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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中国民族主义的形塑和困境

29. 吴俊:中国民族主义的形塑和困境
   ----------------------------------------------------------
   作者:吴俊
      ┌─────────────────────┐
      │   一、民族的概念           │
      │   二、民族主义的内涵         │
      │   三、民族主义运动          │
      │   四、民族国家            │
      │   五、中国民族主义的起源       │
      │   六、中国民族主义在对外冲突中发展  │
      │   七、当前中国的群众性民族主义、   │
      │     官方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     │
      │   八、民族主义无助于解决台湾问题   │
      └─────────────────────┘
   一、民族的概念
   民族的区分一方面与肤色、体形、相貌、血缘等遗传因素密切相关,
   另一方面又与政权、地域、语言、历史等政治文化因素密不可分。与
   生俱来的相同生理特征、无可选择的共同生活氛围、不能割舍的文化
   历史渊源,会自然而然地诱使人们对“民族”产生强烈的历史宿命感
   和依恋心理。人们通常以“同文同种”、“同根同源”、“血浓于
   水”、“骨肉亲情”之类的词汇来描摹民族,由此,民族被认为是
   “自然”的、“真实”的基本人际分类,而非人为的、想象的、形而
   上的社会建构。而在颇为煽情的“民族感情”的视角下,“民族”俨
   然是一个超意识形态、超国家、超阶级、超宗教乃至超时空的客观存
   在物。
   然而,这种认为民族的形成出于自然天成而非人为的文化人造物的观
   点,却并非历史的真实。下面几个例子或多或少可以说明“民族”曾
   经是怎样被整合出来的:第一个例子,在民族主义兴盛之初,欧洲各
   王室那些相互联姻的姑表亲戚们纷纷“归化”了并无血缘联系的本国
   主体民族,那自然完全不是“认祖归宗”,不过为了表明他们的王朝
   是“民族的”;第二个例子,那些已经在中南美洲开枝散叶的欧裔后
   代们,他们的“民族意识”则起源于以他们的欧洲祖族为可恨的异
   族,在反抗他们的欧洲“同胞”的压迫和歧视的斗争中,他们凝聚成
   了一批新的“民族”,并生成了各自的“民族国家”;第三个例子,
   东南亚的一些具有华人血统并且曾经尊崇中国儒家文化的国王、总统
   或群众,他们的民族主义运动一方面既以西方殖民者为斗争目标,另
   一方面亦常以既非殖民者又非侵略者的本土华人为攻击对象,不时掀
   起狂热的排华浪潮(如泰国的拉玛六世,他在发动排华运动时显然忘
   记了他家族的华人血统甚至多于泰国原住民血统),在印度尼西亚,
   同样的民族主义类型的排华运动至今不息。
   民族缘何构成?民族之间凭何区分?──偏于血缘则近于“种族”,
   偏于国家则近于“国族”(如“中华民族”大致等同于“中国籍”,
   在前苏联的教科书上甚至也有过“苏维埃民族”这一说),偏于宗教
   则近于“同教一族”,偏于语言文化则近于“同文一族”。几乎可以
   肯定地说,假如没有“民族主义”的思潮和建构“民族国家”的大规
   模社会运动,各民族的人们终将不知“民族”为何物。因为有了“民
   族主义”,才使得由语言、历史、文化、居住地域、婚姻交配范围等
   若干要素组成的“语言─文化─地域─交配圈”得以凸显,并彼此区
   分,在此基础上,经由共同的屈辱、共同的“悲情”或共同的光荣、
   “合群的自大”而“塑造”出或大或小的“民族”来。
   在研究民族主义现象的经典著作《民族与民族主义》(英国盖尔纳
   〔Ernest Gellner〕著)和《想象的共同体》(美国安德森
   〔Benedict Anderson著)中,盖尔纳说“民族主义发明了原本并不
   存在的民族”,安德森则将“民族”定义为“想象的共同体”。哈耶
   克在《社会科学的事实》一文中表明了他对“民族”这一类社会共同
   体的性质的看法,在哈耶克看来,“阶级”、“民族”、“国家”、
   “社会”这类集合概念“毋宁是一些我们根据我们在自己的心智中发
   现的那些要素建构起来的心智模式”,即社会共同体基于人们的行
   动、意见和态度而存在,而并非本身就是物理学意义上的“客观事
   物”,如果脱离开人们的行动、意见和态度,“民族”也就不复存在
   了。哈耶克说:“我相信,那种认为诸如‘社会’或‘国家’(乃至
   任何特定的社会制度或社会现象)等社会集合体在任何意义上都要比
   可理解的个人行为更加客观的观点纯属幻想。”
   中国虽早有“华夷之辨”,有“东戎西狄,南蛮北夷”的贬称,但却
   不是表达“民族”之间的分野,只是描述了中原农耕部落与边远各游
   牧部落在生活方式和“政治文明”上的大相径庭。两千年前的“夷
   狄”们分明也是“中华民族”当仁不让的祖先,舜乃东夷之人,文王
   乃西夷之人,我汉唐先民更掺杂了数不清的胡人血脉。中国一向奉行
   “天下主义”,王者奄有天下,理当一视同仁、怀柔远夷、抚育万
   民,所以,乾隆皇帝就理所当然地把英王乔治和他治下的“英夷”当
   作皇恩普照之外孤苦可怜的“化外”之民。孔子曾“欲居九夷”,又
   想过“道不行,乘桴浮于海”,他坚持“有教无类”、“远人不服,
   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的反歧视原则,他也坚信仁爱忠
   恕之道具有跨越国界和超种族的普世性质(子曰:“言忠信,行笃
