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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启蒙精神戴上法律面具——中国需要文艺复兴吗?/沈阳
给启蒙精神戴上法律面具——中国需要文艺复兴吗?/沈阳
(博讯2007年3月05日 来稿)
新公民教育研究中心 沈阳
12月7日,《南方周末》发表了刘军宁先生的《中国,你需要一场文艺复兴》。杨鹏先生围绕着公民责任感的重建等视角对其进行了批评和补充,秋风先生则先后发表了几篇文章,从苏格兰启蒙运动和中世纪法治保守主义角度对军宁先生的观点展开了批评。 (博讯 boxun.com) 这一系列的文章,无论是赞成还是反对文艺复兴,尤其是秋风先生的道德说教文章,由于忽视了中国社会的特色,忽视了对于西方文明发展的精髓层面的挖掘,尤其重要的是,忽视了法律人在现代社会中的秩序保障和民权维护作用,因而明显空对空,牛头不对马嘴。
不仅仅是智识上的有限性
中国以前的启蒙运动,从五四运动开始,都是欧陆意义上的启蒙运动,执着于“民主”与“科学”的宏大叙事。对于西方的文化和中国的文化,不是一棍子打死,就是把他们抬到天上去,却从来不去反思自己思维的局限性。这个时候的知识分子,不是自我反省,而是要求他人悔改。
启蒙运动的宏大叙事正好符合了一个民族国家追求富国强兵的民族主义愿望,同时又适应了以为单纯地结束一种政治秩序就可以促进人类全面解放的乌托邦主义倾向。其实,无论就认识能力、行动经历还是道德品质的,个体是有着自然理性的有限性的。不说其他,单单从经验主义哲学去评价,五四运动时代的启蒙者自身都有太多局限和难以超越之处。
秋风先生对此有鲜明的认识,在“另一个启蒙传统”部分中,他提到了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自由主义发展对于中国文明发展的经验性作用。秋风总结说:“哈耶克所说的‘英国式自由主义’,以英格兰普通法传统为经验基础的英国个人主义传统。这一启蒙传统强调了个体自然理性的有限性。”
“启蒙哲学是个人主义的,同时又是唯理主义的……无穷尽的物质性欲望,比如自我保存、或征服他人,这是人的本质特征。但同时,人又具有无限完美的理性,能够洞见实现上述欲望的手段”。不过,秋风虽然认识到了人的智识的有限性,指出人需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却没有意识到欲望也决非天然是邪恶的。没有欲望不会有人的消极自由。要超越欲望,固然需要道德意义上的个体决断,却同样需要司法意义的主权审慎,换而言之,将对于欲望的制约指向更深刻的政治性,即究竟是什么样的政治文明才是体现出人的有限性的、究竟是什么样的政治文明才能体现出对于权力的足够警醒和制约。
可是,秋风不知道,人除了智识上的有限性,更有道德上的罪恶性。殷海光的弟子张灏先生看得很清楚。在《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中,张先生指出,“发自对人性中的或宇宙的与始俱来的重视或省悟:因为这些黑暗意识根深蒂固,这个世界才有缺陷,才不能圆满,而人的生命才有种种的丑恶”,这种“幽暗意识正是近代自由主义产生一个不可或缺的思想层面”。张先生还指出,衡之中国的传统文化之所以不能开出民主宪政,原因在于精神深处缺乏这种彻底的“幽暗意识”。满怀对以个体“内圣”而“外王”的期望、缺乏对于体现人的罪性和有限性的世俗权力彻底的制约和规范意识,如此等等,塑造了一个完全相异于两希文明的中国整体主义政治文明。
对于合理的欲望的保护,是法治的义务;对于不合理的欲望的限制,同样是法治的义务。欲望乃是立宪的根基,除非破坏法的秩序,欲望的节制不应是他人要求的产物,而是自我悔改的过程。自身合理的欲望得到了保护,人们才有足够的诚心在道德上自我节制欲望。
秋风先生退回到了老儒家的思路,进行起了道德说教,鼓吹社会重建,说是只有在一场社群重建中才能找到个体的尊严。鼓吹了多年普通法宪政主义的秋风忘记了西方文明发展中法治文明的作用,从最早的霍布斯、洛克,到后来的柏克、休谟、斯密,再到门格尔、哈耶克、奥克肖特,苏格兰启蒙运动是进行道德说教、要求社会伦理重建的么?如果有,他们对于社会伦理的这种重建,一旦缺乏英国的普通法为特征的法治主义文明,他们还会说出这番话吗?
对于一些不合理的欲望的节制,最终不是要落实到公民对于自身权利的自发维护、戴着假发的律师在法庭上的看似琐碎但却又意义重大的辩论、同样戴着假发的法官看似冷酷无比却无比体现出法治公正的一锤锤的果断决然的敲打?缺乏这些司法细节,更为广袤地讲,缺乏英国君民对于《自由大宪章》的认可和坚持,单纯的道德说教和社会重建还会有用吗?
