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阅读,博讯暂停广告播放,博迅需要您的支持。
[发表评论] [查看此文评论]    刘路文集
[主页]->[独立中文笔会]->[刘路文集]->[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刘路文集
·序:走进地狱之门 唐远瞩
·自序:写给未来的律师们
第一辑 沦陷的故乡
·儿时边河
·草莽暮色
·铁血家国
·祖父在我心中
·父亲
·驱散心头恐惧的阴霾
·少年如歌
·同学少年都不赖
·泪洒人间四月天
·春水温柔
第二辑 荆棘编成的王冠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写给未来的律师们
·被告的滋味
·我们来到了松花江上
·辩护律师眼中的“杜丘”
·地狱之门
·律师生涯中的若干个瞬间
·律师的操守
·律师,一个危险的职业
第三辑 司法之癌
·有法不依,中国司法之癌
·案件汇报,叫我如何信任你!
·法官何以成土匪?
·法官为匪与媒体为娼
·法官的良知
·悲情尸检 ——黄静遗体解剖鉴定侧记
·忌日里的愤怒——纪念黄静辞世一周年
·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
第四辑 绝望的归途
·纪念毛泽东:被背叛的誓言
·农民,谁把你抛弃?
·与死亡擦肩而过
·被击毙的“民主”
·脸皮比肚皮更厚——评陈水扁先生的获胜文告
·足寒伤心,民怨伤国
·土地私有与权利保障
·从南都之难看报人的宿命
·人命如草不关天——从11.24到12.23两起特大灾难事故看媒体表演
·谎言包装下的无耻构陷————评解放日报文章《透过现象看本质》
·公共知识分子:本来是羊,却被弄成狼的模样 ——驳檀香山客
第五辑 雪夜读书
·独立斜阳数过人-读王怡
·爱一面红旗在风中飘扬———我读槟榔
·谁使英雄休入彀?——我看《柳如是别传》的著述意旨
·民族秘史的另类解读——读十年砍柴《闲看水浒》
·代后记:大狗小狗都有叫的权利
续辑
·油菜花开遍地黄_____一位朋友的童年经历
·中国宪政之路:分权与迁都——听贺卫方先生讲宪政
·“公允”背后的道德构陷——评麦田的《二桃杀三士》
·现状和命运——由王海云律师皈依佛门所想到的
·我们是人类的孤儿
·小说:人在狱中
·个人主义与黄金高案件
·开在胸前的小白花--悼紫阳
·绝怜高处多风雨——我读《袁氏当国》
·又是清明泪婆娑——纪念黄昭辞世一周年
·焦国标“卖国”与冼岩的板子
·从师涛案看司法专横 —对师涛案一审判决书的法律分析
·冤狱是怎样炼成的——盘点大陆司法“细节上的魔鬼”
·郭国汀律师,我为你扼腕可惜
·风物长宜放眼量 ——兼答归宇斌先生
·独立的主张——再答归宇斌先生(修正版)
·最可恐惧的冷漠——谨以此回复小乔
·红领巾与下跪
·“善行”何以成“罪行”?——评龙泉市公安局关于林樟旺案的起诉意见书
·刑事申诉书
·宁可再等一百年,不让战火烧我家—漫谈中俄军事演习
·王斌余,你就是国殇
·广州番禺区政府“贼喊捉贼”—评《番禺日报。评论员文章
·也说《物权法》的“狐狸尾巴”——谈“非法”财产的保护问题
·献给“六四”的成人礼——解决“六四”问题的法律思考
·魂归何处?——悼念黄菊去世
·律师法修改:别把律师当异类
·审判和谐——朱虞夫父子案件旁听侧记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
·为自由辩护
·人间天堂已成人权地狱
·李元龙案律师辩护记(续)
·脱光了衣服的流氓政权——有感于李和平律师被绑架殴打
·送包老
·沧州铁狮——郭起真案件辩护散记——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一)
·重案背后——杨天水案件辩护散记 ——我为中国“政治犯”当律师(二)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铁窗遗韵——师涛案件代理散记——我为政治犯做律师之三
·农民工之歌(真实版)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我愿陪张青去上访
·株连无辜、赶尽杀绝的广州天河法院
·为谁绝食为谁雄?——献祭的郭飞雄
·人是他自身认同的价值--我看范美忠
·大陆粪青都是猪么?
·胡主席是人民的爹?
·在被监控的日子里
·杨佳案:黑幕重重的“审判”——解读杨佳案件法院判决
·“三个至上”的政治神学解读
[列出本栏目所有内容]
欢迎在此做广告
新《律师法》制造“鸟笼律师”