   敬,虽蛮貊之邦,行矣”),孔子的门徒子夏更明确地说“四海之
   内,皆兄弟也”。“族”的概念在中国多指“亲族”(氏族、宗
   族),有时泛指“乡族”、“里族”,“诛九族”便是一种“亲族灭
   绝政策”。而近代以前,中国从来没有过任何形式的以“民族(种
   族)”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思想,因为中国人并不知道人间有所谓的
   “民族”这种比亲族更加牢不可破的命运共同体,由是,中国的人口
   分类簿和个人履历表上自然向无民族这一项,即使当元、清二朝蒙、
   满入主中原之时,前朝文武遗臣亦多以“忠臣不二仕”的名义进行反
   抗,但并无以“民族独立”的名义与之相对立(今人以民族主义观念
   去解释当初的“民族斗争”或“民族同化”,都是牵强附会之论)。
   “民族”之产生于中国是晚近的事情,中国人的“民族觉悟”来源于
   西方观念的传播及对西方殖民主义与帝国主义的反动,“民族感情”
   则大致源出于对“天朝”衰落的“悲情”感受和对满族人统治的重新
   认识。此后的“反满革命”也罢、“五族共和”也罢,再此后的“56
   个民族”之细致分割也罢、“中华民族”之笼统合一也罢,不论是对
   内以求融合、以求共存的民族定位,还是对外以分彼此、以定敌我的
   民族界限,其实都不是本土民族主义曾经孕生的土壤,乃是本土民族
   主义结出的坚硬的果实。因为有了民族主义,民族之防终究成为政
   治、经济、军事、外交与文化的硬约束,“民族利益”成为很难跨过
   去的高门槛。是故,民族主义不象是可以解决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的
   可行思路,倒不如说民族主义正是造成中国对内与对外的民族矛盾和
   民族冲突的一大根源。
   二、民族主义的内涵
   民族主义的一般特点是赋予“民族”以本体论意义上的实在性和价值
   论意义上的优先性。它认为:民族是一个命运与共、须臾不可分离的
   整体,而整体的利益与价值必然高于和优于个体的利益与价值。民族
   主义者将民族之整体逐渐“拟人化”、“人格化”,首先将“民族”
   造就为感情王国的“一级法人”,进而将其视为能够承载独立的权利
   和利益(或称为“民族主权”)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道德的
   “超级法人”。比如,民族主义的文化观是以民族为文化的主体(有
   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即,缺少民族性的文
   化便什么也不是了),民族主义的经济观是以“发展民族经济、壮大
   民族实力”为根本任务,而民族主义的道德观,自然要以“民族大
   义”为一切道德的准绳。在民族主义者看来,民族乃是政治、经济、
   文化及道德层面上的绝对本体,本民族与异族之间的区分是最具本质
   意义的、决定一切人际区分的根本区分,简言之,民族是人类世界占
   第一位的分类系统,因此,民族理应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的单元。“民族”对于其个体成员来说,乃是“牢不可破的
   命运共同体”和“永恒不变的精神故乡”,个人只是“小我”,民族
   才是“大我”,个人有生老病死,而民族将长存不灭(万一民族消亡
   了,其民族精神或许还可以万古长存哩)。有一句激励民族意志的话
   大概是这样说的:“你可以轻视我、侮辱我,但我们伟大的民族不容
   轻视和侮辱,你可以损害我、毁灭我,但我们伟大的民族永远不可战
   胜!”鲁迅曾将此种民族情结表述为“合群的爱国的自大”,可谓精
   辟之论。
   一般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正是形成于当“民族”被视为比个人在
   实体上更加真实、在价值上更加优先的实在物之时,当民族利益被抽
   象化(进而“神圣化”)而脱离了其与个人利益的真实联系而超然卓
   立之时,当人们自愿或被强制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以成就“民族大
   业”之时。这个含义也可以简单地演化为:“民族矛盾高于一切矛
   盾,民族利益压倒一切利益”。民族主义者大都坚持民族成员对本民
   族的效忠和服从是他天经地义的义务,他对本民族的敌人必须同仇敌
   忾,在至关重要的敌我问题上,他应服从民族的总意志而不允许有个
   人选择上的重大偏离,而民族的首领(或广大族众)对其成员则不容
   置疑地拥有紧急处分的权利,比如,对于“可耻的民族叛徒”可以不
   经法律程序即行“除奸”。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主义与集权主义是
   有血缘关系的。狂热的民族主义分子总是以宗教般的虔诚肯定“民族
   整体”的崇高性和神圣性(“民族”与“人民”一样,经常是人们必
   须以象征性的仪式和宣誓性的语言表示尊崇的“圣体”,否则便可能
   触犯“民族感情”之大忌),有时,甚至将“民族大义”一类缺乏具
   体内涵(且又能时常根据当时的政治需要改变内涵)的抽象之物抬升
   为宗教图腾一般的神圣之物。民族主义者把“民族英雄”放在道德的
   圣殿上作顶礼膜拜、把“民族罪人”放在历史的审判席上作口诛笔
   伐,他们习惯于把政治问题民族化、把民族问题道德化,以“民族感
   情”为人伦准绳,作为划分善恶忠奸的首要标准(比如极具杀伤力的
   “汉奸”概念)。一个无恶不作的歹徒、一个贪婪的腐化堕落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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