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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已经放弃一党独裁专制 越南已经放弃一党独裁专制
从这次越南国会代表选举的报道,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代表选举法》的规定分析,越南已经放弃了一党独裁专制统治,开始走上一党独大的道路,应当是一个质的进步。
这次越南国会代表的选举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实行差额选举
二、允许非党参选
三、允许自报候选人参选
四、允许竞选,候选人可以通过与选民会谈、接触或向选民报告自己如被选为国会代表后将怎样履行职责等方式进行竞选。
五、社会监督;规定候选人、社会团体代表或被委任者有权见证、监督检票和对检票提出申诉。报刊记者,电影、电视、广播电台记者,摄影记者得见证监督检票。
六、国会代表职业化,要求参选人要有履行国会代表职务、参加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能力和水平,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并得到人民的信赖。
以上特点是一党独裁专制所不可能同时具有的。
附: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代表选举法(节录)
第一条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会代表的选举按普通、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国会代表必须忠于越南社会主义祖国,为改革事业、为民富国强奋斗,有履行国会代表职务、参加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的能力和水平,有优良的道德品质,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并得到人民的信赖。
第五章候选、推选和协商介绍国会代表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公民希望依照本法规定竞选国会代表的,至迟必须在选举日的60日前把竞选申请书、履历和乡、镇、市的证明交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按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团组织由各成员代表组成的会议以协商讨论分配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候选人数额、成份,并介绍国会代表候选人,国家选举委员会代表得应邀参加该会议。
省、中央直辖市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由各成员组织代表参加的会议协商讨论分配本地方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候选人数额、成份,并介绍国会代表候选人,同级选举委员会代表应邀参加该会议。
第二十七条
就机构、成份和候选人数额达成协议后,各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可推选自己的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主席团,省、中央直辖市祖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已经达成的协议的标准基础上,讨论、调整以便汇集被推选或自愿报名竞选的候选人名单,在候选人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收集选民意见。
第二十九条
乡、镇、街道的选民会议按村、邑、居民点由乡、镇、街道的祖国阵线常务委员会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召集和主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的选民会议是工人、职员参加的或工人、职员的代表参加的会议,由机关首长、工会主席和单位领导召集和主持。人民武装部队的选民会议是军人参加的由部队首长召集和主持的会议。在选民会议上,选民对照国会代表的标准,对推选候选人和自报候选人提出看法,并根据会议的决定进行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组织、机关、部队推选的代表或候选人及自报候选人得应邀参加选民会议。
第三十条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与各成员组织协商,并在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推选的候选人和自报候选人中选择国会代表的正式候选人。国家选举委员会代表得应邀出席该会议。
省、中央直辖市的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同各成员组织协商,从地方推选的候选人和自报候选人中选择本地方的正式国会代表候选人。省、中央直辖市的选举委员会代表得应邀参加该会议。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省、中央直辖市的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至迟必须在选举日的40日前把协商会议记录和正式候选人名单寄至国家选举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选举委员会根据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主席团,省、中央直辖市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同级人民政府选举委员会的建议按选举单位公布候选人名单。
每个选举单位的候选人数额应多于该选举单位应选出的代表数额。
一名候选人只能在一个选举单位记名。
第三十二条
候选人不得参加本单位的选举委员会或选举组而应选。如果是本单位选举负责组织的成员而参加竞选的,则该候选人自记入候选人名单之日起辞去选举负责组织中的一切职务。
第三十三条
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委员会,省、中央直辖市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至迟必须在选举日的30日前将候选人的如下材料呈送国家选举委员会:
1.候选人介绍;
2.记有姓名、年龄、职业、籍贯、地址、推选地等项目的候选单;
3.简要履历;
4.国家机关、居住地出具的确认候选人已经具备本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的证明书。
收到以上材料后,国家选举委员会要发给签收证明。
第三十四
条选举委员会至迟必须在选举日的20日前按规定粘贴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五条
自公布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公民有权就候选人名单中的错误和遗漏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或报告,选举委员会必须进行处理和解决,如申诉人或报告人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权向国家选举委员会申诉或报告,国家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是最后决定。
第三十六条
候选人通过与选民会谈、接触或向选民报告自己如被选为国会代表后将怎样履行职责等方式进行竞选。
会谈、接触等活动由越南祖国阵线委员
第四十七条
检票必须在投票结束后在投票处立即进行。
在打开投票箱之前,选举组必须统计并封存未曾使用过的选票,并请两名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当场作证监督检票。
候选人、社会团体代表或被委任者有权见证、监督检票和对检票提出申诉。报刊记者,电影、电视、广播电台记者,摄影记者得见证监督检票。
第五十三条
候选人得过半数票和得多数票的中选。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按年龄顺序排列,年长者中选。
越南宪法:
第七条 对国会和人民议会的选举,按照全体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以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越南祖国前线和它的成员组织构成人民管理国家的政治基础。祖国前线培育了民族统一的传统,加强了人民之间的政治和道德的凝聚力,参加了人民政权的建设和巩固工作,并与政府一起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鼓励人民行使他们作为主人的权利并严格认真地尊重宪法和法律,监督国家机关、选举的代表、政府官员和雇员的行为。
国家为祖国前线和它的成员组织创造有利的条件,以使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五十四条
所有公民,不分民族出身、性别、社会地位、信仰、宗教、教育程度、职业和居住期限,凡年满18岁者都有选举权,年满21岁者依法享有被选为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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