   10月28日通过的《律师法》修正案,新增以及修改的条文达到40多条,不少方面有突破,但是也有明显的缺憾:特别是针对维权律师的法律条文的出笼,让人忧心重重。

   一、律师个人执业终于立法

   中国律师业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以来,要求个人执业的呼声就开始出现;但是九十年代律师法立法的时候,只规定了国办、合作、合伙制三种形式。鉴于律师业的特殊性以及律师执业理念的差异,很多合伙律师所都流于形式,在实际上演变成个人开业。原来的律师组织形式阻碍了律师向乡镇、社区发展:一方面,城市律师人满为患,很多律师业务上吃不饱,有些年轻的律师刚进入律师业就不得不改行;另一方面,乡镇、社区的普通百姓找不到律师服务。所以律师法对律师执业形式的限制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个人开业是律师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仍然是未来律师业发展的基本方向。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呈现出一种公司需求和个人需求的基本分野。但是我国尚缺少个人律师所、小律师所,从而为小商人或者个人提供量身订做的法律服务。而且个人和小商人的法律事务可能并不那么复杂,他们也没有支付城市大的律师所所要求的那么高的律师费的能力,这样就出现了法律服务和需求市场的不对称。律师法修改填补了这项空白。这是值得肯定的。可以预见,律师法实施以后,将会出现很多的个人律师所进入社区和乡镇,律师服务就像超市一样供底层民众选择。

   个人开业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关部门不可能再通过由律师所解除合同的方式敲掉维权律师的执业资格了。几年来,唐荆凌、郭艳、张健康、杨在新等都曾经这种方式黑掉了饭碗。

   

   二、律师会见权、调查权有所保障修改后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一条规定比原来的规定有了进步,就是更明确地规定了律师会见不需要批准、不被监听的权利。

   但是这一条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有冲突,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笔者认为,监听不是窃听,监听包括公开侦听和秘密窃听两种,既然是不受监听,就不需要侦查机关派员在场,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也谈不上经侦查机关批准。因此,要全面落实上述权利,必须修改刑诉法第96条,使其与律师法对接,否则,这一条的修改将失去意义。

   新律师法将阅卷复制权提前到检察阶段,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相比以前,都算是不小的突破。但也有个与刑诉法对接的问题,因为刑诉法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显而易见,刑诉法设置了苛刻的条件,不修改刑诉法,调查权仍然得不到落实。

   可喜的是,据参与律师法修改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杨明伦介绍,在律师法修订过程中,他们曾就此与负责刑诉法修改的官员沟通并取得一致,刑诉法修改将体现修订后的律师法相关精神,保证律师会见权和调查权。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将有望不派员在场;修订后的刑诉法也将更加有利于保证律师的阅卷权。

   

   三、对律师管理更加严苛

   律师法自制定以来,一直被舆论讥笑为是“律师管制法”而非“律师权利法”,这次修改,管制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弱,但在其它环节,管制色彩也有所加重,突出表现就是增加了对律师的惩罚性条文:本来是保障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的第37条,但加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这一规定与其说是设定了律师法庭发言豁免权,不如说取消了豁免权。因为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没有客观标准,裁量权完全在法官手里。而且,法庭上有法警,法官主持庭审有制止律师发言的权力,哪里容得了律师发表上述言论?如此规定不过是要为打击与公诉机关意见不同的律师言论(特别是政治案件的辩护人)制造借口而已。

   修订后的律师法第49条接着就规定了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停业6个月至1年的处罚,罚款50000元。情节严重地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还针对维权律师代理群体事件规定了处罚,“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同样也是停业6个月至1年的处罚,罚款50000元。情节严重地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想见,这部法律实施以后,律师在法庭上发言将噤若寒蝉,律师执业也将如履薄冰。因为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你的那一句话,哪一个行为将触犯律师法的37条,从而根据第49条被罚款、停业、甚至坐牢。

   律师法修改引起巨大争议,国内舆论认为,现行律师管理的“鸟笼”体制是最大败笔。舆论强调:立法者在综合考虑现有情况的同时,也有拓展律师执业空间的努力,也在应对情势变化与加强管理之间努力寻求某种平衡。但无论在认知层面,还是在程序层面,仍存在诸多问题,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使一部千辛万苦酝酿出来的法案,又披上了“律师管制法”的阴影。

   是政府管制法还是律师权利法,这是检验律师法立法成败的关键。对律师的规制不遗余力,使律师权利过度收缩,以至于让本来应该是“保民官”角色的“维权律师”变成了“鸟笼律师”,这就是新的律师法给我们的突出印象。

   2007年11月20日于青岛虎山居

©Boxun News Network All Rights Reserved.
所有栏目和文章由作者或专栏管理员整理制作,均不代表博讯立场