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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专著性质教科书存在的问题
一部专著性质教科书存在的问题
——读武树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内容提要] 武树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既是一部个人学术专著,同时也是在中国大陆极少由个人独自撰写的法学教科书。但其中也存在诸多严重问题,主要有:体系不合理;意识形态色彩浓厚;思想观点极不可取;讨论范围过于宽泛;错别字多多。
[关 键 词] 体系 阶级 民族主义 法律文化
一 规划教材
近来,法律出版社推出“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其中包括武树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1]这部教材确实是“规划”出来的,只是“21世纪”的头衔过大。
在这以前,中国大陆的法学教科书大都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一个写作班子集体完成的,往往称作“统编教材”,是典型的行政计划产品,自然也是七凑八凑拼接起来的,难免带有不同作者的各自风格和不协调之处。而这部思想史由武树臣一人独自撰写,可以避免上述弊端,也是文明国家的通常做法,西方大学的教科书大都是由一个资深教授积数年、十数年乃至数十年之功的力作,一作出版即可过上中产阶层的生活。作者武树臣是北京大学的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又是北京一家中级法院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他著述颇丰,功底扎实,尤其长于文字考据学,是法律史学界的名家。由他承担这部规划教材的写作,应当是合适的人选。过去的教材由于是集体合作的产物,所以是“编”出来的,是编著,而非著作,身价比较低。而这部书是由一个作者独自“著”出来的,凝聚着作者更多的创造性劳动,因而是“著作”,而非“编著”。我们的法学本科生有了由知名教授独自撰写的法律思想史著作作为教科书,这应是一件好事,值得庆贺。
二 学术专著
翻阅武树臣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就会发现,《中国法律思想史》反映了他以往的研究方向、领域、深度、风格、水平,深深地打上了个人性格的烙印,是一部教科书,也确实是一部反映个人研究成果的专著。
这部书较之以往的教科书有许多不同。
一是在“绪论”部分着重阐述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不仅仅是研究方法,也涉及到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如,“人物与典籍相结合”、“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结合”、“法律思想与风俗习惯相结合”、“法律思想与地域文化相结合”。凡此都是作者多年读书、思考、写作积累起来的经验之论。二是增设“中国古代社会与中国法律思想史”一章,试图将中国法律思想史置于中国社会史之中,将宏观的社会史与专门的法律思想史统一在一起,以克服就思想史而论思想史的狭隘倾向,带有总论的性质,对于全书具有指导性作用。增设这一章是很有必要的。三是开设“传说时代”,延伸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上限,使中国法律思想史更为完整;在“法的起源”问题上,突出“法”的文化内涵,尤见古文字的考证功底。四是在“夏商周的法律思想”中,神权法思想的论述颇为详尽,凸显了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而关于“礼”、“德”的解读又特别发挥了作者文字考据学的优长,反映了作者以往的研究成果。五是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中国思想史上的黄金阶段。作者先总论,后分论,拓宽了范围,增加了阴阳家、名家、农家、杂家的法律思想,而对于儒家、法家、道家三大学派的法律思想则从地域文化的角度予以论述,特点极为鲜明,最能反映作者研究的独特视角。六是自秦至清,在这漫长的历史时期,作者安排了几个专题,显然进行了精心的解构设计。在这一部分除了将正统法律思想、非正统法律思想、启蒙法律思想作为主线外,又扩大了观察的视野,增加了家法族规中的法律思想、官箴中的法律思想、宗教神学禁忌观念。七是增加了“五·四”和后来的国民政府时期一些重要人物的法律思想,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下限延长了。
除上述外,该书还有许多与以往教科书不同的地方,恕不一一列举。总之,它是一部有个性的法律思想史专著。有个性的书永远优于无个性的书,一万部雷同的书不如一本有个性的书。抄来抄去,不外是重复劳动,只能抄出更多的文字垃圾。书贵在有个性,否则不成其为书,至少不能成其为学术专著。
三 严重问题
“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人非圣人,孰能无过?”既然无人无过,而由人写出来的书又岂能句句是真理?与其迷信一个人倒不如怀疑他,免得他在装神弄鬼、称王称霸。与其膜拜一部书倒不如批判它,免得它成为束缚人们的精神枷锁。中国的亚圣孟轲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说过:“尽信书,不如无书。”再好的书也需要批判,只有批判它,它才能不断完善,才能不断发展真理、发现真理。也许越是好书就越需要批判,否则它就成了人们认识真理障碍而不是通向真理的台阶。从这个意义上说,批判它正是对它的最大的爱。如果奉它为金科玉律、至善至美,它就僵死了。对武氏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也可作如是观。
诚然,武氏的书是他多年辛苦的结晶,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学术专著,有许多优点,但优点多,缺点和毛病也不少。有缺点是正常的,没有缺点反倒是反常的。兹不揣冒昧,以无名小卒、人微言轻的身份对武树臣这位名校名家的大作提出一些批评建议。我是一位无知的人,唯无知所以才无畏。想来,武树臣不会对我的看法有过多的介意。俗语云:“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而“愚者千虑必有一得”。如果我的意见有一得之利,就已足矣。
