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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鞅南门立信看莆田征地案审理判决

   从商鞅南门立信看莆田征地案审理判决
   
   
   《史记商君列传》载,商鞅“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能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商鞅以南门立信木的幽默方式,确立了先秦法治的威严。这段历史故事,2300多年来,一直为人们所津津乐道。在某种意义上,可不妨认为正是“南门立信”一举,奠定了秦国变革自强和统合天下等辉煌伟业之根基。
   

   至20世纪末,中华民族再次面临变革自强和统合天下的大转型,几经跌宕挫折后,这十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渐次响彻云霄。但现实中我们看到的,也时有一而再、再而三的反例——或是有法不依的失信,或是朝令夕改的轻信。
   
   从莆田征地案中,我们看到一种法治的民情在茁壮生长,这种新的民情,为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权力体制的重构提供了土壤。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目前开庭审理了“黄维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据到看守所会见黄维忠的律师介绍,当事人从亲身经历得出感慨万千,归根结底却只冒出一句话:“被法律欺骗了”。黄维忠之所以发出如此感慨,盖因他本来是原告,他依法要求行政复议、提起诉讼、进行上访,都是想通过正当程序在体制内合理解决征地补偿的争议。这样的行为不仅应该得到法律上的承认,而且还应该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和鼓励。因为从法治的观点来看,正如德国法学家鲁道夫耶林所言,“法即永无止境的行动,不仅是国家权力的行动,也是全体公民的行动”;“为权利而斗争正是权利者自己对自己的义务”。即使是在求告无门之后,黄维忠等转而申请游行示威,同样是一种与程序可兼容的权利斗争,所作所为不仅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也有助于维护现行制度和秩序。对此决不应该以“不予受理”的方式拒之于大门外,更不可以对坚持办理申请手续的维权者妄加逮捕。
   
   令人惊诧不已的是:依法诉求的原告最终却被推到审判的被告席,如此行径,法治何以立信?
   
   不得不指出,在这里,问题的严重性其实已经远远超出违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原则的弊端,比起“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禁制也显得荒唐无稽太过。这与我以前论述过的法律虚幌主义具有本质的不同。
   
   如果说,法律虚幌主义只是各个权力机关之间相互推诿,尚不敢对有关讼争进行裁决,此次对黄维忠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三年的处理方式,则是权力机关利用职权高调介入,宣告了农民维权有罪,农民守法有罪,农民依法上告有罪。特别是农民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按照法律程序规则维权变成有罪。那么,中国的法律,反而成了引君入瓮的工具,农民维权当事人发出法律的欺骗之辞,可谓痛切。
   
   法律的欺骗,或许只是黄维忠的一时激愤之辞。但即便抛开黄案,目前社会存在着普遍的对法律的信任危机,则是无可否认的事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复杂,不过是印证了先哲们反复强调的权力如果得不到限制,就会导致腐败的法治理论常识。权力的高度一体化,是司法不能独立的根本原因。而在这样的权力体制下,即使司法机关中有良知和职业道德的法官想秉公审判,不仅成本很高,结果也未必佳。这就使得某些长官意志在本来担负着制衡功能的司法机关畅行无阻,形成大面积的司法不公。
   
   但真正令人揪心的是,当司法不公由消极不作为的法律虚幌主义,转化为积极有为的利用法律惩治异己时,法律所担保的正义及其所肩负的社会合理期待,就会消失殆尽,甚至可能会激发私力复仇,影响社会稳定。
   
   让我们欣慰的是,在黄维忠被捕受审之前,即使由于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及司法机关的司法不作为堵塞了受侵害人的救济途径,农民们依然希望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为他们的权利而斗争。他们没有完全丧失对国家和法治的期待和信赖,相信只要立案和审理,就会作出“农民必胜”的公正决定。他们所期待的,无非“请求司法作为”、请求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请求行政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依法安置”。值得特别注意的还有农民希望批准的游行路线,即省人大——省政府——省高级法院。由此可见,即使边远乡村的农民,也开始认识到向三种基本权力表达意愿、施加压力的重要性。
   
   如果说,当年商鞅“恐民之不信己”、“以明不欺”,显示了商鞅个人的谦诚和机智,时至今日,当局如果真要实践法治立国的理想,如何为法律南门立信,当是一个重要课题。只是时代移易,商鞅时代仅靠个人立信的策略,恐怕已不足以应对当今的问题。根本的治疗之道,当然还是制度改革。敏感的统治者从此次农民自我维权的行为中,应不难发现,即使在这些最传统、最质朴的人群中间,一种法治的民情也在茁壮生长。这种新的民情,为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权力体制的重构提供了土壤。当权者如果能对此巨变有深切的了解,就应该认真对待这些民情,并善加呵护,而不是压制,更不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来打压他们。因为这种打压,不仅伤害了他们的权利,也毁灭了他们对法律的信心,从而危及对于法治建设极为基础和重要的民情。
   
   毋庸讳言,制度变更相当复杂,我们不应期待毕其功于一役,而且,在这种牵涉广泛的变更过程中,政府的改革可以有反复,有进退,对此,成熟的公民应能理解。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人民对政府和法律的信任。但这种信任只靠法律文本宣示和宣传,恐怕建立不起来,而是要通过实践,尤其是对于影响重大的事件,能够冲破各种阻力,依法作出裁决,以此维系和巩固人们对法律和政府的信任。
   
   从这个角度看,黄维忠案既是一个危机,也是一个契机。如果上级法院有足够的智慧和担当,如果有关上级官员能意识到本案的意义,各方齐心协力,通过对本案的公正裁判,显示司法的公正和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本案反而可以转化为当代南门立信的佳例。
   
   对农民依法维权,是判处有罪,还是判处无罪 ,这是本身就是对中国法律与法治的一种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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