知识分子是否需要反思,没有自我的悔改,自己究竟有多大的道德优越性对他人进行道德说教呢?更何况,外界究竟如何判断一个人的自我悔改的真诚程度和深刻程度?由此来看,试图发起一场道德运动更新人的内心,其实是一个罪人对于另一个罪人的道德批判。这样的道德批判不是人间混乱的结束,而是人间混乱的开端,而且是永无止境的混乱。一旦与权力结合起来,则是更大范围内的混乱。
必须回到教堂直接面对上帝悔改,回到人人皆可遵守和操作的司法正义上来。
法律人参与的现代文明
自从2006年下半年国内围绕着李银河女士所鼓吹的类似换妻、同性恋等性行为相关的公民权利的行使问题所带来的“消极自由”悖论展开的论战,同时又面对着苏格兰启蒙运动深深的道德叙述,秋风先生突然感到了困惑:如果我们说一个公民有权利乱伦、有权利道德败坏,这是不是说是现代文明造成了道德沦丧?
面对这个疑问,秋风以西方左派的视角来谋划中国的公民社会重建,进行了一场没有启蒙词汇的启蒙运动。与旧有的启蒙运动相区别,秋风先生的启蒙运动不是教人个性解放,而是要人道德节制,这是反启蒙运动的启蒙运动,最终发展成为了反人性的启蒙运动。
2006年10月,笔者的《性的欲望与宪法权利:对消极自由的一种自由主义检视》一文在邓正来先生主编的《中国书评》第五期问世。笔者认为,面对着人类社会可能出现的种种道德困惑,基于人类欲望的自由主义论证、对于公民消极自由的辩护仍旧不失其重要意义,当时笔者就已指出,“宪法精神乃是一个活的原则,在这个原则基础上乃是美国人民发展着的自由生活,在这种自由生活里有着一套赖以维持现代人体面生活的公民道德规范”。
换而言之,道德体系是非常脆弱的,只能仰赖于司法正义才能稳健地发挥正面效应。即使法治主导的文明社会仍然出现了类似甘阳先生所指责的不是之处,脱离国家政制发展和公民权利维护、抽象地谈论道德重建和欲望节制仍然是没有用的,相反只能激发起人们更大的道德反叛。
对此,我们从乔治·奥维尔的小说《一九八四》中不难看到一套鼓吹道德统一的理想国精神秩序的可怕情景。在这部小说中,男女主人公不是自我节制,也不是追求民主宪政,而是躲藏起来偷情。
秋风不仅误读了整个苏格兰启蒙运动,而且误读了整个人类的政治文明历程。同样针对当时社会的欲望膨胀,亚里士多德谈到:“所以我认为我们现在应该再度为他们建立起法治。法律的意义是何等重要!它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袛和理智的体现。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袛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在统治国家的过程中,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它的没有感情赋予了它公平和正义,这样统治者在治理邦国、处理各项纷繁复杂的政事,以至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时可以把它作为中道的权衡。”
即使是被卡尔·波普尔称为“开放社会的敌人”的柏拉图,也不是完全不谈法律而鼓吹道德重建的。柏拉图写下了《理想国》,认为最佳政制是哲学家的统治。可是很快,他就暂时放弃了自己这个想法,因为这个理想政制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行。后来,柏拉图写了著名的《法律篇》,退而求其次选择了法律之治。柏拉图从《理想国》到《法律篇》的转型,是他在现实世界中的碰壁,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说,充分体现了一个道理:单纯的最佳制度乃是明智者的绝对统治,实际可行的最佳制度乃是法律之下的高尚之士的统治或者混合政制。法治主义既体现了古典自然权利的高贵性,又能卓越有效地捍卫个人自由。柏拉图的思想转型,是从道德主义的启蒙系向法治主义的法政系转型的典范,施特劳斯充分认可了这个转型。
后世的政治文明不仅吸取了古希腊时代的精华,同样还吸收了古罗马法的精髓。古罗马法认为法的本质就是维护公民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实现人类正义。为此,古罗马规范了一系列今天我们称之为体现“程序正义”原则的司法原则,如“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原则(即罪行法定原则)、“不告不理”原则……
凡此种种,充分体现了司法权的被动性和消极性特征,除非当事人申请,它决不深入公民社会和私人领域指手画脚,进行秋风先生意义上的道德说教,更不是类似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派专政那样进行对公民生命生杀予夺。欧洲的中世纪仍旧坚持了这个原则,如经院哲学家阿奎那就是一个基督教法治精神的鼓吹者。这样,法政系将社会发展的权利留给了公民社会,而不是收归国有。
秋风先生似乎忽视了人类整个政治文明都是建立在法治主义传统基础之上的。具有强烈道德色彩的苏格兰启蒙哲学也是如此。洛克的政治哲学是对英国的光荣革命胜利经验的总结。洛克写下了《政府论》,他眼中的理想政体无疑是一个分权的立宪政体。在英国这个国家,基于人类传统和智慧的普通法传统,形成了一系列经典的文献,如《自由大宪章》、《权利法案》。
13个殖民地之所以要从宗主国英国的怀抱中独立出来,不是因为英国道德败坏,而是因为英王没有依据规则和契约精神统治北美殖民地,没有给予殖民地以代议士的名额。换而言之,北美独立革命不是启蒙运动鼓吹出来的,而是法治秩序在13个殖民地难以落实的恶果。北美独立后,联邦党人写了大量的政论文章,这些文章后来被《联邦党人文集》收录。联邦党人的思想早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中就曾被阐述过。后来这种法治共和的思想同样出现在了1787年颁布的美国联邦宪法和后来一系列的宪法修正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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