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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还敢做严正学的律师?

   严正学案件尘埃落定,指控事实大部分被撤消,严先生最后以煽动颠覆罪获刑三年,这比原来的颠覆罪轻了许多。根据考查1998年民主党组党以来的政治案件,这已经是罕见的成果了。对于这个成果,有人说是国际社会压力起了作用(笔会狱委),有人赞美台州的司法官员有先进的理念(笔会声明),还有人说是当局担心农民闹事,因为严正学在农民中有崇高威信(吴高兴的访谈)。只是少见对律师作用的褒扬。处在第一线起了关键作用的律师没有褒扬倒也作罢,反而传来此起彼伏的指责声。在责骂声中,像天理那种以骂人为业的主可以忽略不计,但是旅居欧洲的著名作家黄河清先生也发表大作《严正学是线人析——严正学案反思之一》(可能要有之二、之三呢),严厉指责律师,这就不能不叫人惊讶、感慨而且不平了。
   
   承蒙严正学律师的信任,作为力挺严正学的笔会会员之一,我有幸读到了严正学案件不便公开的《起诉意见书》《判决书》和严正学自己写的自辩书,以及被不知什么人公开了的《法庭笔录》(好象是徐文立,见民主党网页),相信作为狱委成员,黄河清先生也有资格和条件读到这些东西。可是为什么我跟黄河清先生的观点大相径庭?
   
   线人之辩

   
   黄河清先生在他的文章中说:“律师公开了严正学是公安线人这一隐情,(虽然没有用”线人“一词,但其意显明,不会有任何歧义。)辩护中也不断地以此作说辞。至于这是否有悖职业道德,另作别论。根本问题是,这是否是事实,谁也不知道。”
   
   我读了律师关于严案发表的所有言论,没有发现律师说严正学是警方的线人,并且律师曾对我说他反对这种说法。
   
   材料显示,律师说老严是为台州公安搜集组党信息,不光是听老严自己那么一说,而且有老严亲笔写的自辩书以及反反复复写了多少次的数万字文字材料(给国保、检察院、法院以及律师),这个意思被表述的明白无误。并不是律师自己的猜测。
   
   而且,如果不是事实,律师吃了豹子胆,敢肆无忌惮污蔑威严的公安机关么?
   
   材料还显示,老严为台州公安搜集组党信息这个事实,老严至今都没有否认(见吴高兴最近的文章),公安也没有否认,只是说不是他们安排老严去做的,而是老严自己主动给他们的。这怎么成了律师的一面之辞?
   
   笔者认为,黄河清故意在混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老严给国保搜集组党信息是事实判断,老严是线人是价值判断。律师是坚持前者,反对后者。因为律师坚持前者是这样做对律师的辩护有巨大的功效,因为落实了这一点,秘密联络民主党、参加民主党的组织活动这项指控才会被取消,判决书支持了这个观点。黄河清为什么要视而不见,故意歪曲呢?
   
   老严是不是线人?这其实是个认识问题。对次,严正学的一位朋友是这样评述的:
   
   所谓线人,我想不过是和警方保持一种关系,保护自己,也是为自己从事自己选择的活动留下一定空间。
   
   也许,老严对警方说,我是艺术家,我需要表达。我对政治不感兴趣,不会参加政治组织。警方可能对他说,你做了什么事要告诉我们,有时候你要帮我们了解一点情况,否则我们就会进一步限制的你的自由。老严答应了,他觉得他做的事本来就是公开的,自然可以告诉警方。去打听点情况嘛,反正别人的那些事也是公开的,或者是不需要保密的,无伤大雅的,打听打听报告报告也无妨。我猜想,在国内的和海外的一些有异议色彩因而不得不和警方打交道的人中,恐怕有不少和警方有这种关系。或许,有人认为这是良性互动,有人是出于不得已;想必还有人拒绝这种关系而甘愿受到更严厉的管制。这些选择当如何进行道德的政治的评价,此处暂且不论。重要的是,如果一个答应和警方保持这种关系的人,并未作出对他人有真正伤害后果的事,那么我以为是可以接受的,或是可以原谅的。如果他在与此同时,还确实一如既往地作出了有正面意义的好事,我认为是应该赞赏的。
   
   可见,所谓严正学是警方线人的结论,正是像黄河清种没有智慧而又自以为是的人的发明。
   
   律师功过
   
   黄先生的这篇文章中,没有对取得这一罕见成果的律师一个字的褒扬,相反,却横加指责:“这一绝对无须公开的隐情却被律师公开了,成功地以为严正学辩护减罪脱罪为由很堂皇地公开了——现在满世界都因律师说严正学是公安的线人而凸显了这一点。”
   
   老严给国保搜集资料是无须公开的隐情么?老严自杀是因为他被冤枉为民主党而又无法洗清,绝望以至于精神崩溃。他之所以要把这件事当着警察和律师的面说出来,就是为了洗清自己,实际上他达到了目的。
   
   笔者理解作为律师,如果不对媒体稍稍地公开这一点,(律师当时的话是老严是被冤枉的,他有重大隐情,如果重判我将不惜一切代价公开)。台州的公安会有压力么?反过来说,律师不公开这一点,不给警方造成空前的舆论压力,这个案子会怎么样?看一看公安杀气腾腾的起诉意见书吧。(对照杨天水、许万平的起诉书,难道不会判10年以上么?)不要忘了,这个案子他们原来是要秘密审判的(起诉意见书标明秘密二字)。如果律师缄口不言,案子秘密审判,重判10年,老严再度自杀,作为律师将何以自处?
   
