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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裁制度对人的道德谋杀


   “烈士”,曾经是毛时代中国的高尚荣誉,毛泽东一家为革命牺牲妻儿兄弟的事迹,曾经是家喻户晓的革命传奇。
   “叛徒”,曾经是毛时代中国的龌龊称呼,无数人毙命于这个称呼之下,就连贵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也不列外。
   这正是独裁制度反人性的残暴和冷酷之处:它鼓吹一种大义灭亲的革命伦理,正面是无条件地为革命付出一切,反面是为革命必须消灭一切。
   首先,它是拼命鼓励牺牲精神和烈士情结,把一种普通人难以承受的道德高调强加给整个社会,要求所有人为革命而无条件地付出,即便是付出所有亲人,也在所不惜。
   其次,它鼓吹为了革命必须做到六亲不认,只要敌人,即便是血缘至亲,也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早在斯大林时代,御用文人高尔基就写过著名政论《如果敌人不投降,就消灭他!》他说:“如果'同血缘'的亲人是人民的敌人,那么他已不再是亲人,而只能是敌人,所以不再有任何理由饶恕他。”在毛时代的中国,为革命变成为“党和毛主席”,所谓:“天大地大,不如党的恩情大!爹亲娘亲,不如毛主席亲!”以至于,为了保卫毛主席,不惜父子成仇、夫妻反目、大义灭亲。
   第三,它对受害者的家人使用株连的手段,也就是把受害者的亲人当作人质对受害者进行道德敲诈,从而把受害者逼入难以两全的道德困境。
   比如,吴祖光先生健在时,有一次去他家,聊天中,我问起吴老:就因为几句话,您就由一位著名剧作家变成大右派,是否后悔?
   吴老回答的大意是:有后悔,但不后悔自己的祸从口出、当了右派,而是后悔连累了老伴,害得她被毒打致残,后半辈子只能与轮椅相伴。我与凤霞结婚时,曾向她作过“对你一生负责”的承诺,但我没有做到。
   新凤霞去世后的五年中,吴祖光,这位挺过了政治疾风暴雨且终生不改仗义执言脾气的作家,他本来还算硬朗的身体一下垮掉了,以至于,思维敏捷且童心不改的他,竟然终日精神恍惚;一生靠写作入世的他,竟然于瞬间失去了语言能力,陷于永远的缄默。
   我猜想,在新凤霞去世对吴老的巨大打击中,肯定包含着那份挥之不去“后悔”,后悔自己连累了爱妻。
   一 以顾准为例
   顾准,毛泽东时代中国最优秀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他的遭遇就是极权制度反人性的鲜明例证。
   中共掌权之初,顾准曾有光明的仕途,年纪轻轻就当上了上海市财政局局长。但在“三反运动”中,顾准犯了温情主义的“错误”,被摘掉了乌纱帽。1957年,顾准因批评苏联专家而被打成右派,家人受到牵连。为了解脱家人的困境,顾准让子女与他划清界限,并积极“改造”和“反省错误”,换来了1961年秋天摘帽。在摘帽的大会上,顾准即席发言,对党给予的格外宽大表示衷心感激,并表示继续改造“反动思想”,争取尽快做个好公民。
   但在文革中,顾准再次被戴上“右派”高帽,而且是“极右”。他的家人也再次被株连,其妻汪璧再次变成“狗右派的臭婆娘”,被当众宣布开除党籍。为了五个孩子,汪璧提出离婚,尽管顾准非常不情愿,但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告诉他:自从1957年被打成右派后,“我欠下这个家庭这么多债,以后不应该再害亲人”。正是对家庭的愧疚让顾准同意了离婚。
   但是,离婚后,汪璧并没有摆脱挨整的厄运。1964年,她曾在家中帮顾准销毁积存多年的手稿笔记,此事在文革中被揭发出来,她身上又多了一桩包庇并帮助“极右分子”销毁材料的“罪行”。残酷的整肃和离婚的内疚,把汪璧推向了绝境。1968年4月8日,汪璧服毒自杀,扔下五个孩子。她在遗书上写到:“帮助反革命分子销毁材料罪该万死”。
   五个孩子早就与父亲划清界限,母亲的自杀使他们失去了最后的庇护,他们就把全部怨恨发泄在“害死”妈妈的父亲身上,再也无法原谅顾准。妻子的自杀和孩子的怨恨,也把顾准置于更为严峻的道德困境,使他终身无法摆脱良心自责,也加速了身体衰败的过程。1974年11月,顾准被确诊为癌症晚期并扩散,已无法医治,只有等死。他已经太久没有见过自己的孩子了,死神叩门之际,他更渴望在孩子们的安抚下闭眼,起码,在临终前能见到自己的骨肉,哪怕只看一眼!他以哀求的口吻一次次托人传话,但无一得到回音!
