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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荆棘路——有法有天,方见蓝天(一)
舍禾 著
(内部资料,版权个人所有)
信仰的自由是与生俱来的,
并不需要他人的赋予,
即或别人不承认这是事实,
我们也不能因此被剥夺信仰的权利!
政治之于信仰,等于河水之于井水,
彼此不相交融。
……
目录
1、苦难的中国教会,合法的法律武器
2、对新《宗教事务条例》(2005)的一些分析
1
苦难的中国教会,
合法的法律武器
写在前面的话
圣经说,“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罗13:3)。”那么,为什么基督徒的忠诚反而成为受欺的“基础”呢?更何况,如果是他们在法律面前犯下了罪行,为何我们就无法用法律来制裁他们呢?我们同样是活在法律之下,当然,谁也休想逃脱正义的道途,而每一个用法律自卫的人根本不是违法,反而,不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被称为法盲。
除了一些神“命定的苦难”以外,难道我们没有发现许多的苦是出于无知吗?所以,圣经又说,“我的民因为无知识而灭亡(何4:6)”。看来,在“许可”的之外,我们也在经历着“冤枉”的。
古罗马史学家塔西图说得好,我们作法律的奴隶,是为了得法律的自由。是的,基督徒是最懂得遵纪守法的优秀公民,那又是为何无法从法律那里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呢!看来,我们已到了应该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正当权益的时刻了!
神的子民啊!该是苏醒的时候了,该是速速兴起“争战”的时候了!基督的精兵就得敢为他人之先!
教会在普法工作这个方面,一直还是个盲点。或许是出于我们无量的忍耐,或许是出于我们的忽视,或许是面对各种“剿围”无可奈何,或许就是无知,或许是对“法律”与某些事物的失望……
曾经看到有关基督徒与法律问题的文章,但是,基本上没能引起共鸣,因为几乎大家都不在意它的价值有几何。所以,笔者以为,我们该是给这个问题重新定位的时候了。
目 录
一、窄门十架路,千里万里遥
二、上告于恺撒与维权
三、教会应与国家对话
四、家庭教会信仰合法的法律依据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宗教事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
一、窄门十架路,千里万里遥
沿着髑髅地的崎岖小径,这里似乎没有梦境中的湖光山色,没有理想中的功成名就,没有生活中的阳光大道……拿诗歌《非常的岁月》中的歌词来描述的话,中国教会就像一棵高山上的常青松:
“非常的岁月里,才能锻炼自己,非常的岁月里,才能成长。你看那高山松,迎着那四面的风,经过漫长岁月,酷暑严寒,春夏秋冬。依然挺拔,依然高耸,不屈不挠,万古长青!”
磨难与中国教会像是有了不解之缘,其实,遭受逼迫打击的也并非只有中国。从圣经时代开始,教会就成了魔鬼血腥屠杀的对象。这难道是上帝不公平吗?抑或是他的无能酝酿了我们的悲剧?不,事实绝非如此!义人被残戮,教堂被炸平,不是上帝不插手,这中间深蕴着很多神的美意!就像一位神的仆人所说的那样,“苦难对失去信心的人才是真正的苦难,我们若是肯等候、肯忍耐,必看见生命的果实要结出来,苦难在我们生命中产生影响力是需要时间的。”
按一份资料统计,从耶稣之后,一直到现在2000多年的时间中,基督教重大的殉教事件共发生56次,其中,每次殉道人数超过10万的, 有36次;每次殉道人数超过50万的,有8次;每次殉道人数超过100万的,有12次。更令人心酸的是56次当中,36次是发生在20世纪。
第二世纪的教父特土良有一句名言:“殉道者的血是教会的种子”。是的,有多少可亲可爱、可歌可泣的宣教士,背井离乡,满腔热诚地踏上异地他乡,要把基督的福音传扬,他们要面对与遭遇文化的差异、迷信、恐怖、逼迫、监禁,甚至房屋被毁,家园被烧,生命也受到威胁。有的带着衰残回国,有的猝死他乡,这就是生命与血的代价!
我们看到,大卫•李文斯顿,他的一生就是一部传奇。他在非洲传道十六年之久,这十六年的日子“剥夺”了他不知多少的幸福时光,面对的是二十七次热病,严重的体力锐减,一只手臂被狮子撕裂而成残废。
中国教会也不正是如此吗?在大陆家庭教会,教堂被炸毁、霸占,这是经常的事情,在有些地方,教堂被炸毁之前,执法人员冲进教堂,把农民基督徒们辛辛苦苦用血汗积累起来的教会财产洗劫一空,望着眼前的一幕,大家无法相信这样的事实就发生在所谓“文明时代”的今天。
在有些地方,随着一声轰炸爆破的巨响,所留给农民基督徒的只是一片片残瓦,从废墟中升腾的不是浓烟,那是基督徒的无声的创痛……
除此之外,被抓、被捕情况也很严重。
在被捕、被抓的人员当中,有教会的主要同工,有普通的信徒,有年龄大的,也有将近20来岁的年轻人。
这一切的一切,就像一个怀胎的过程,苦难与耻辱如同瓢泼的夏雨,横扫而来!苦难的中国所遭遇的何止是这些?!
