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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法律意见应有生效日宽限期

   两高受贿案适用法律意见应有具体生效日期和宽限期
   
   最高法和最高检在5月30日中纪委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之后,也于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
   
   报道没有提到两高《意见》的具体生效日期。我想,应该有一个具体生效日期的。

   
   生效日期之前,通过宣传,使每个人都认识新的法律规定,知道罪与非罪,避免以身试法。
   
   对于新《意见》生效日期之前发生的犯罪,只能使用老的法律规定。老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禁止的,就不是犯罪。原则上是法无禁止就不是犯罪。
   
   由于这是将一部分原法律模糊地带给予明晰化刑事化,因此必须有一个宽限期,宣传期,让人人知道法律规定,不去以身试法。
   
   对于《意见》生效后发生的犯罪应当严格按照《意见》办。
   
   将某些法律模糊地带给予刑事化,这不同于将原先的某些罪行“非刑事化”。某些原先属于“罪行”现在非刑事化,那是可以立即生效的。但是原先法律模糊地带现在刑事化了,那就必须有一个宽限期的。以便人人知道新的规定,避免以身试法。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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