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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毙郑筱萸让政治恐惧蔓延
枪毙贪官郑筱萸,老百姓举双手双脚赞同。即使枪毙10次,我都高兴。此文不是替贪官辩护。让我感到恐惧的是司法背后程序的空白。贪官也有享受公正判决的权利。
贪官的审判程序照样有“中国特色”,贪官抓捕和审判,几乎都是纪委在行动,司法机构基本被架空。只有在审判的时候,人们看到是在法庭审理。纪委“双规”,贪官不知道被关在哪里的宾馆,但很少关押在看守所。贪官级别不同,介入的纪委级别也不同。中纪委一般查处那些省部级贪官,以此类推,纪委总高于贪官职务一个级别。
贪官固然可恶,当受惩罚。他们装进腰包的巨额财物,那可是民脂民膏,纳税人的银子。贪官猖獗,只让老百姓认为,当官不贪那还叫官吗的程度,难怪民间名言说的好:为人民服务,已被官员发挥为“为人民币服务”;贪官嚣张,似乎当官不贪,对不起“部长、省长、市长、局长、书记、乡长、支书……”的称呼,对不起党,对不起国家,对不起祖宗,难怪北京一女贪官在法庭上理直气壮质问法官:我拿的钱送女儿到国外留学,那是为国家培养人才,怎么是贪污?
媒体报道郑筱萸贪污600多万元,就被打靶。一些贪污1000万以上的官员,判个无期徒刑,留下了性命。法律只认证据,给贪官量刑,直接证据当然是财物数额。至于“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巨大”,危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无法量化的。这就是我庸人自扰的地方。
中国法律不是判例法,定罪的弹性空间非常巨大,这是法律传俗。认罪态度,是对一般刑事犯定罪的关键依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对贪官没有多大作用。贪官贪污的成本太低廉,侥幸心理自然非常强烈,关系网、保护伞异于常人,要他们坦白,容易吗。几乎都是被举报、牵连出来的。最近,国家通告的贪官30天自首期限已到期,不知道有多少贪官自首。这个数字恐怕也是国家秘密,不会公开发布的。政府是否也搞个官员包二奶一个月自首期限,到期不自首,加重处罚。
行政干预司法,或者说司法行政化,是我庸人自扰的第二个地方。贪污是犯罪,即使在西方民主国家也不会容忍,只是制度设计和媒体监督,不会让贪官贪污的时间和金额,动辄数年、千万之巨。郑筱萸之所以被打靶,“社会危害巨大”是主因。危害的认定权力,在官方而非民间,司法便缺席了,司法便有被乱用的危险。行政干预司法,还表现在对政治犯的判决上。随意性和扩大化倾向非常明显。行政干预司法,本身也成为一种危害。这种危害甚至比贪官造成的危害,更为可怕。它直接摧毁了人们对法律“三公”的信仰。
或者说法律只成为处罚无权无势者的工具,柔性道德不可能制约人们的言行,那么,导致的后果就是,社会完全按照潜规则运行,普通人用金钱打通各个关节。中国人怕上法院打官司。一旦触犯刑律,首先想到的是司法系统的熟人关系网,然后用金钱攻关。
得以记者职业关系,我曾面对面采访过三个贪官。第一个是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1999年,胡参加江西省在深圳富临酒店举办的招商会。会后招待媒体记者,我与胡坐在一桌。记得胡穿一套深色西装,脑壳蹦亮,身材矮小,口才很好。不久,胡因受贿544万元被捕。官方陆续公开的消息说,胡在昆明参加完世博会江西团发布会之后,私自跑去广州约会情妇,顺便参加了深圳招商会。那段时间,连他的秘书都不知道他的行踪。中纪委四处寻找他,几处赴空。如若不是胡长清被抓,在我心目中会一直保留“我党”好公仆的美好印象呢。2000年3月8日,“政治流氓”胡长清在南昌被枪毙。
第二个贪官是时任深圳市副市长的王巨,他主管深圳国土开发、城建等很肥的行业。2000年,为深圳CBD专题,我采访了他一次。现在只记得他是当年开拓不毛之地深圳特区的三个工程兵团出身,没有留下过多印象。受贿罪被判刑。
第三个贪官是国营深圳振业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杜海成,陕西人,也是工程兵出身。因为该公司开发的一个地产项目,我采访了他。记得当时他提出了一个“地产证券化”时髦概念,听得我一楞一楞的,事后查资料才闹明白。后因受贿罪判刑。
贪官的受贿、贪污行为,隐藏性高,手段没有那么残暴。贪官子子孙孙无穷尽,让大众麻木了。当官是主业,贪污受贿业余时间就搞定了,很容易蒙蔽社会。要说贪官对社会的危害性,跟杀人犯没有多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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