(一)体系问题
该书除了“绪论”和带有总论性质的第一章“中国古代社会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外,主体部分分成五章,依次为传说时代、夏商周时代、春秋战国时代、封建时代、近现代。如果以时间先后为序,这种体例的划分,不成任何问题,关键在于命名。命名决不是一个简单的称谓问题,它至少涉及两个重大问题:一是是否采用统一标准,体例是否前后一贯;而最为重要的是关系到为历史、为历史上的各种思想定性的问题。对于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决不可敷衍了事,对于一个严谨的学者来说就更应字斟句酌,认真推敲,而对于一个讲授、研究而且在北京大学那样的国家特别扶持的大学讲授、研究法律思想史的知名教授来说,对于作为众多高校一届又一届法学大学生的“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来说,就更应该慎之又慎。然而作者对各章的命名却采取了多重标准,“夏商周”和“春秋战国”是历史上已有、后世所公认的称谓,而“封建”采用的则是定性说,是大陆文人惯用的说法,“近现代”采用的是模糊说,不知道它是取之于历史上的称谓还是今人的定性。说得难听点儿,这些命名不伦不类,既羞羞答答地想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又刻意坚持意识形态话语。
如果以“封建时代”这种典型的意识形态标准进行划分,还不如把传说时代改为原始社会时代、夏商周时代改为奴隶社会时代、春秋战国时代改为转型时代(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型)、近现代改为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这样就前后一致了。然而要是这样的话,就跟以往的教科书没有任何区别,毫无新意,显然是作者所不情愿的。作者既要创新,又很恋旧,结果是新不新,旧不旧,而从该书的内容上看,作者依然在坚持所谓的“五种社会形态”说,还在过去教科书的框架里兜圈子,没有什么突破,不外是改变一些说法而已,而改变后的说法反倒弄巧成拙,更加混乱,还不如过去。
如果均以历史上已有的称谓定章名,还不如定名为:“氏族时代”,那个时代没有名,只留下一些氏族及氏族首领之名,可给它起个“氏族”之名;“夏商周时代”,这是当时之名,也是后世公认之名,实则是氏族王朝时代、分封制时代或曰封建时代;“春秋战国时代”或“东周时代”,这也是当时之名和后世公认之名,实则是动荡战乱时代、百家争鸣时代、走向一统时代;“秦至清时代”,这同样是当时之名和举世公认之名,实则是郡县制时代、官僚制时代、帝制时代、家天下时代、大一统时代、治乱循环时代;“民国时代”,这依然是当时之名和国际社会公认之名,实则是战乱时代,中西融合的时代、走向世界的时代。这些称谓既尊重历史之旧,又为世人所公认,同时又前后一贯。然而作者偏偏将秦至清时代命名为封建时代、将晚清至民国命名为近现代。须知时代之名是在历史中形成的,也是为举世所公认的,后人不可胆大妄为,仅凭一己之好恶而擅自更改,即便更改也必须慎重,必须让人明白,不能自言自语,使人费解。
如果以距离今人所处的时代远近为标准,而不在社会性质问题上争论不休,也可由远及近地把传说时代改为远古时代、夏商周时代改为上古时代、春秋战国时代改为中古时代、封建时代改为近古时代、近现代改为近代或现代。这虽然笼统些,却一目了然,前后一致,同时也没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化色彩,也未曾不可。
章名和各章的安排实则是教材的基本纲领,是有关教材体系的问题。可以肯定,这部当今名校名家的力作、“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至少在体系上远不如上个世纪30年代杨鸿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而当时的杨氏并不是名校的名家,他一辈子也没做过博导,他的书更非某个世纪的规划教材,纯属他个人的专著。该书除“导言”外,共设四章,依次为:“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欧美法系侵入时代”。这些说法未必都十分准确,没有任何可商榷的余地。比如“欧美法系侵入时代”之“侵入”就不够妥当。“侵入”是非正义的,带有否定的意义,与其用“侵入”就不如用“传入”。既然是“侵入”就要抵抗反对,而事实上,自1840年后,中国人对欧美法律和法律思想的认识越来越主动,越来越深入,不是一味地抵抗,而是吸收、融和,至上世纪30年代初终于形成了带有些许中国传统特色的西方化的“六法”体系。还有,既然各章大都不用朝代,“殷周”也就成了多余,而且即便不用“殷周”,人们也会通过“萌芽时代”知道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早期。
然而即便如此,它也是一个极好的体系设计。所以说它极好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它是个非常地道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体系,除第一章外,每一章的首词都是有关法律思想史的,没有冠以任何空洞的头衔,法律思想史的特征十分突出,而且只要稍微了解一些中国历史,一看首词就能立即判断出所处的历史阶段;二,每一章的命名都采用统一的标准,形式上前后贯通,且高度概括,准确地把握了各个时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特征,可谓慧眼独具。三,各章环环相扣,不仅符合中国法律思想史演变的实际,也简洁地勾勒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基本脉络和轮廓。四,思想本应是宽容的,可自中国法律思想“萌芽”以后,儒墨道法却“对立”,缺少容人的雅量;思想本应是多元的、自由的,可儒家却“独霸”;既独霸又怎能繁荣?所以导致欧美法系“侵入”也就自然而然了。这“萌芽”-“对立”-“独霸”-“侵入”,不仅有其内在的必然逻辑,也有作者的良苦用心,它巧妙地体现了作者坚持思想自由、多元、宽容的立场。无愧为梁任公的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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