   黄文还指责公开这个信息毫无必要:“那么,律师公开这一点是否有必要呢?涉事的另一方台州公安如何反应呢?台州公安方面回避,完全没有任何反应,没有公开承认;向之诉辩的主方——法庭也根本不理会这一点。”
   
   黄河清先生在这里无视基本事实,因为判决书明明写了警方出具了材料。只是说不清楚老严去取材料交给国保的动机,被法院认为指控老严与民主党秘密聚会不成立,可见律师是要求过国保出证的,国保也出了证。这里没有什么独角戏。
   
   黄文还说:“一般来说,律师在辩护中提到某一事实时,不仅需要提出充分的相关证据,还必须由涉及事实的各方认可,才能是成立的事实。从不知是谁公开的庭审记录中可以看到,律师在反复提到严正学与民主党有关人士交往是事先得到台州公安方面的授意、事后又一一向台州公安汇报这些严重的情况时,绝无也绝不要求台州公安作证承认,全然唱独角戏——也竟然能唱下来。”
   
   黄河清先生其实不懂装懂。在大陆刑事审判中,律师发言其实不一定需要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发表主张,律师只要对公诉人的指控以及事实提出合理性质疑就够了。法官就会要求检察官对指控提出解释,如果不能解释,指控就不成立。在本案中,检方指控严正学秘密勾联民主党、参加其组织活动,辩方说我那是为你们工作。对辩方的这个说法,检方必须提出充分证据予以反驳,如果不能反驳,指控就不成立。并不需要辩方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是为警方工作。本案法官就是采用了这个逻辑。
   
   黄河清还铁口直断:“那么,律师公开这一点对辩护减罪脱罪有用吗?事实是检方改控四罪为二罪与是否线人无关,法庭改判全然不是因为严正学是线人,而是将”颠覆国家政权罪“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笔者奉劝黄先生还是仔细看看判决书吧,律师要肯定的是老严是否为国保搜集信息,不是什么线人不线人的问题。这个问题因为警方无法解释,所以法庭不能接受老严是民主党和与民运、民主党秘密联络是为了颠覆政权这个结论,去掉了颠覆罪的指控事实。这才有了将“颠覆国家政权罪”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结果。
   
   黄河清最后说:“前些天,也从严正学的家乡传来这样的讯息:严正学的至爱亲朋说”只能同情了,不被敬重了。“我收到这个讯息,有深深的悲凉感、无力感、身心俱疲感。但是,我还是要把话说出来。”
   
   我认为黄先生要搞明白一个事实,律师不是民运的律师,不是民主党的律师,不对民主党的声誉、民运的声誉负有责任。换句话说,律师只关心当事人能否脱罪,不会去关心他能否被民运或者民主党的朋友指指点点。这才是律师的职业道德。黄先生把律师当成了政治上的“自己人”,是不是一种错位?
   
   行文至此,我想应该做个总结了。第一、老严为国保搜集组党资料是不是事实?如果不是,那么律师就是故意抹黑自己的当事人,就是职业道德有亏。黄文对此事讳莫如深(虽然黄先生分明是知道这是事实的),却要无端指责律师,这是光明磊落的行为么?
   
   第二、律师是否有必要公开这个事实?我们不听律师自己说,只看本案的结果,只看判决书的认定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律师不公开这个事实,就不能推翻秘密联络民主党、参加民主党的组织活动这项指控,也就不能推翻原罪名!严就不会被判三年而是更多,这难道还不能说明问题么?
   
   律师谁做?
   
   我想读者应当知道,严正学的律师其实是冒了很大风险的。公开严正学的隐情获得舆论的支持是一枚双刃剑。一方面砍断了老严的长刑,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给老严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但是,两害相劝取其轻,律师有律师思维模式,并且这一思路其实也是获得了当事人的同意和配合的。我只是感到后背发冷,这个案子取得了这样大的成果尚且被无端指责,如果失败了,律师岂不要被人撕咬成碎片?要知道,政治案件要取得这样的成果是个小概率事件啊。
   
   我跟律师聊天的时候,律师透露,此案结束以后,他受到了巨大的压力。据说,当地律师管理机关已经调走了律师的全部卷宗,律师所在的所也收到了整改通知,律师在2003年停牌的结局,会不会重演,谁都不敢预测。偏偏在这个时候,来自民主阵营的暗枪冷箭又纷纷飞来,我们扪心自问,这符合我们高喊的民主自由的伦理价值么?
   
   律师还告诉笔者,他不想做高智晟,被关进大山(青岛看守所);也不想做余王,像可怜的白兔被“民主”阵营的朋友撕咬。对政治案件的辩护,他已萌生退意,就在今天,他刚刚拒绝了浙江一位民运领袖的案子。
   
   我想问问,下一个“严正学”被抓起来的时候,黄河清先生打算请谁做他的律师?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文已经严正学的律师审核)
   
   转自《六四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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