   为了用摘掉右派帽子来换取孩子们的谅解,一生倔强且行将就木的顾准,不得不忍受奇耻大辱,在预先写好“我承认,我犯了以下错误”的认错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右派帽子是摘掉了,但孩子们并没有为父亲的人格付出而感动,直到顾准永远地合上双眼,五个子女没有一个来看他。
   1949年后,在顾准的生涯中,为了亲人他曾作过两次妥协,两次妥协换来了两次“摘帽”,但他牺牲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和道德清誉,却并没有换来家庭的完整和子女的理解。
   二 阿伦特的三重谋杀论
   著名政治哲学家阿伦特对独裁杀人作过极为精彩的分析。她指出:极权制度的残酷性在于它对人的三重谋杀。
   首先,权利上杀人。极权制度践踏和剥夺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因为摧毁人的权利是全面控制人的基本前提。
   其次,个性上和精神上杀人。极权制度通过文字狱的恐怖和灌输式愚民来实施精神暴政,意在彻底杀死人的个性、独立思想和精神创造力,使人失去自主性和自发的创造力,最终把人变成无灵魂无个性的行尸走肉——愚昧而懦弱的顺民。
   我以为,阿伦特对极权制度的极端反人性的最深刻揭示,在于她对极权制度的第三种杀人——道德上杀人——的精辟分析,给株连式迫害带给良心犯的道德困境提供人性化的理解。
   这种道德谋杀,不仅仅是指通过政治恐怖和利益收买把人变成犬儒,也不仅仅是通过谎言灌输把人变成白痴,更在于极权制度通过把反抗者置于两难的道德困境来摧毁人的良知抵抗。
   在基本权利已经被剥夺的政治恐怖下,勇者的反抗只能诉诸于良知,良知可以让人作出牺牲:1,宁愿为坚守道义而死,不愿为背叛道义而苟活;2,宁愿为不害人而死,不愿因害人而苟活。
   极权制度为了杀死人的良知,就把人的良知反抗置于两难的境地,让良心犯无法成为烈士或英雄。也就是说,它利用株连亲人的方式让良心犯无法逃避害人,逼迫良心犯在两种害人之间进行选择:要么因悔罪出卖而背义害朋,要么因守义护友而害亲人。以至于,在最为残暴的极权统治时期,一个处于道德上两难困境的良知者,甚至在选择自我了断之时,也无法从两难困境中解脱出来。因为,良心犯挣脱两难困境的自杀,也会为其家庭带来灾难。比如,在毛时代的中国,政治迫害下的自杀是罪上加罪,在其他的指控之外再加上“自绝于党、自绝于人民”之罪。而作为犯有这样滔天大罪的良心犯的家人,也要一辈子背上“自杀之罪”的十字架。
   阿伦特深刻地指出,在面对这种两难困境时,无论良知者的主观意愿如何,也无论他作出怎样的决定,但从客观效果上说,他都无法摆脱害人的结果——要么害别人,要么害亲人。如此,良心犯已经不可能在是与非、善与恶之间作出选择,而只能在谋杀和谋杀之间作出选择。
   这样,极权统治就在道德上彻底消除了清白的之人,至少使良心反抗变得不那么纯粹,变得模棱两可。因为,所有受害者都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对他人的加害,没有一个人的遭遇能具有牺牲精神本应具有的那种道德控诉力量。
