法,是法律所绝不允许的!!
   希望以后有更多的弟兄姊妹能写一些有关教会维权方面的文章,因为中国的家庭教会真的是受够了许多滥施“权力”之人的苦害,甚至,在偏远地区的一些执法人员,在对待基督徒的事情上,除了简单粗暴的方法,就是凭空捏造,肆意侮辱。愿神赐福于他的教会,就是耶稣用宝血赎买过来的,阿门!
   二、混淆“聚会” 、“非法聚会”与“非法集会”的概念
   误认为我们的聚会是“非法聚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的有关条例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一章 总则: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八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其实,国家法律法规当中根本不存在“非法聚会”一词,只有“非法集会”一词,而非法集会的罪是要够上条件的,从上面的法律条文中就可以知道,我们的聚会不是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也没有“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或是有“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等等。
   三、没有犯罪证据的错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实行“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判定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但执法人员在无辜抓捕基督徒后,不但缺乏事实根据,而且还使用“有罪推定法”,这种做法要竭力反对,不能允许糟糕的事情再延续下去!
   所以,当一个同工将被抓捕前,我们应该勇敢的向那些执法人员要三样东西:
   要犯罪事实
   要法律根据
   要他们签字
   四、没有法定依据的错误
   据理力争的三个层次:(1)看有没有法律依据;(2)看依据有没有法律效力;(3)看是不是符合群众利益。
   例如:不可跨区传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尽管有一纸条文,但不是国家宪法所赞同的。
   《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各级政府和各政党(包括共产党在内)都应该服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一切法律,法规,政策应服从宪法,同时得符合国际法。
   五、不按程序的错误
   中国公安部部长周永康于2003年8月26日签署第68号公安部令,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并生效。该规定是一部比较完整的、统一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章 证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人证言; (五)受害人的陈述; (六)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鉴定、检测结论; (八)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法,即“控权法”,或“程序法”。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时候,无条件的要遵循本法律去操作,不能省略任何的环节,不然,他们得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公民有权揭发玩忽职守的执法者!
   六、不给收据、票据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条 :“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
   七、改变处罚种类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例如,前面提到过的“非法集会”与“非法聚会”,以及用《治安管理法》处理宗教事务,这都是改变处罚种类的错误。其实,宗教事务应用“宗教法”,或者宗教法规来处理。
   八、改变处罚幅度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94修正)》 第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三十条 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第三十一条 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铲除其所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以外,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收缴其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的罂粟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 复制、出售、 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派出所最高罚款为50元(1-50元),该罚50元的,不能罚500元。除赌博、卖淫、贩毒三种罪罚5000元之外,其余的不能超过200元。
   九、违规收费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罚款”,“没收”必有合法收据。
   要依据——要处罚收据——国家合法的收据!
   十、索要贿赂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 第三百八十二条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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