综观大陆家庭教会的苦难史,造成我们受苦的大致有这么三个方面:一是来自于官方的迫害以及执法人员的乱权行为,二是来自于“三自”在背地里的打击,三是来自于非基督徒的藐视与无辜的加害。
但是,给我们制造苦难的人,在我们历尽创伤之后,都是矢口否认刚刚从基督徒身上划过的刀痕……
从下面这篇摘录节选的文章中,我们可以正视一下他们的嘴脸了。
基督教爱国委会称中国没有地下教会
发表时间:2003年10月24日 1:12:44中新网
针对西方媒体报道中国取缔地下教会的说法,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主席季剑虹长老二十二日在此间表示,中国不存在地下教会,但确实存在少数基督教徒自己聚会却没有向政府登记的情况。
……
季剑虹说,从基督教教义的角度讲,一个地方只有一个教会,所以没有地上、地下之分。至于一些地方存在打着基督教的牌子的邪教,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关于西方媒体所谓浙江萧山迫害基督教徒的报道,浙江省基督教协会副会长倪光道牧师说,不存在迫害基督教徒的情况,也没有基督教徒遭关押和软禁的情况,更没有强迫教徒参加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
针对这种胡言乱语,许多网友被激怒了,他们的评论就是我们共同的心声:
•季剑虹和倪光道在撒谎!
•倪先生不仅讲篇写得好,而且,谎话也说得巧妙说得绝!季师傅的本领也够大,竟然想用他自己的不烂之舌吞没中国几千万的家庭教会信徒!我想说一声你们懂得什么叫教会吗?中国信徒所遭遇的无数的耻辱与逼迫你们体会吗?哦,原来,任何荼毒的杀害,莫大于宗教内的残酷!如果我也是教会的门外汉、天堂的绊脚石,那我要么悔改,要么,决不占着茅厕不拉“实”。
•“协会副会长”真会说慌,说什么没有逼迫,弟兄姐妹啊,就现在还有很多家庭教会的爱主的弟兄姐妹在坐监,我们为主的道受苦,可有些人却高官厚禄,什么主席,什么什么长,求主怜悯……
•小心“基督贼”! 何谓“基督贼”,其实就是“爱国贼”的教会版。如同那些写《中国可以说不》等“爱国”书籍的人一样,他们不过是打着爱国(传福音)的幌子谋一己之私,无外乎升官发财,最基本便是明哲保身。可想而知,这样的“爱国”会是些什么玩意儿,这样的“福音”又会是什么东东了!
•季剑虹和倪光道在撒谎!他们否认家庭教会并且污蔑家庭教会为邪教,他们这样说不是出于自己,乃是出于他们的父---魔鬼!
二、上告于恺撒与维权
法律是人民的公仆,是代表公民的意志而存在的,教会同样可以使用法律维权。
《世界人权宣言》在1948年的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表态接受。该宣言的第一条就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且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的几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其实,法律所赋予我们的是自由与平等,它的存在既要受人遵守,又要保障凡遵守法纪的良民,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当然,每当我们用语言涉及法律问题的时候,希望大家大可不必紧张,我们绝无反对国家的意思,其实,笔者自己就是一个十分“经典”的爱国者,笔者拥护执政的政党,热爱祖国和人民,笔者反对要用各种手段给国家造成危险的任何人。但是,笔者也尊重自己的言论权,特别是如此正义的问题,因此,写这篇文章,就姑且当作是在使用法律所赋予笔者的监督权利吧!
在《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条文的第三款说:
“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另外在《宪法》第三十六条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可见,信仰的本身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产生冲突,基督徒的生活更是处在法律的权限之内,所以,我们今天所要的是还我们真实的信仰自由,反对无辜的加害所带来的无辜的损失!
对于可否上告于该撒,问题就在于我们是否是合法,我们是不是一个被法律承认的公民。如果是,我们就有权利使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中国教会似乎还没有出现勇敢果断的上诉事件,但在2005年的7月份有了一次彻底的更新。
蔡卓华、肖云飞等人被控非法经营罪,此案在被审理的过程中,不仅发现了法官对基督教的极度藐视,对人权的极度践踏,也看到了这些执法人员的可恶面孔,以及对法律的正义的质疑。
此案一度惊动了世界基督徒的心,但无论它的结果如何,都将牵动中国将近一亿的家庭教会基督徒的心灵。该案被称为“中国家庭教会第一案”,假如它胜利了,那么,就表示中国家庭教会从此拥有了印刷圣经的合法权利;假如它失败了,也无所谓,最起码这个事件已经向世界证实了中国作为一个国家,它在法律威严上的耻辱!
在《蔡卓华案庭审纪实》(作者:哈奥威尔 2005年7月8日)一文的最后,辩护律师滕彪用诗一般的话,道出了责任如泰山的沉重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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