   在斯大林暴政的大清洗时期,克格勃要求其审判人员在审讯中“要提及他们的家庭和个人的联系”。于是,审讯官就把被审者亲属的个人用品放在审讯桌最显眼处的地方,让被审者知道自己的亲人也在他们的掌握之中。更过分的是,独裁者对某些重要良心犯的迫害,甚至在被害者基于保护亲人而作出妥协的情况下,也决不会兑现诺言,照样在肉体上消灭良知者。比如,布哈林之所以妥协认罪,主要是为了保护妻儿免于被株连,但他的认罪并没有为他自己和她的家庭带来赦免。
   三 后极权时代反对运动的人性化及责任伦理
   阿伦特的精彩分析,既源于她对极权本质的透视,也源于对人性的深刻理解和深切的人道关怀。对于深受“烈士崇拜”和“叛徒情结”的国人来说,可能一时间很难理解和接受,但我以为,阿伦特的三重谋杀论对今日中国民间反对运动的责任伦理建设,具有很好的启示作用。
   虽然,与毛时代相比,一方面,后毛时代的独裁统治,其效力逐年递减,镇压的残暴性也逐渐下降,在民间权利意识逐渐觉醒的同时,人性和人伦的意识开始回归,亲人们也大都能支持或理解良心犯的选择,良心犯也有了顾及亲人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对民间反对力量的打压仍然是中共政权的既定方针,当良心犯身陷囹圄之时,虽然妻离子散的悲剧大大减少,但株连式迫害仍然被沿用至今,妻离子散的悲剧也没有完全根绝(比如师涛的妻子便离他而去);虽然株连的力度很少会让亲人也遭遇牢狱之灾,但狱外的恐惧和麻烦是免不了的,良心犯的亲人处在狱外的心狱中;警察会对“不听话”的家人进行各种形式的骚扰。比如,常年的跟踪和监控,通过干涉家人的住房和工作,使亲人在经济上受损。
   在此情况下,阿伦特对独裁反人性性质的分析,有助于国人对警察政权反人性的残暴性的理解,更有助于清除民间的“烈士崇拜”和“叛徒情结”等毒素,使今日中国的民间反对运动摆脱“革命英雄主义”的冷酷,而回归“自由人道主义”的温暖;摆脱空洞的道德高调,而回归平实的反独裁事业。
   在中国,民间反对运动所投身的事业,本身就充满风险,这已经是足够残酷的现实,所以,民间同道太不应该雪上加霜——动辄发出懦夫、叛徒、特务的相互指责甚至漫骂,最后演变为“诅咒VS诅咒”之争,“谎言VS谎言”之战,甚至沦为没有底线的不择手段,极大地恶化了民间内部的生态环境。而太应该雪中送炭——相互鼓励、安慰、理解、同情和宽容;狱中的硬骨头固然可敬可佩,但良心犯的妥协也是人之常情,特别是对良心犯的亲人在狱外的软弱,应该给予充分的同情和理解。也就是说,高调的牺牲精神只能用于律己而不能用于他人,特别是民间反对派的中坚人士最应该具有人性化的责任伦理,让民间反对运动变成可以相互温暖的人性化事业。
   顾及人性常识的责任伦理,之于民间反对人士而言,就是要顾及群体活动中的参与者的风险,在可能的范围内将风险降到最低;也要顾及每次民间行动的实际效果,哪怕每次群体行动取得仅仅是极为有限的实效;民间的中坚人物要带头遵守群体内部的程序规则和多数决定,决不能用反抗正义代替程序正义,建立起“规则权威高于领袖权威,程序正义先于实质正义”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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