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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正的建议 关于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正的建议
全国人大八届三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的权利,我们郑重提出关于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正的建议如下:
我们认为,当今人类社会追求和尊奉的普遍价值,是维护人的尊严,保障基本人权。我们还认为,这一价值是社会公义与公正赖以奠立的重要基石。
拥有十二亿人口的中国,自八十年代初以降,朝野鲜有公开拒斥人权理念,敢于《世界人权宣言》唱反调者,这说明中华民族认同历史潮流,回应国际共识的意志谁也难以违抗。
然而,不得不令人痛心地指出:中国的人权和社会公正状况还十分落后,亟待改善,这又是世所公认的不争的事实,这里我们谨向代表大会提出三例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以致社会公正无从体现的个案:
1、原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办事处建筑工程队仓库保管员王万星,因1992年6月3日在天安门广场展示横幅,被冠之以“政治偏执狂”之名送入精神病院,至今已逾两年半,据我们了解,王万星虽有偏执人格倾向,但远未达到需要被精神病院长期收治的程度,更不合理的是,其家属多次提出愿担保接其回家治疗或转院检查的要求,均遭拒绝,而且院方至今未向家属出示诊断证明。因此我们建议代表大会责成有关部门必须尊重病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尽快允许王万星回家治疗。
2、北京纺织器材厂工人、基督教徒华慧奇,于1995年1月14日下午在公共场合遭几个不明身份者寻衅殴打后,受到崇文分局的极不公正对待,致使其身心遭受到极大伤害。我们建议代表大会责成有关部门对这起滥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事件进行调查并就无理羁押华慧奇一事向其本人道歉并做出赔偿。
3、北京的作家出版社曾与贵州作家黄翔正式签约,为其出版诗集《狂饮不醉的兽形》但在去年年底却在未出示任何正式正当理由,且已发出宣传广告的情况下单方面撕毁合同,使黄翔在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对其声誉造成极大伤害。我们认为,无理毁约是对公民出版自由权的严重侵犯,因此建议代表大会责成有关部门接受黄翔提出的完成出版事宜,赔偿经济损失等四项要求。
以上三项个案的具体陈述请见附录
在此我们重审,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乃是社会公正得以伸张和确立,社会秩序得以巩固和提升,人民福祉得以尊重和实现的基本前提,因此,我们诚恳希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切实覆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和权利,加大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力度,依法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正。
王丹、林牧、江棋生、刘念春、翟伟民、马少方、郑绪光、王有才、邵江、丁小平、马少方、无双印、杨海、杨宽兴、刘贤斌、金艳明、勾庆惠、徐永海、陈权、宋旭民、汪青、王东海、陈龙德、李智英、王志新、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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